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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用地申請
辦公樓建設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規劃、國土部門應充分運用土地資產價值杠桿,合理選址和優化配置辦公樓建設用地。市土地收購儲備委員會合理制訂年度辦公樓建設供地計劃,
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要求,確定辦公樓建設區域和建設規模等年度計劃,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企業擬建辦公樓必須向規劃和國土部門提出書面用地申請,申請書應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積、擬建建筑面積及開發利用方式等內容。市國土資源局和市規劃局應根據規劃和年度計劃情況,對受理的用
地申請進行預審和匯總,并在每半年的最后一個月內將用地申請情況提交市土地收購儲備委員會集體商討,經綜合分析申請企業的數量和用地申請內容后,制訂一時段內辦公樓用地出讓宗數、面積及規
劃建設條件等供地方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為增強土地市場競爭,辦公樓建設暫定每半年集中供地一次,并根據用地需求情況調整供地頻次。
二、供地方式
凡企業使用新征土地和存量劃撥土地建設辦公樓的,一律采用掛牌方式公開出讓供地;
凡臨靠城市干道或位于商業區段或附建商業等經營性用房的辦公樓建設用地,一律采用掛牌方式公開出讓供地;
對企業在原有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上自建辦公樓,在符合城市規劃用地性質的前提下,若不改變原出讓用途和其它建設條件的,不重新處置其原有土地;若改變原出讓用途或其它建設條件的,應按發
生變化的地價差值補繳土地出讓金;
對其它辦公樓建設用地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受讓人的,一律采用掛牌方式公開出讓供地。
三、供地價格確定
企業辦公樓建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其供地價格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土地掛牌出讓底價經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
中介機構評估后,由市土地收儲委員會集體確定。
土地出讓契稅和辦公樓建設涉及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規費,由國土部門在辦理用地手續時另行收取。
四、建設管理
1、企業辦公樓建設竣工后,按規定程序由市相關部門組織驗收;對驗收不符合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或規劃建設條件的,用地單位應及時進行調整或申請補辦相關手續,否則,建設和國土部門不予辦理房屋
和土地權證。
2、用地單位不得借建設辦公樓之名進行房地產開發,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增加開發建筑面積、提高容積率及改變其它開發建設條件。
用地單位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市有關部門批準同意后,按改變用途后的土地評估價格與土地出讓價格之差值,補繳土地出讓金;確需增加開發建筑面積、提高容積率的,經市有關部門批準同意后,
按增加部分房屋的土地評估價格(樓面地價),補繳土地出讓金;確需改變其它開發建設條件的,按改變后的土地評估價格與土地出讓價格之差值,補繳土地出讓金。
3、用地單位銷售或轉讓(含法院裁判等各種交易形式)已建辦公等用房的,對銷售或轉讓時的土地評估價格與土地出讓價格之差值,按增值稅率標準繳納土地增值稅。否則,建設和國土部門不予辦理房
屋和土地過戶手續。
土地出讓合同對土地交易條件已作約定的,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處理。
4、企事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一年內不開發建設的,由國土部門按規定收取其土地閑置費;二年內不開發建設的,由國土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五、其它
1、除列入國土資源部《劃撥供地目錄》的項目外,經營性事業單位辦公樓建設用地參照本規定執行。
2、用地單位應遵循集約用地的原則,根據自身條件確定建設用地數量和建設規模。已單獨建有辦公樓的企事業單位,不得申請或參與競買辦公樓建設用地。
3、規劃、建設、國土、財政、監察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把好辦公樓建設用地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