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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由于宏觀經濟形勢不容樂觀,企業融資壓力加大,應收賬款證券化這種新式外部融資方式逐漸得到了企業的重視。本文從徐工機械一號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具體案例出發,分析發現企業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方面存在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徐工機械
一、引言
資產證券化首創于上世紀的美國,之后便迅速在全球擴張。作為一種創新型的金融工具,其與股權融資、債券融資共同構成了當前三大主流融資工具。資產證券化所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包含了金融、會計、稅收、法律等多個層面,發展受多重因素影響,因此如何有效地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業務是當前我國眾多企業值得思考的問題。近年來,由于宏觀經濟形勢不容樂觀,我國眾多企業遭遇了嚴峻的資金壓力和沿產業鏈擴散的市場壓力,造成了應收賬款高企,流動資金緊張,生產難以為繼的局面。在這樣的背景下,企業運用應收賬款證券化這種新式外部融資方式逐漸得到了企業的重視,以達到幫助企業拓寬融資渠道、補充自身流動性、降低應收賬款管理風險、加快資產周轉速度等多重目的。目前,我國的部分專家學者也對資產證券化的相關理論進行深入研究和探討,中國證監會也于2013年3月15日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代表著企業應收賬款證券化在未來會有更寬廣的發展空間。利用資產證券化這種先進的融資模式和技術,對應收賬款實行表外融資,一方面可以為眾多企業提供一種新型融資渠道與應收款管理方法,有效地化解企業巨額應收賬款的財務風險,另一方面能夠促進證券公司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但是,我國當前關于應收賬款證券化會計方面的研究還比較淺顯,不夠深入。在我國現行準則下,企業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對原始權益人的會計處理會涉及兩個核心問題:一是基礎資產轉移作為銷售終止確認還是作為擔保融資處理;二是原始權益人是否需要對SPV合并財務報表。第一個問題關系到應收賬款轉移的經濟實質,不同的認定結果涉及到應收賬款證券化是屬于表外融資還是表內融資,而現行規定下需要根據不同的情形,采用相應的方法(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后續涉入法)對原始權益人是否對基礎資產保留控制權進行職業判斷。第二個問題也關系到資產證券化表外融資的效果,該問題的核心是原始權益人對SPV的控制,而現行準則下存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2014版合并報表準則兩套不同對“控制”的解釋,這也給實務造成了很多困難。同時,在稅務方面,原始權益人對所得稅、印花稅的處理并無實質性障礙,主要困難在于2016年營改增帶來的不確定性。本文從徐工機械一號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的實際情況出發,探討我國企業在應收賬款證券化中面臨的問題及其應對措施,旨在為企業應收賬款證券化會計實務提供一些有益的幫助。
二、徐工機械一號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案例分析
(一)徐工機械一號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簡介
(1)設立、發行概況。徐工機械一號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于2015年12月30日正式設立并發行,設立基準日為2015年11月1日,發行資產總額為2億元人民幣,基礎資產為徐工機械應收賬款,涉及銷售合同290份,涉及債務人62戶,其賬面價值合計為22723.31萬元人民幣。
(2)交易結構。在此次專項計劃中,資產證券化的投資者與專項計劃管理人———東吳證券簽訂認購協議,成為資產證券化持有人。東吳證券與原始權益人簽署了《徐工機械一號應收賬款資產支持證券專項計劃基礎資產買賣協議》(以下簡稱“《資產買賣協議》”),以認購資金向原始權益人購買基礎資產。此次專項計劃的交易結構中,東吳證券作為計劃管理人負責本專項計劃的設立和管理。徐工機械和重型機械(徐工機械全資子公司)作為原始權益人將其持有的基礎資產項下應收賬款轉讓至專項計劃,并作為該計劃資產服務機構依據相應《服務協議》要求提供與基礎資產及其回收相關管理服務及其他服務。民生銀行南京分行作為托管人,為本次專項計劃提供托管服務。
(3)信用增級安排。此次專項計劃信用提升機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安排。一方面,通過優先級/次級支付機制,其中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金額為19000萬元(按到期日長短進一步分為優先01、優先02),次級資產支持證券金額為1000萬元,次級證券為優先級證券的償付提供一定程度的內部信用支持,同時約定次級證券由原始權益人徐工機械全額認購。另一方面,徐工機械出具《差額支付承諾函》,承諾在任何一個托管人核算日,如專項計劃賬戶內可供分配的資金不足以支付優先級證券的預期收益或本金時,由徐工機械對相應的差額無條件進行償付。經過上述信用增進手段,初始基礎資產池的信用評級由BBB/BBB+上升到AAA。
(二)徐工機械一號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
(1)基礎資產轉移的性質認定。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05]12號)的相關規定,需要對徐工機械轉移基礎資產的經濟實質進行判斷,進而認定該轉移行為是銷售還是融資擔保,采取相應的會計處理。在現行規定下,需要首先判斷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全部轉移或保留在原始權益人一方;如果不符合前述情況,則需要根據是否保留控制權進一步判斷,若無控制權,視作銷售,若保留了控制權,根據涉入程度進行處理。具體而言,徐工機械一號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原始權益人徐工機械和受托管理人東吳證券簽訂有《基礎資產買賣協議》。根據協議的具體條文分析,徐工機械認購了專項計劃中的次級權益,并為資管計劃提供差額支付擔保,可以認為徐工機械并未轉移全部的風險和報酬。因此,需要進一步結合協議條文分析徐工機械是否對專項計劃有控制權。在《基礎資產買賣協議》中,徐工機械將基礎資產轉讓后應收賬款的權屬進行了有效的明確和公示,同時并沒有對基礎資產的轉讓進行特別約定,對專項計劃也不具備潛在的控制權。總結以上分析,徐工機械對專項計劃不具有控制權,相應應收賬款的轉移可以視作銷售處理。相應的會計處理在資產負債表上體現為應收賬款減少,現金增加。應收賬款的減少額為22723.31萬元人民幣,現金增加額為2億元人民幣(次級權益處理在下文分析),應收賬款賬面價值和募集現金的差額(2723.31萬元)應確認為當期損益。
(2)對認購次級權益的處理。徐工機械通過認購1000萬元次級權益為專項計劃提供了信用增進,同時徐工機械應收賬款的轉移應當視作銷售。在這樣的背景下,對次級權益處理的關鍵在于徐工機械支付次級權益的對價是否要計入應收賬款的銷售收入,即認購次級權益是視作基礎資產銷售的一部分,還是視作基礎資產全額銷售后發生的行為。由于資產支持證券一般被認為對基礎資產具有不可分割的權益,次級權益和優先權益的差異只在對現金流受償順序的先后,無法將優先權益、次級權益和基礎資產的特定部分一一對應。從這個角度分析,應該將認購次級權益視作基礎資產全額銷售后的行為。徐工機械應該將認購的次級權益確認為一項1000萬現金認購的金融資產,并在專項計劃到期時,現金回流總額超過計劃成立時募集現金總額的部分視作徐工機械以次級受益人身份獲得的到期分配,計入投資收益。
(3)關于是否合并專項計劃的爭議。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對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體的判斷標準(經營活動、決策、經濟利益和風險):一是徐工機械一號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是徐工機械為進行融資而創立的特殊目的實體;二是徐工機械參與對SPV(該專項計劃)的決策,但決策權較為有限;三是徐工機械通過認購次級權益有獲得SPV部分剩余利益的權力;四是由于認購次級權益、《差額支付承諾函》,徐工機械承擔了專項計劃的大部分風險。整體而言,依然難以判斷徐工機械是否控制SPV。因此在2010年《講解》的標準下,專項計劃有可能被納入徐工機械合并范圍。然而,從2014年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對控制的定義分析,徐工機械由于不具備參與專項計劃運營影響其獲得回報金額的能力,不需要將專項計劃納入徐工機械合并范圍。通過以上分析可知,不同標準下對是否合并SPV可能會有不同的結論。從企業的角度而言,表外融資、風險隔離是進行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的重要目標之一,毫無疑問企業更傾向選擇不合并SPV。徐工機械披露2015年年報也顯示,其并沒有將此次專項計劃納入合并范圍。然而就徐工機械是否達到未控制SPV的認定標準這個問題,從相關規定的角度分析仍然存在爭議。
(4)稅務處理的結果。第一,所得稅方面,結合“基礎資產轉移的性質認定”的分析,徐工機械轉移基礎資產視作銷售處理,差額需繳納所得稅或可在所得稅匯算時作為抵扣項在稅前列支。徐工機械轉讓的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為22723.31萬元人民幣,取得的轉讓對價為20000萬元人民幣,中間的2723.31萬元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并在稅前列支。第二,印花稅方面,企業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不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印花稅暫免的范圍內,因此需繳納印花稅。由于在《服務協議》中約定印花稅由徐工機械承擔,因此徐工機械需繳納10萬元(20000萬元×0.05%)印花稅。第三,營業稅方面,專項計劃設立時,徐工機械不需繳納營業稅。但是專項計劃存續期內涉及的營改增可能會對徐工機械的稅收產生間接影響。結合前文的分析,專項計劃增值稅鏈條因SPV納稅身份的缺失而斷裂,相應的稅收負擔將由原始權益人徐工機械承擔。目前營改增相關規定尚未細化到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相關環節,因此營改增對徐工機械稅負的影響暫時還難以估計,有待進一步觀察。
(三)徐工機械應收賬款證券化會計處理存在的問題
(1)應收賬款的終止確認過于依賴職業判斷。徐工機械在對應收賬款轉讓進行會計處理時,先對基礎資產全部的風險與報酬轉移情況進行了判斷,并認為由于徐工機械認購了1000萬元的次級權益并為優先全體提供了差額擔保,實質上保留了部分風險和報酬。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對轉讓應收賬款的控制權情況進行職業判斷,并根據《基礎資產買賣協議》的明細條款認定徐工機械與轉讓的應收賬款之間形成了破產隔離,且無法限制轉讓應收賬款的處置,徐工機械不具備對基礎資產的控制權。最后得出徐工機械應收賬款的轉移應視作銷售處理。現行規定下,是否需要對應收賬款進行終止確認過多依賴于職業判斷。在徐工機械的會計處理中,就需要對應收賬款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情況、徐工機械對應收賬款的控制權進行職業判斷,如若控制權未保留,還要進一步分析原始權益人對基礎資產的涉入程度。僅僅是認定應收賬款轉讓的性質,就需要三環節的職業判斷,而且由于企業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本身就比較復雜,很大程度上相關職業判斷必須在會計人員全面、充分、深刻理解交易實質的基礎上進行。在以上的情形下,應收賬款終止確認相當依賴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如果不把握交易的背景、條件、程序和實質,很難做出正確的處理。在錯誤職業判斷基礎上提供的會計信息,其決策有用性會大打折扣。
(2)合并專項計劃的標準存在爭議。從“關于是否合并專項計劃的爭議”的分析可知,現行規定下,存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和2014年新修訂版合并報表兩套關于是否合并SPV的判斷標準。前者針對了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的特性,卻是建立在舊版準則關于“控制”定義的基礎上;后者是新版準則關于“控制”的定義,但沒有考慮應收賬款證券化的特殊性。而徐工機械在實際進行會計處理時,若遵循《講解(2010)》,SPV可能需要納入徐工機械合并報表;若遵循新版準則,SPV不在徐工機械合并范圍以內。從徐工機械的角度出發,基礎資產出表是其進行證券化處理的重要目的之一,如果處理后,基礎資產仍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那么證券化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因此徐工機械無疑會傾向于不合并SPV。上述爭議的關鍵點還是落在對SPV“控制”的判斷上,從會計信息相關性、可靠性的角度而言,上述判斷標準目前仍然混淆不清,需要做出改進。
(3)營改增可能增加徐工機械的稅務成本。結合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營改增不會對徐工機械產生直接的影響,但會間接影響其稅務成本。營改增背景下應收賬款證券化的各參與主體會更加重視增值稅進項發票的獲取,但是由于SPV納稅身份的缺失,應收賬款證券化的增值稅鏈條會發生斷裂。原始權益人作為專項計劃的發起人和融資方,這部分成本很有可能會由原始權益人承擔。如果上述情形屬實,將會削弱專項計劃對徐工機械效用,企業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作為新型融資渠道的積極意義也會大大減弱。
四、政策建議
(一)完善資產證券化會計制度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證券化進程中相關的發起機構、特殊目的信托、受托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貸款服務機構、投資機構在資產證券化各個階段的會計處理情況進行了規定,但內容上并沒有覆蓋所有的證券化業務比如非信貸資產的證券化業務。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需要學習國外現行、更成熟的相關規定,改進國內現行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規定,建立更具體和充分的定性定量標準,提出一些更科學客觀的會計處理方法,盡可能減少對職業判斷的依賴。并且,要提升會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上的再教育,使得其在實際工作中能做出更精準更科學的職業判斷。
(二)選擇適合的會計確認方法
判斷基礎資產是否轉移主要依據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后續涉入法等三種方法。而第一種方法存在三大明顯的不足,其更多應用在交易結構相對簡單的資產證券化專項計劃,對復雜的情形在職業判斷上可能存在較大困難。而金融合成分析法相比風險與報酬分析法較好地做到了“順應了資產定義中的基本要求、較為公允地反映證券化交易的實質、符合會計前后一致性原則”等,對于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全面,對交易實質的會計處理方法更加準確,比較適合復雜的交易情況。后續涉入法目前而言是三種方法中最科學、操作性最強的方法,比較適合操作。因此,會計人員在會計處理中要依據不同的情況選擇更科學更適合的會計確認方法,有效地避免各個方法在實際處理中的局限性。
(三)盡快出臺母公司對SPV控制權確認標準的新規定
企業建立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專項計劃的目的是希望通過破產隔離,來幫助自身實現表外融資,因此該SPV的運營不同于一般的企業,有其自身的特點。在這樣的背景下,一般企業在合并中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控制”的判斷標準不能直接套用在合并SPV問題上。《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對“控制”SPV的四個判斷標準(經營活動、決策、利益、風險)是基于2010年版合并報表準則中“控制”的定義,在2014年新修訂合并報表準則對“控制”提出了新的定義后,沿用之前的判斷標準已不太合適。因此,有必要在“控制”新定義的基礎上,針對SPV的特殊性,建議盡快出臺新版母公司對SPV控制權的確認標準,對于新確認標準的內容,至少應注意以下四方面:一是延續之前標準對“實質性控制”的重視,可操作性要強;二是引入“控制”新定義中強調的“可變利益”這一概念;三是鑒于專項計劃多為非標合同,確認標準應更多采用定性判斷;四是根據與控制權相關性的程度,對并存的判斷標準有所側重。
(四)完善相關稅收制度
一方面,給予SPV納稅人地位。我國當前增值稅主要是以票控稅,進項稅額的抵扣都要基于認證通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來實現,否則無法抵扣。而證券化交易稅收處理的難點就在于如何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證券化的交易各方能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則理論上各環節的抵扣鏈條可以連起來,交易各方可以僅就增值的部分交稅從而避免重復納稅。但在現實情況中,因為特殊目的載體SPV更多為一種協議、契約模式,這部分稅負的負擔將由原始權益人承擔。在這樣的情況下,可能會限制原始權益人在交易中的出表選擇,從而降低證券化交易的流動性。因此,國家應該出臺稅法新規細則,比如可以由信托計劃的管理人來開票或給予SPV增值稅法定納稅人地位,甚至可以提供一些證券化交易稅收優惠措施來弱化發票問題帶來的多重征稅問題,通過以上的措施來更好地降低原始權益人的稅負,更有利于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持續推進。另一方面,營改增相關規定細化到交易的各個環節。營改增將會在幾個方面對原始權益人產生重大影響:一方面是原始權益人向中介結構支付的服務費可以由原先繳納營業稅變為繳納增值稅,而原始權益人可以對這部分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從而達到少納增值稅的目的。另一方面是給予SPV增值稅納稅人的地位,使得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增值稅抵扣鏈條完整地連起來,減少原始權益人的稅負。當然,在現實情況中對于原始權益人的影響可能遠遠不止這兩點,甚至對于整個交易環節中的各個角色都會帶來積極的影響。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必要盡快出臺營改增針對資產證券化交易各個環節的新規細則,以鼓勵這項金融創新在企業中的進一步發展。
參考文獻:
[1]李曉潔:《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問題及對策研究》,《財會月刊》2014年第1期。
作者:張思菊 單位:長江大學文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