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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幾年來,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正在不斷的擴大,增大了對在職員工的保障,使得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變得更加的成熟。很多商業保險公司也在勞動領域開展了關于意外保險的業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員工發生了保險事故,在獲取賠償的過程中,兩種保險就會存在競合。員工要想獲得合理的賠償,就應該劃清工傷保險和人身意外保險之間的界限。并且對這兩個保險之間的兼容性,進行全面的分析和了解,才能為在職員工提供更好的保障。本文就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競合進行相關的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競合;分析探討
保險指的是一種經濟適用、以小額成本負擔,大額不確定損失的一項制度安排。在進行保險業務開展的過程中,核心部分是賠償的問題。隨著當前保險機制的不斷完善,在進行賠償的過程中,責任更加的細化,分配和承擔的各項內容也更加的全面。但是在進行賠償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沖突和矛盾,導致保險制度在發展的過程中,面臨更多的問題。例如在進行勞動爭議中,工傷賠償案件保險問題解決的過程中,存在人身損害與工傷保險的競合賠償問題。只有解決了兩種保險的競合問題,才能為員工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一、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的區別、聯系
意外傷害保險屬于商業保險的一個類別,被保險人在保險的有效期間,因為遭受意外事故,而導致身體受到傷害,或者因為傷害出現殘疾和死亡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的規定,支付被保險人相應的金額,實現人身保險。工傷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成分,是國家為因為工作而遭受事故,或者患有職業病的員工及其家屬提供的醫療救治以及物質幫助,是一項社會保障制度。這兩者對勞動人民都存在保障的功能,而且二者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可以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從而充分發揮自身的保障作用。但是意外傷害保險與工傷保險之間,也存在一定的區別。
(一)費用來源存在不同首先工傷保險是根據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費用,勞動者不用通過個人繳納保險費用,政府還會給用人單位一定的補貼費用。意外傷害保險是商業保險,所產生的保險費用,由投保人自行繳納,國家也不會進行相應的補貼。
(二)目的存在不同工傷保險是給勞動者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政府實現社會保障的一種政策,有利于社會進行穩定的發展。意外傷害保險雖然也具有保障的功能,但性質是商業保險,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一種保險。
(三)手段存在不同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以及社會群體,包括存在員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該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單位的所有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工傷保險是以國家強制約束力為基礎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單位員工進行投保的一項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一項保險合同。而且法律沒有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四)保障程度存在不同工傷保險的金額支付是由法律規定的,員工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金額,獲得相應的補償。意外傷害保險的給付是保險合同規定的,雙方的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賠付。工傷保險的保障程度低于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只能保證員工的基本生活水平。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功能,完全取決于投保人所繳納的費用,繳納的保費越多,保障的程度越高。
二、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的競合問題
在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并存運行的過程中,二者會存在一定的競合關系。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如果發生了保險事故,員工不僅可以獲得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還能獲得工傷保險的賠償,還是說只能獲得一方的賠償,是在進行保險業務開展的過程中,經常存在的一項問題。如果兩者發生了競合,員工如何獲取自身的權力,法律也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導致員工在受到損害時,不能及時的得到有效的救濟。例如根據我國某些案例進行研究,員工已經獲得了工傷保險的賠償,就不能再獲得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員工也可以在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中選擇其中一類。受害人也可以在獲取工傷保險賠償的同時,獲得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就可以獲得雙份保證。員工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但是最終獲得的保險金額,不能超過員工所受到的實際損害金額,也就是說補足差額。當前有些國家在進行這兩項保險競合分析的過程中,已經對賠償的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我國在對這兩項保險賠償問題進行解決的過程中,還沒有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因此在進行賠償的過程中,會存在更多的問題。
三、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的競合實踐
部分的人民法院在進行賠償問題判決的過程中,已經采用了兼得的模式,也就是說,受到損害的員工可以在獲取工傷保險賠償的同時,依然獲取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但因為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各個區域在進行相應案件判決的過程中,判決形式存在一定的差異。也有部分法院在進行判決的過程中,采用了補償的形式。也就是說,受到損害的員工,在獲取工傷保險的賠償之后,獲取的意外傷害保險賠償金額,不能超過實際的損害金額,只能在損害的范圍內,向保險公司進行賠償金額的確定。
四、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的兼容
在進行保險賠償問題解決的過程中,如果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存在一定的沖突,首先不能盲目的將這兩項保險進行完全的分割,也就是說,不能讓工傷保險完全的取代意外傷害保險。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為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這種投保行為是給員工的額外福利。政府也應該鼓勵企業,在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同時,為其購買意外傷害保險,這種參保行為,可以充分地實現員工的利益。如果在進行賠償金額確定的過程中,員工在獲取工傷保險賠償之后,不能再獲取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企業可以不再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這種行為可以讓員工獲得雙重保障,也對商業保險在市場經濟中的運行進行了約束,使得商業保險無法在勞動領域,開展更多的業務。員工在受到損害之后,獲取工傷保險賠償,同時還應該獲取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即使員工最終獲得的賠償金額,超過了實際損害應得的金額,也不會構成不當得利的情況。存在這項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性質不同,工傷保險具有強制性,意外傷害保險是自愿的,兩者能夠通過不同的角度為受損害的員工提供雙重的保障。工傷保險屬于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商業保險可以自愿的對勞動者進行保護,這兩者之間并沒有存在必要的沖突。即使企業在繳納國家規定的強制性工傷保險費之后,同樣也可以參加商業保險,為勞動者提供更好的保障。而且在進行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過程中,保險人和投保人,是通過合同達成的賠償協議,在進行賠償的過程中,也應該完全按照合同的內容,開展相應的賠償。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目標是對人的身體進行保障,因此在進行保障的過程中,不會存在超額支付和不當得利的情況。從本質上來說,工傷保險是保障了生命的安全,因此在進行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競合分析的過程中,應該充分認識到,受益人不會存在不當得利的情況,即使獲取了雙重保障,也是保證了受益人的生命價值。在進行競合問題分析的過程中,相關人員必須明確保險是為投保人提供保證的,在進行賠償金額確定的過程中,應該以為受損害的員工進行保障為基礎,對金額進行確定,而不應該僅僅按照兩項保險的性質,對賠償金額進行確定。因此可以通過這兩項保險的兼容,為我國的勞動者提供更多的保障,才能充分的發揮保險的作用,促進我國社會進行更好的發展。
五、結語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商業保險要想獲得更好的發展,就要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完善各項保險內容。同時政府也要對社會保險進行完善和優化,才能讓兩者發揮更好的作用。政府還要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對法律的漏洞進行彌補,才能為保險的發展營造一個更好的環境,使得各項保險能夠進行共同的發展。在對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進行競合分析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發現,這兩項保險可以并存運行。使得員工在發生人身意外傷害的過程中,能夠獲得雙份的保障。也可以通過兼容的形式,為員工的意外傷害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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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娜 單位:山東省煙臺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