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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資結構設計
實行年薪制的,一般規定固定每月發放一定標準,剩余部分在年底根據績效考核情況核定一次性發放。實行月薪制的,一般由“基礎工資”、“考核工資”、“福利”三大模塊組成。一個合理的組合工資結構應該是即有固定工資部分,如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或能力工資、工齡工資等,又有浮動工資部分,如效益工資、業績工資、獎金、加班費等。在工資結構設計時,應考慮到既能達到最低工資標準、滿足職工日常生活需要,又能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和能監管職工日常行為,涉及到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出勤及安全等的處罰金應該體現在獎金模塊中,并且在發放給職工的工資發放單中明確列出扣款原因。
二、慎用“不能勝任工作”
《勞動合同法》有關“不能勝任工作”的條款有第二十一條和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職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同工種、同崗位人員能完成的工作量或工作內容的,考慮到勞動關系是雙方相互信賴的長期性合作關系,企業必須提供相應的培訓或者進行調崗處理,在這兩項措施實施完畢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企業實行對“不能勝任工作”的職工調崗調薪制度的,應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予以約定,并能讓職工事先知曉調崗后相應的薪酬變化情況,崗位調整的程度應合理,可橫向調崗也可縱向調下一個級別,不可顯失公平。同時應事先掌握動態上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與職工協商確定。
三、動態證據的收集
在勞動爭議的仲裁與法院判決過程中,對動態證據的要求很嚴謹,對證據的針對性、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都有很高的要求。日常管理中,企業應該要有收集證據材料的習慣,不僅要收集異常情況下的證據,還應關注正常情況下的證據收集。一般來說,企業需要收集的證據包括工作記錄、調查記錄、事實證據、文件資料的簽收記錄及有載體的聊天記錄等,形式一般有文件資料、監控與錄音等聲像資料、數據電文和內部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等。同時,收集證據時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一要合法收集,二要及時收集,特別是對于違反內部規章制度的行為,一定要在第一時間收集當事人與證人的證言證詞及相關的物理證據,確保其真實有效。在數據電文證據的收集時可按照《上海市高院人民法院關于數據電文證據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提到的方法收集并保存。
四、勞動爭議處理響應
企業在面對勞動爭議時,要保持平靜,在企業能夠承受的范圍與職工或委托工會、律師等與職工進行協商解決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盡快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進行應訴。雙方對仲裁結果不服的,企業在收到裁決書后15日內盡早以對企業有利地法院為受理方提起訴訟。不管在仲裁階段還是法院審理階段企業都要積極響應,不可不出席、不出庭、不申訴或無準備消極應對。在仲裁或法院審理時不出席、不質證,在裁決或判決時只對當事人申訴、質疑的有效事實進行裁決或判決,即不質疑則認為是事實、不申訴則認為認同,這對企業來說是非常不利的。企業在積極響應勞動爭議處理時,除要事先準備好靜態資料和動態證據,還應派出熟悉企業運作有一定專業知識和法律意識的人員和企業法律顧問出庭應訴,必要時還應聘請專業的律師參與勞動爭議處理全過程,以最大程度上保護企業權利。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出現了勞動關系不穩定性,勞動爭議增多,勞動者維權意識增強,涉及內容豐富化。特別是近幾年來,在上海等地出現了“灰色維權”、“職業維權者”現象,雖在一定程度上對企業非法用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對于并無故意而為之的企業來說無疑是“無妄之災”,讓企業疲于應付。企業想要規避勞動爭議,只有一個辦法,那就是修煉好“內家功”,做好企業的內部管理和細節管理。
作者:吳艷君單位:杭州高新(濱江)水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