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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快我縣城市建設步伐,規范地方建筑材料及其運輸市場的主體行為,進一步改善城市建設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縣城規劃區內從事建筑材料供應和運輸經營活動的企業及個人應遵守本辦法,縣城規劃區外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地方建筑材料及其運輸價格實行市場參考價。
第四條地方建筑材料及其運輸價格實行動態管理,由縣物價部門對地方建筑材料及其運輸價格進行成本測算和市場調研等工作,并參照周邊縣區水平制定地方建筑材料及其運輸市場參考價,每半年一次。
第五條由各鎮政府負責牽頭組建以村(社區)為單位的運輸車隊,教育引導建設項目所在地運輸車隊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并負責運輸過程中矛盾糾紛的協調處理。運輸車隊由村委會(社區居委會)直接管理,統一對外承接地方建筑材料運輸業務;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建設項目所在地的運輸車隊,并由建設項目所在地村委會(社區居委會)與建設方(或施工方)簽訂運輸合同。
第六條各村(社區)運輸車隊應在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在縣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七條嚴禁無牌無證、超過使用年限的車輛參與經營活動。否則,由縣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八條對欺行霸市、強拉搶運、敲詐勒索、煽動群眾尋釁鬧事、封堵施工現場、阻礙工程正常施工,以及暴力阻撓執行公務、拒不執行本管理辦法的,由縣公安、物價、監察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能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本辦法自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正式執行,有效期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