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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人世完美性的追求有學者認為,馬克思主義以及以馬克思主義為基礎的早期中國法學之所以能夠為中國所接受,有一個深層次的根源,即我國傳統的儒教資源。①黑格爾以來的西方思想家曾提出一個歷史哲學問題,“人類面臨的基本問題有兩個,如何應對人世中的欠缺和如何建立并維持有秩序的統治,世界歷史中的各種宗教為此提供了各種方式的來世精神安慰和現世神權統治?!倍R克思主義法學在批判“法治”內核包涵的權力的正當權威假設,檢討法律真實本質的過程中,也以建構社會主義秩序為己任,并試圖達到這樣一個目標:即“對人世完美性的追求”。如果說馬克思主義與猶太———基督思想的同質性是馬克思主義末世論的外殼的話,那么馬克思主義與儒家思想的同質性就涉及一個思想實體問題,這其中包括“大同世界”、人民民主、財富平等和圣人正義論。這些學說與共產主義學說有著外在的形式相似性以及內在的精神契合性。從某種程度上說,中國古代一直推崇的“三代之治”,實際上就是當時社會類型的一個典范,并一直作為一種理想化的模式而被追求。一般的宗教所追求的可能是一個非在世的彼岸世界,認為現世社會總是不完美的,總存在一種質的欠缺,而這種大同社會卻是歷史性、現世性的。就這一點而言,馬克思主義法學所要實現的理想社會秩序與總體目標與中國古代社會存在著相似性。它所要建立的共產主義社會有著歷史時間的維度,且并非與現世對立的,而是現世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結果,這一過程也是把握歷史進化規律的過程。
2.作為宗教政治行為的“革命”一般意義上,“革命論”是儒教經典思想的傳統論說,仍然可以從“三代”找到源頭。①現代大儒也多聲稱,“革命論”始于“湯武革命”,但彼時的革命主體仍是貴胄人群,經過了孔子“素王”受命改制革命論的平民化,再經心學“成圣論”的個體轉化,才在中國得到發展和完善。這就使得“革命”成為一種合理的宗教政治行為,并被世人所普遍接受,也為革命性的意識形態化的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傳入奠定了心理和文化基礎。畢竟,馬克思主義法學的主要目標,就是批評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內核———“法治”,通過攻擊現代社會現有的權力組織,來追求通往“革命性”社會轉型的道路。具體來看,湯武革命為革命的發生提供了自然性和道義性的解釋。即所謂的“天地革而四時成”,革命是象征四時流轉的合乎自然的行為,也就是說,天地之氣的變化是革命發生的自然性法理。同時,儒家的“受命”機制也對革命者的身份做了回答。即“根據某一道義理由(比如仁義、德性、人民之愿或現代提倡的道德自由、財富平等等等)上的‘應該’而推出政權轉移或改制的正當性?!币罁@種正當性,能進行革命者必須是“有德之人”,即在道義上優先的人群。因為“湯武”本來就并非一般平民,而是有德性的貴胄人群,此時革命者還存在身份上的差別,雖然“革命”有了一種依據道德理由優勢而發展出的正當性,但并非人人可以“革命”,必須是具有某種德性的貴胄人群方可革命。隨后,經過孔子“素王”受命改制論說的平民化發展,普通革命者身份的道義性問題方才得以解決。因為“素王本無位”,其本身也是布衣身份,但有了素王的“一王大法”,易姓換代、改旗易幟就有了正當的根據,“革命”也不再只是單純的歷史性事件,而是現實乃至未來的應然之舉。再接下來的陸、王心學,進一步完成了儒家革命精神的“個體”轉化,使得儒家的“素王革命論”有了普適性意義,可以進一步推廣開來,由素王而至普通人———當然仍然是具有某種德性的普通人。因為心學的關鍵在于“人人可成圣人”,那么,順理成章的邏輯便是:法圣王變為當圣王,法圣人變為做圣人,而這就使得“圣人”的歷史性(孔子)轉化成了“個體”的現在性。經過這樣的一系列轉化,后世中國每一個普通個體發動革命就有了充分而重要的正當性根據。
而在早期的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之中,“革命”理論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法律作為統治階級進行階級統治的工具之一,是政治上居優位者對階級敵人進行專政的強大武器。按照馬克思的話語來說,“革命是神圣的現實政治行為,是道義性優先的階級推翻道義性落后的階級,其政治行動的神圣性在于,革命者是正義或進步的化身?!痹谶@里可以看到,除了“階級”、“正義”等現代性話語以外,發動革命的思路及其正當性解說,和儒家的“革命”理論在精神上其實是完全契合的。也因此,早期的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能夠很快地被勞苦大眾乃至法學家所接受———當然,也可能對于當時的法學家們而言,大多本來就是政治家、革命家,推行這種“革命性”的馬克思主義法學本來也就是其應有之義。因為這種學說有著普遍的群眾基礎和心理、文化背景,更容易解釋、推廣與接受。
二、“主義”宗教在中國的確立與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
眾所周知的是,中國早期的馬克思主義法學以鮮明的革命、階級理論和相關的意識形態化的概念使它和其他的法學流派區分開來,其對法的定義和相關制度的規定也具有明顯的階級特性。主要表現在從物質意識、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等范疇關系方面進行分析論證。而在國家政權確立后,其主要傾向在某種程度上發生了轉變。如果說之前的馬克思主義和馬克思主義法學中批判、激進的成分突出的話(如“道義性優先階級革命的正當性理論”),那么隨后的馬克思主義法學更突出一些建設性的理論,并以建構統治地位的制度和意識形態為己任,從而在馬克思主義理論中表現出一種“主義”宗教的特征。只不過,這種“主義”宗教的確立過程和形式仍然與中國傳統中的儒教理論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雖然新中國的擔綱者階層一再聲稱繼承了“五四”以來打倒孔家店的啟蒙精神傳統,并在多次運動中以儒教為批判打擊的對象,但歷史的悖論卻就在于此,極力想拋棄的東西往往會在繞了一個大圈子之后又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且被再次撿拾起來,只不過是以另外的方式撿拾起來。
(一)“主義”宗教對儒教的吸收轉化在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確立之后,“傳統的倫理宗教秩序及其價值理念(儒家理念)被摧毀……宗教遭到破壞,智者不知所措,社會倫理失范,于是產生對新的意識形態威權的追求。原因……是儒教的社會擔綱者階層(士)在廢科舉后被切斷了社會集體來源和進入政體的通道”。但是,由于中國古代“政儒不分”的傳統,使得革命之后類似“儒生”的社會角色位置未能向單純的宗教性領域轉化,反而是另外開辟了重新支配政體的新途徑。這樣一來,在實現經濟、政治、法律的現代化過程中,從表面上看儒教雖然是被拋棄了,但在暗中其與政體的關系形式卻以另一種形式被繼承下來,一種“主義”式的理念取代了儒教理念的正統地位,而一種“主義”式的政黨則取代了“士”并逐漸演化成國體化宗教的擔綱者階層(或者也可以說這就是另一種形式的士),從而“在形式上延續了傳統儒教士大夫階層的宗教性模式”。從某種程度上說,僅就形式而言這仿佛是一種國體化了的宗教,而這種新的國體化宗教,“有獨立的教義(主義論述),有獨立的組織(政黨)和獨立的教會或教區(黨部)”,因此也就滲透著強烈的宗教氣息。這樣一來,黨也就成為有著宗教負擔的道義性政黨①,而非如西方的政黨那樣,僅僅是作為自由民主政治性的利益集團存在———當然,西方的一些成熟政黨雖然也有一定的政策綱領,也會有一些夸耀性的描述,但并無前述的宗教性形式。所以,僅從政黨政治這一內容也可以看出,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的中國國體化宗教是由政教一體化的傳統儒教模式塑造出來的,而正是這種模式,引發了在主義宗教國體化過程中的一些危機。
(二)宗教國體化過程中的失衡與馬克思主義法學面臨的困境如前所述,主義宗教以“人民民主”的自然法理更換了傳統儒家的自然法理,并逐步營造出具有現代性的“人民民主”的政教一體的法理模式,而早期的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也一直以維護這種頗有些政教一體的法理模式為己任。但問題在于,和西方的大趨勢相比,這種政教一體模式的發展方向是與西方政教分離的現展方向相沖突的??梢钥吹降氖?,在實行政教分離的現代化國家中,宗教的政治功能是逐漸縮減的,只不過這種縮減并不妨礙它們在社會中實現意義共識的“共契”性②,宗教和法律的內在緊密關系仍然是存在的,那么在這里宗教可能會在和法律等因素的關系中提供一種積極的意義,在一定時期之內并不會出現太大的問題③。但在政教一體的模式之下,國體化的宗教卻是在極力為社會提供一種“統一性的意義共識”,而這種共識是“強制性”的,是一種真理一元論之下對不同意見的壓制,發展到后來可能反而會取消個體和群體的政治及信仰自由。因此問題也正出在這里,如果依靠一種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力量來推行一種統一性的意義共識,必然不能在完全不限制個人自由的情況下做到。而隨著社會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建制宗教的社會整合性權威又必然會逐漸喪失,所以一旦某種強制性的信奉某種宗教的社會政治結構不復存在,政黨國家所提供的曾經是被全民所共享的價值體系就可能不再有社會約束力。這樣一來,主流的學說體系就會面臨被弱化、忽略,甚至被“虛置”的情形。與此相關聯,馬克思主義及馬克思主義法學中一些對普遍一致性的追求,就在現代化的進程中逐漸變得空洞、乏力和喪失說服力,其所極力推行的學說與價值體系也會面臨失序的危機。這也正是上個世紀80年代之后,中國早期的馬克思主義法學逐漸走向弱勢,法學理論中的革命性話語逐漸被新的“權利”話語所取代的根本原因所在。
具體而言,一方面,國體化的政黨倫理作為普遍的社會倫理,是自上而下由國家法權所建構的倫理,即便在最初有切實的社會性,但會在“大一統”的形式中喪失優勢地位,即隨著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就會逐漸不能取得社會中個體自主的自愿認同,這種現象從馬克思主義法學早期對法的工具性及國家性等特征的褒揚與衰落過程可以看到。同時,政黨倫理在宗教國體化過程中的強制推行方法,容易使人們在產生逆反心理去否定這種強制行為時,把任何社會都存在的一般性美德都否定掉了,尤其是在社會面臨轉型時期,新舊思想的沖撞之中,很容易就會引起嚴重的社會道德危機。時下一些曾被廣泛提倡并被世人所接受的美德(比如樂于助人、見義勇為、為人民服務等話語)逐漸被世人冷眼相待,恐怕與一種宏大話語之下的強行推銷措施有著一定的關聯。所以,就另一方面而言,當政黨倫理面臨困境時,人民的大眾倫理又不能得到傳統的社會共同體的內在支撐(中國并無此種傳統),因此社會中的個體倫理之歸屬就失去了目標,這也導致了社會倫理秩序的瓦解。而以這種倫理作為支撐的馬克思主義法學由于一直以來處于相對封閉的狀態,也疏于和西方馬克思主義法學相互溝通、交流,學者們也就很少再對其進行研究,而是更愿意另起爐灶,或直接采納西方法學中的其他進路,以至于西方的自由主義思想成為當下法學研究領域的主流,在政治、法律理論領域大行其道,也因此使得中國的馬克思主義法學面臨著資源缺乏,無法發展前行的局面,落入一種被冷落的境地。那么,馬克思主義的現代化發展前景如何?
三、回到西方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研究進路?
從前文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需要指出的一點是,中國的馬克思主義法學之所以從興旺發達到逐漸走向邊緣化,最重要的原因其實在于沒有結合時代的變化,充分挖掘馬克思主義尤其是西方馬克思主義本身應有的資源,以及對中國傳統文化背景的漠視與忽略。雖然馬克思和馬克思主義法學與中國的傳統有著很大的親和力與共契性,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與轉型,它不可避免地面臨著法律現代化的困境。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在檢視中國傳統結合點的基礎之上,重新回到西方的經典馬克思主義及法學理論中,挖掘更多能和當下中國的實踐相符合的理論資源,才是面對當下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困境的主要方法。
事實上,和早期中國意識形態化的馬克思主義法學不同,西方的馬克思主義法學不管是在方法論還是認識論上,都呈現出多元化的狀態,且一直都隨著時代的進步而不斷向前發展。這使得西方的馬克思主義方法論和價值觀至今都有著頑強的生命力,包括辯證法、革命實踐理論、階級分析方法以及意識形態理論與法律關系在內的諸多理論,都隨著時代的發展而表現出較強的解釋力。而眾所周知的是,雖然馬克思、恩格斯沒有對于法律問題的系統化闡述,但在西方的主流法學流派中,處處都可以看到“馬克思的幽靈”,尤其是在西方影響廣泛的批判法學、后現代法學以及女權主義法學中更是如此①。從歐陸到英美,自20世紀初開始,在西方都有大批的學者對馬克思主義法學進行著不間斷的研究,也形成了不同的支系,確立了諸多新的理論和關鍵概念,比如“如異化理論、總體性思想、階級分析、意識形態霸權、法律的合法性、法律形式批判、法律拜物教等?!币灾劣谛纬闪烁鞣N風格的馬克思主義研究派別:“批判的馬克思主義、分析的馬克思主義、自然主義的馬克思主義、存在主義的馬克思主義、結構主義的馬克思主義、女權主義的馬克思主義”等等。而正是這些雜陳的理論派別與法學流派,推動著馬克思主義的不斷前行,使其始終和社會發展、政治實踐密切相關,站在時代和學術前沿及時回應新出現的現實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講,西方馬克思主義法學就是一種“與時俱進”的學術思潮,且與實踐聯系緊密。雖然哈貝馬斯在批評馬克思時說馬克思的理論是“生產范式”,并試圖用“交往范式”取而代之。但當哈貝馬斯用“生活世界”作為其交往理論的奠基之時,更多地只是一種理論的探討與說明,真正的生活世界之發展變化反而超出了他的視野,其學說最終似乎也流入了空想。而與之相反的是,馬克思主義在對資本主義社會進行批判時,反而是與社會實踐真正結合在一起的。
也因此,即便有不少西方學者斷言馬克思主義已經不可避免地面臨衰落,中國的馬克思主義法學似乎也成為“守舊”和“過時”的代名詞,但德里達、伊格爾頓、柯林斯等學者都對這種消極看法給出了立場鮮明的回應,認為馬克思主義對于21世紀、資本主義而言仍然有著不可回避的地位。即便是作為一種實際的需要,對于社會主義國家的中國而言,推進民主法治建設仍然不可避免地需要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各種理論資源。所以,對馬克思主義法學地位的強調與對其理論資源的挖掘,在學界應是一個雖陳舊但又應始終持續的話題。從前述對早期馬克思主義法學在中國確立的文化背景(尤其是作為一種宗教性因素存在的背景)的分析,文章想要說明的一個前提性問題是馬克思主義革命性實踐論說在中國的宗教釋義學基礎,以及如何能在此基礎上發展出一種合理有益的與宗教的關系,從而使得馬克思主義法學更加能夠與社會發展相契合。當然,儒教的革命論并不等同于馬克思主義的革命論,其中不包含諸如階級斗爭、經濟理論和“科學”的歷史觀等要素。但文章本身并不是在探究馬克思主義及馬克思主義法學與儒教思想中相關因素的同一性,而是強調二者在精神氣質上的親和性,進而去透視中國馬克思主義的精神根源,①并分析現代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另一方面,早期中國的馬克思主義法學在隨著馬克思主義的國體化轉而建構社會主義理論的同時,其實并未完全擺脫儒教傳統模式的影響,也正由于這種對傳統模式及中國“主義”建制宗教的特點,使得包括馬克思主義法學在內的多種因素都面臨著與宗教發展相失衡的危機。那么,以一種發展的眼光來看,如何處理好馬克思主義法學與當代社會中包括建制宗教在內的其他宗教的關系等問題,并進一步從原典中尋找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更多資源,或許是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進程中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作者:余濤單位:西北政法大學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