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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規范和推動我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促進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合理增長,維護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依據《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和《福建省集體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進一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要性
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于“建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要求,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各級政府實現對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調控、調節收入分配、建立和諧穩定的新型勞動關系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和完善市場機制調節、企業自主分配、職工民主參與、國家監控指導的企業工資分配新機制的關鍵環節。深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對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形成薪酬分配激勵機制,理順企業分配關系,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對建立職工工資收入的正常增長機制,使職工分享企業發展和社會進步成果,促進經濟持續、穩定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企業分配自主權逐步落實,進一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更顯重要和緊迫。各級政府和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進一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推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全面深入開展。
二、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總體要求和主要任務
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要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堅持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遵循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方針,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建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在集體協商過程中,要堅持協商共謀、機制共建、效益共創、利益共享原則。正確處理好出資人、經營者與職工之間的關系,不同層次、不同崗位工種職工之間的關系,持股職工與未持股職工之間的關系,按勞分配與按其他生產要素分配之間的關系,工資分配與企業經濟性裁員、再就業安置、保險福利之間的關系等,努力做到統籌兼顧、科學合理、公平公正。
在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中,要著力構建和完善三個機制。一是建立工資分配的協商共決機制。建立健全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工資分配問題進行協商共決的機制,集體協商要成為用人單位決定工資分配的基本方式;二是建立工資分配監督機制。企業工資分配方案、工資協議履行情況等要通過職代會、公開欄等渠道,定期向職工群眾公開,接受職工民主監督;三是建立工資分配的正常增長機制。通過開展工資協商,使職工工資收入隨著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而增長,隨著企業勞動生產率、政府工資指導線標準和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的標準提高而提高。通過建立健全工資分配的共決、增長和監督機制,進一步理順企業分配關系,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全省生產經營正常的規模以上企業應全面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其他企業通過區域或行業性的工資協商予以覆蓋。各地在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作用,以培育協商主體為基礎,推動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設為重點,以提高工資集體協商的質量為主線,提高非公有制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覆蓋面,通過政府、工會和企業組織的協作配合,推動企業(企業組織)和工會組織(職工代表)通過平等協商自主調整勞動關系,指導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根據企業效益、當地及本行業工資水平等因素,參照政府的工資指導線,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確保工資集體協議的落實和兌現。
三、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具體措施
各級政府要充分發揮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的作用,通過各級工會大力培育集體協商主體,特別是在非公有制企業中建立工會組織,進一步健全工會體制。在培育協商主體的方式上,努力推進規模較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工會組織;針對許多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規模較小的特點,要在相對集中的區域(如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和行業(如制造業和服務業),集中組建區域性和行業性工會組織。
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因企制宜指導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重點要抓好非公有制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重點就職工工資增長問題進行集體協商;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重點就職工工資支付保障、工資來源籌措、生活費發放標準等問題進行協商;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重點就勞動定員定額、計件工價等進行協商。國有企業的工資集體協商,在國家允許的工資總額范圍內進行,重在協商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縣以下區域內行業集中度較高、產業特色鮮明的企業,可開展行業工資集體協商。職工人數較少的企業,可開展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
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有關部門要通過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行動”,積極啟動工資集體協商機制。職工與用人單位具有平等的提出協商要約的權利,“要約行動”要從工會和企業兩方面同步推進。工會方面要引導基層工會提出協商要約,凡未建立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未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并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基層工會應代表職工提出協商要約;各級企業與企業家組織也要積極引導企業提出或響應協商要約。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工會方的協商要求。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通過擴大宣傳、舉辦培訓等方式,培養企業和職工的協商意識;通過建立工資協商指導員制度和培養隊伍,指導企業的具體協商,提高工資集體協商的水平和質量;通過選樹一批協商程序較規范,內容較全面,協商質量較高,履行較好典型單位的示范作用,帶動全面工作。要保護集體協商代表依法開展工作,嚴肅查處對協商代表尤其是職工方協商代表的打擊報復行為。
四、切實加強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從本地區實際出發,加強領導,統籌安排,組織有關部門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工作規劃和目標措施,切實推進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取得成效。
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應將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列入今后一個時期的主要工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企業組織要明確職責,制定工作計劃,將工作落到實處。加強對推行工資集體協商的宣傳,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的認知度和認同感;建立企業向勞動保障部門,企業工會向工會組織報告工資集體協議簽訂和執行情況的年度報告制度;及時協調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中出現的重大分歧,注重普遍性問題的研究解決;加強對協商代表尤其是職工方協商代表的保護,堅決糾正和嚴肅處理侵犯協商代表合法權益的行為。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工資集體協商、違反工資集體協議的企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處理。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企業工資分配的調控力度,提高對工資集體協商的指導、服務水平。加強對職工平均工資、企業人工成本、消費價格指數等指標的研究分析,進一步完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定期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等相關信息數據,為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依據。做好工資集體協議審查備案工作,完善工資集體協議審核備案制度,明確審核備案的標準程序和方法。對于不履行規范的工資集體協商程序、必備勞動標準缺漏、勞動標準規定不明確不合理的工資集體協議,要求在規定的期間內進行補充、修改、完善,對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組織協調處理。
各級工會要加大參與、服務和指導力度,切實維護職工的收入分配權益。要進一步加強基層工會組織建設,尤其要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工會組建工作,充分發揮基層工會作用,及時了解和掌握職工對工資分配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加強有關工資分配理論和政策研究,提高參與工資集體協商的能力,擴大職工群眾的參與程度,加強對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的群眾監督,促進企業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上級工會要加強對基層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為基層提供政策法律咨詢、指派工資協商指導員等服務。基層工會要在幫助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基礎上,代表職工參與集體協商,簽訂好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并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各級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等雇主組織要搞好對企業經營者的培訓,幫助他們了解國家有關勞動用工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覺依法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引導企業逐步建立和規范勞資共決的企業內部分配機制,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企業職工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加強對企業履行工資集體協議情況的監督,促進企業誠信制度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