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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隨著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的《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出臺,律師權利的保障問題又一次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2013年新刑訴法生效之后,律師權利得到了很大的保障,如今兩高三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之后,律師權利所得到的保障將會更加深化,本文從保障律師權利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了《規定》對律師三大權利保障的具體規定,并在文章最后給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議,以期拋磚引玉。
關鍵詞:
律師權利;檢察機關;權利保障
近些年,檢察機關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機制建設方面取得了長足進展,2013年新刑訴法的實施,對律師執業過程中所遇到的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等問題進行了針對性的解決。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出臺了《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對新形勢下律師執業的各項權利進行了系統的闡釋與說明,更好的保障了律師執業過程中權利的實現。
一、檢察機關加強保障律師權利的必要性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公權力機關,必然需要接受社會的監督,如果系統地保障了律師執業過程中的權利,則有助于確保檢察權的正常行使。在全國檢察機關第五次公訴工作會議上,檢察長提出要尊重律師執業權利,加強律師權益保障,積極推動構建新型訴偵、訴審、訴辯關系。
(一)保障律師權利可以提高檢察機關辦案人員的業務素質檢察干警與律師的關系并不是矛與盾的關系,而是共同促進,共同學習的關系。新刑訴法以及《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頒布,對律師權利做出了系統的規定,加強了律師的會見權、申訴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等各項權利。這種調整加大了庭審過程中的對抗性,不僅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將大力提高辦案人員的業務素質,在這種共同促進的改變與創新過程中,控辯雙方都不斷地提升著自己的水平。
(二)保障律師權利可以促使檢察機關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執法規范化建設是近年來高檢院大力倡導與弘揚的目標,且高檢院曾明確提出過要加強檢察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嚴格守法,公正司法,保障律師權利,客觀上可以有效監督檢察機關,強化監督制約檢察權,而且更加有利于促使檢察機關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
(三)保障律師權利是建設法治國家,推行依法治國進程的必然要求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依法治國已經深入到社會的方方面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機關的職責。而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充分發揮律師的監督作用,才能更好地促使檢察機關依法辦案,提高辦案質量,從而保障公平正義的實現,增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推進依法治國大業的全面鋪開。
二、《規定》對律師主要權利的保障
(一)會見權根據一項權威調查顯示,75%的律師會見權在現實中的行使和保障狀況不佳。①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會見手續、條件名目繁多。第二,有些辦案人員以各種理由搪塞,如以“保守國家秘密”為由,阻止律師會見,而且將國家秘密的外延限定過于寬泛、模糊,增加了律師會見的難度。第三,有些人員任意增加程序設置和會見手續,對律師會見的條件限制過多。針對律師會見難的問題,《規定》第七到第十二條做出了詳細的說明來保障律師的會見權,明確了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明確了律師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時辦案機關不得以法律規定之外的理由限制律師會見,此外,《規定》還提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看守所為律師會見提供便利等方面的要求。
(二)閱卷權由于新刑訴法的出臺,不少律師認為近年來閱卷難的問題已經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有的地區還出臺相關政策創新工作方式,保證律師閱卷權,比如建立閱卷預約制度等②。但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在一些地方還是存在著一些共性的問題:比如閱卷方式的問題,有的地方至今仍然沒有允許律師攜帶數碼相機對卷宗進行拍照復制,只是用傳統的復印方式,再比如閱卷的及時性問題,案件什么時候到,什么時候可以復制,什么時候交辦委托手續等等這些事物性的事項往往讓律師頭疼不已,導致一些律師往返多次仍舊無功而返。針對這類問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了律師的閱卷權,對閱卷方式、閱卷時間、閱卷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進一步保障律師閱卷權,與此同時也規定了律師的保密義務,不得將國家秘密披露,散布。
(三)調查取證權調查取證難的問題一直是律師執業過程中的老大難問題,很大一部分律師都反映在執業過程中或多或少遭遇過調查取證難的問題。我認為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有關單位、個人不夠配合。在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過程中,往往遭遇不公正對待,甚至以內部規定等拒絕律師調查取證。有律師去銀行、房管局等地調查取證往往被拒絕。例如,《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中指出:“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金融信息和賬戶資金的,僅為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③可以看到,律師并未在其中,所以,當律師查詢當事人賬戶信息的時候,往往碰壁,這種情況令律師的調查取證權陷入困境。另一方面是一些單位和機構對律師調查取證權不予重視,這種情況也會導致律師調查取證權停留在書面文件中。在實際工作中,公檢法機關往往處于強勢地位,當律師提出需要調取證據之時,往往也會遭到拒絕。這造成的后果就是律師難以有效、全面地收集證據,尤其是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收集不到,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而影響到司法公正。《規定》第十六至二十一條規定了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明確了律師向辦案機關提交自行收集的證據材料,申請調取辦案機關未提交的證據材料,申請向被害人等收集案件相關材料,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申請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案件相關材料等內容,勢必有效解決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困境。
三、檢察機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建議
(一)認真貫徹落實《刑事訴訟法》及《規定》中關于律師權利的條款,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明代著名改革家張居正曾有言:“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不難于聽言,而難于言之必效”。有了好的法律法規,接下來就是要認真的貫徹落實,將書面上的規定落到實處,穩步推進律師各項權利的實現。組織人員認真學習最近頒布的《規定》中的相關條款。各業務部門也要根據自身的職責與職能,深入分析《規定》頒布后對自己部門提出的新要求,加大貫徹落實各項政策的自覺性。切實保障律師的會見權、調查取證權、閱卷權等權利,確保律師的各項權利落到實處。
(二)設立律師投訴窗口,嚴格責任追究機制對侵犯律師權利的行為要堅決杜絕,加大投訴機制、申訴控告機制、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機制的建設以及構建各部門聯合會議工作制度。④一旦出現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行為,監察部門必須堅決予以糾正,并及時向社會公示,真正保障律師權利。
(三)加強與律師協會的溝通。適當加強與當地律師協會的溝通,不僅可以增進檢察官與律師之間的理解與尊重,而且還可以通過多種渠道加強相互聯系,比如定期組織交流會、研討會對法律疑難熱點問題的討論,從而建立一套系統的檢、律學習機制,增進檢察官與律師之間的相互理解,保障律師權利的實現。
[參考文獻]
[1]陳光中,江偉.訴訟法論叢[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劉文遠.律師維權案例選[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作者:高浩翔 單位: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