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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在校外力量中,律師是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環節的最佳群體。這主要基于以下幾點原因。首先,律師執業經驗豐富,可以充分指導法學本科生的實踐教學。眾所周知,近年來,我國律師隊伍發展迅速。據統計: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有律師事務所1.82萬家,共有律師192546人;2011年,全國律師共擔任法律顧問39.2萬家,辦理訴訟業務231.5萬多件,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62.5萬多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近84.5萬件。
由此可見,律師的執業領域廣泛,執業經驗豐富,尤其在當下的環境和條件下,大部分律師事務所并未實現嚴格的專業分工,大部分律師仍兼做刑事、民事等各類業務。故律師的執業經驗并不局限于某一類或某一種司法事務,而是廣泛分布在司法活動的各個種類和過程中,這為其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環節提供了堅強有力的基礎和保障。與之相比,法官、檢察官、公證員等司法人員則不具備如此的條件。法官一般長時期在刑事庭或民事庭工作,司法經驗的范圍有限,且其僅比較熟悉審判流程,對如何接待當事人、如何接受司法咨詢、如何開展非訴訟業務等事項相對陌生。檢察官主要從事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公訴和司法監督等事務,對其他司法活動的熟悉程度則相對有限。公證員更是僅從事公證事務,司法經驗范圍更加狹窄。因此,從執業經驗來看,律師是校外力量中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環節的最佳群體。
其次,律師是自由職業者,工作安排比較靈活,有著充足的時間保障。根據《韋氏大辭典》的定義,自由職業者是獨立工作,不隸屬于任何組織的人,不向任何雇主做長期承諾而從事某種職業的人。律師雖然要在律師事務所執業,但受理案件和辦理案件只接受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而非控制,其自由操作的空間非常大,故其是社會公認的典型的自由職業者。律師不需要“朝九晚五”地坐班,工作安排由自己自主決定,故其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環節有著充足的時間保障。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則不然,他們都是隸屬于某一單位的人員,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上班下班,若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環節則需要履行相應的請假手續,并把手頭上的工作轉交其他人。在當前的司法環境下,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的工作量都比較大,一些基層法官和檢察官都長期處于加班加點的狀態,其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根本不具備相應的時間保障。
再次,律師可直接從優秀的本科生中挑選后備人才,為事業發展提供人力保障。當前我國律師隊伍處在“各自為戰”的松散化狀態。“這種以個體或小團體為核心的松散狀態既不利于樹立起律師事務所發展的長遠目標,又容易導致律師事務所的裂變式發展。相當一部分律師事務所一旦發展到一定規模即發生裂變,似乎永遠也無法壯大。這種現狀已經嚴重限制了律師事務所本身的發展,與日益強烈的綜合化、團隊化的法律服務需求形成明顯反差。”
因此,律師若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環節,即可直接觀察學生的品德、性格和能力,在實踐教學環節結束后,可與有意向的學生洽談,逐步納入到自己的團隊中來。如此一來,律師可以通過參與實踐教學環節,直接挑選后備人才,形成相應的人才團隊,為事業發展提供人力資源和保障。
二、律師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的具體作用
基于上述內容,筆者認為,律師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環節,可從如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指導學生撰寫法律文書。“司法機關制作的司法文書和律師實務文書都屬于非規范性的法律文書,具有一定的程式性。律師實務文書雖無統一制定的文書格式,但也有約定俗成的格式和規范。”目前各法學院系在本科階段都開設了法律文書課程,但受各種因素影響,其重點放在了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司法文書方面,對律師實務文書則關注不夠。以司法部法學教材編輯部編審的《司法文書學》為例:上編為“總論”,介紹基本概念和原則,共43頁;中編為“公安、檢察、審判、勞改機關的主要司法文書”,共272頁;下編為“其他法律文書”,介紹公證文書和訴狀類文書。這種教材安排體例和隨之相伴的教學投入分布,與司法實踐的現狀和學生的就業渠道嚴重不符。在司法實踐中,訴狀、答辯狀、合同、委托書等實務文書的比重要遠遠大于司法文書;法學本科生僅有小部分可以進入國家司法機關,大部分從事律師工作或其他法律實務工作。因此,律師實務文書的教學重要性應遠遠大于司法文書。律師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環節,重點對學生進行律師實務文書寫作的指導,可有效彌補當下教材與教學的不足,填補學生知識結構的空白,為學生走上工作崗位后順利開展工作提供有益幫助。
第二,指導學生調取證據。證據是訴訟的關鍵,取證是司法活動的核心。筆者注意到,當下法學本科教學中對取證的關注嚴重不足。江偉主編的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民事訴訟法》在證據部分介紹了“證據概述”、證據能力與證明力、證據的分類、證據的種類、證據的收集、交換和保全。取證部分僅在證據的收集部分,僅簡單介紹了收集的主體、收集的模式和收集的期限。這些內容,與從事司法活動的現實要求相距甚遠。例如:“由于社會關系的復雜,加之地方保護主義,個別官員以權代法、以權壓法,致使律師調查取證工作頗為困難。目前法律還難以制約這種現象,若予硬碰,欲速則不達,只能智取。”這個“智取”的方法是什么?可以從哪里入手?有沒有風險?成功率有多少?等等。這些事關訴訟活動成敗的關鍵問題,學生卻無法從課堂教學和現有的實踐教學中獲取答案。筆者認為,學生只有在律師的指導下,跟隨律師親身參與司法活動,才能真實感受和理解什么是“智取”,怎么才能合法、合理、快速、高效地調取證據。
第三,指導學生民事案件的立案。民事案件的立案是訴訟活動的重要環節,包括撰寫訴狀、遞交訴狀和繳納訴訟費等內容,是一項綜合性的司法活動。法學本科生在《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課程中,學習了有關立案的知識要點,但在現有的實踐教學環節很難親身參與、親自體驗。通過律師的指導,學生可以親自參與立案的全過程,包括如何撰寫訴狀、如何組織證據、如何遞交證據和如何計算訴訟費用等。在此過程中,學生可以學習到很多書本中未有但極具價值的內容。例如:小區業主委員會能否作為訴訟主體進行起訴?各地法院有著不同的操作辦法。那么訴狀如何撰寫?訴訟理由如何撰寫?訴訟策略如何設計?訴訟程序如何安排?學生在參與此類案件的立案過程中,可以深刻理解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原則,并可以此為切入點進行一定的研究,為撰寫學年論文和畢業論文打下基礎。同時,對于民事訴訟法中的瑣碎的期限規定,學生通過進行立案活動,即可親身感受并牢記于心,不必死記硬背了。不僅如此,對于律師而言,指導學生進行立案工作,亦可減輕自身的工作量,有助于集中精力投入到復雜的且技術要求高的訴訟活動中,為提高業務量和業務水平奠定基礎。
第四,指導學生參與庭審。在法學本科階段,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課程都對庭審流程和要求做了講解,但庭審是一項具有高度技術含量的司法活動,既需要堅實的法學知識功底,又需要流利的司法口才運用,還需要靈活的訴訟策略安排,這些都是課堂知識無法賦予的。學生參與庭審,與模擬法庭大不相同。模擬法庭的案例是預先設計的,當事人是虛構的學生水平的發揮不影響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故學生參與模擬法庭的心態相對放松甚至有些隨意,無法真正體會到庭審的緊張和司法的嚴肅。學生參與庭審,將其水平的發揮與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相連,使其處在高度緊張的心理狀態,有助于激發其潛能,促使其盡快成長,是一項極具價值的法學實踐教學活動。在操作模式上,筆者認為,學生可以公民的身份在律師的指導下參與庭審,這樣既符合了現行訴訟法的規定,又不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可以適當減輕律師的工作量,是一舉多得的安排。第五,指導學生參與非訴訟業務。律師非訴訟業務主要包括如下幾項:“1.調查法律事實,如對有關企業的資金信用進行調查;2.出具法律意見書,即對合同或法律活動出具法律意見;3.參加仲裁,包括經濟合同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和海事仲裁;4.參加調解,主持調解;5.辦理見證業務,證明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6.當事人參加談判;7.當事人辦理其他單項法律事務,如代辦注冊登記、代辦公證、商標注冊申請等;8.擔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法律顧問;9.提供法律咨詢、代書。”
由此可見,律師的非訴訟業務種類多樣廣泛,故學生參與的機會非常多。筆者認為,學生可作為律師團隊的一員,承擔非訴訟業務的基礎性或輔助性工作。如當事人談判,學生可進行記錄、搜集相關背景材料、進行聯絡和安排會場等。如提供法律咨詢、代書,學生可負責查閱相關法律規定,可草擬相關法律文書,待指導律師審核或修改后,再向當事人回復。同時,學生參與非訴訟業務,可以大大拓展學生的法律視野,有助于改變學生的就業觀念——法學本科生的就業范圍應相當廣泛,不應僅局限在“公檢法”或“當律師”,應在豐富多彩的社會實踐中尋找適合自己專業特點的工作崗位。
作者:朱義順單位:江蘇大學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