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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注冊會計師 風險評估 風險管理 內部控制
一、引言
2010年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通過了新的審計準則(審計準則第8號至第15號),以規范審計師對審計風險的評估和反應。目的是監督公眾公司的審計師編制信息量大、公允和獨立的審計報告,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并增進公眾利益。在PCAOB此次行動之前,不斷有人發出強烈的信息,讓審計職業人員在風險管理中扮演更積極的角色。而且PCAOB早在兩年前就已經提出了實施具體風險評估準則的信息,這些準則旨在解決從最初計劃到結果評估的審計過程問題。這些新準則是在審計促進成熟風險評估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可以把審計師未能發現的重大錯報事故風險降到最小。PCAOB執行主席丹尼爾?格爾澤爾說一旦這些標準被采用,在審計財務申明中發現,適當計劃以及實施審計以解決這些風險問題以增強投資者的信息是非常重要的。這些審計標準包括:審計風險、審計計劃、審計參與監督、計劃執行審計中的思考、重大錯報事故的確認與評估、審計師對重大錯報事故的回應、評估審計結果以及審計證據。它們貫穿了從初始計劃階段到審計結果評估的整個審計流程。PCAOB主席丹尼爾?高澤(DanielL,Goelzer)說:這些新準則的出臺意味著在促進精密的審計風險評估與將審計人員未能發現重大誤報的風險降至最低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識別風險,并通過正確地審計計劃和開展審計活動來應對風險,對于提升投資者對經審計財務報表的信心是至關重要的。
二、風險評估、企業風險管理與審計風險
(一)注冊會計師風險評估 風險導向審計的核心是審計風險,任何審計業務都必須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風險水平內。因此風險導向審計要求注冊會計師加強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在審計的所有階段都要實施風險評估程序,并將識別和的評估的風險與實施的審計程序掛鉤,而且要求針對重大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列報實施實質性程序,可以說風險評估程序是風險導向審計模式落實到審計工作的核心環節,風險導向審計下審計風險模型如下: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錢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認定存在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是重大的,但注冊會計師未能發現這種錯報的可能性。注冊會計師合理設計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并有效執行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采取以下方法展開審計工作:(1)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財務報表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置頂總體應對措施;(2)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包括測試控制的執行有效性以及實施實質性程序;(3)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風險評估的結果是否適當,并確定是否已經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4)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實施關鍵的程序形成審計工作記錄。我們發現,注冊會計師以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為起點,確定總體應對措施,并有針對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低水平。風險導向的核心是審計風險,控制審計風險的關鍵是風險評估程序,另一方面,企業必須準確地評價和有效地管理各項與企業成功息息相關的風險。管理層不但需要準確地了解各項業務風險以及不良控制的后果,并且能夠根據所確認風險的殘余影響的輕重程度分配資源和關注程度。所以注冊會計師的風險評估將有利于企業的風險管理。
(二)企業的風險管理 每個企業在經營中存在各種風險,而我們這里討論的企業風險管理中的風險概念與金融市場的風險概念有所不同,當然金融風險也是企業(特別是金融類企業)面臨的風險之一,企業風險就是企業面臨的可能導致企業虧損的各種不確定性事件,降低企業的價值。所以風險管理需要做的就是盡量避免這種不確定性事件的發生,或者是降低不確定性事件發生后對企業造成的損失。企業風險管理包括四個環節: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應對、風險監察。第一,風險識別是指盡力識別可能對企業取得成功產生影響的風險,包括整個業務面臨的較大的風險,以及與每個項目或較小的業務單位關系的風險,識別潛在風險可以認識到企業面臨的各種風險類型,而且風險識別程序應該在企業內的多個層級得以執行,這與注冊會計師的風險評估貫徹于整個審計過程一樣。第二,風險評估是在識別了各種風險后,對風險的的性質、風險的類型、風險的發生頻率等進行評價,這種評價最主要分為兩方面,一個是影響,另一個是可能性,企業可能還會采用敏感性分析或者決策樹等方法對風險的性質進行全面的認識。這與注冊會計師的風險評估相似,不過更加具體、全面。第三,風險應對是指對上述評估的風險采取相應的措施,以避免該風險對企業產生的損失,風險應對的策略包括風險降低(如分散投資,就是一種降低風險的措施),風險消除(使得該風險事件發生的概率降低為零),風險轉移(將風險的后果采用保險、合同等方式轉移出企業),風險保留(定期風險復核、控制風險情境)。第四,風險監察是指企業監測目標的實現過程,關注新的風險和相關損失,企業需要對風險進行監察,并在需要時不斷作出調整。風險檢查者定期檢查正在發生的虧損,以了解他們的控制建議得以實施,并設計過程來改善風險管理的過程,制定一項戰略來應對出現的新風險。
(三)風險評估與經營風險、審計風險 企業的風險識別是風險管理的第一步,是指對企業面臨的,以及潛在的風險加以判斷、歸類和鑒定風險性質的過程。企業的風險一般可以分為兩類: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系統風險是由公司之外的各種因素引起的,如戰爭、經濟衰退、通貨膨脹、高利率等與政治、經濟和社會相聯系的風險,是不能通過多元化投資而分散的,因此又稱作不可分散風險或市場風險。非系統風險也被稱作可分散風險,它是由公司本身的商業活動和財務活動帶來的,如企業的管理水平、研究與開發、消費者需求的改變、市場營銷風險以及法律訴訟等,其可以通過多元化投資組合而分散,是公司特有的風險。而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將風險評估、風險應對與審計程序聯系起來,這就使得注冊會計師審計不僅僅是出具審計報告的鑒證業務,也可以起到促進企業風險管理的作用,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程中必須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的過程是為了能夠獲得盡可能準確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信息,以控制審計風險,企業風險管理的過程是為了控制企業經營風險,從審計風險與企業經營風險的關系,我們發現:其一,風險評估是指評估被審計單位風險,評估的過程是企業風險管理中的一個環節,所以在性質上他們具有相似性。其二,風險評估的程序包括:了
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等,而風險管理也需要進行這些工作,方法包括:觀察、檢查、分析程序,穿行測試等。風險評估。其三,風險評估的目的相同:對于注冊會計師而言,風險評估的目的是為了了解被評估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并且制定風險應對措施,有效地實施審計程序;對于企業而言,風險評估的目的是為了控制企業的風險點,防止企業出現虧損的不利情況而實現企業價值增值。風險評估使企業考慮潛在事項如何影響目標的實現。管理當局應從兩個角度對事項進行評估: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并且通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在不要求定量化的地方,或者在定量評估所需的可靠數據無法取得或獲取和分析數據不具有成本效益時,管理者通常采用定性評估技術。定量技術精確度更高,通常應用在更加復雜的活動中,以對定性技術進行補充。評估風險時既要考慮固有風險,也要考慮剩余風險。固有風險是管理當局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來改變風險的可能性或影響的情況下,一個企業所面臨的風險。剩余風險是在管理當局應對風險后所殘余的風險。審計中注冊會計師更多關注的是審計風險以及企業的經營風險,但是對于企業其他風險管理(如制度風險管理、法律風險管理)考慮不足,當然這是注冊會計師收益成本分析后的結果,但是注冊會計師必須區分企業經營風險與審計風險,經營風險是指實現不了經營目標和戰略的可能性,經營失敗是經營風險的擴大化,指企業由于經濟或經濟條件的變化而無法滿足投資者的預期,經營失敗的極端情況是申請破產。誠然企業經營失敗可能使得注冊會計師面臨審計訴訟,經營風險與審計風險有一定的相關性,但風險導向的核心是審計風險,而不是企業的經營風險。
三、注冊會計師風險評估與企業風險管理關系
(一)二者時間發展順序 環境變化促使越來越多的企業實施全面風險管理,也促進了風險導向審計的發展: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隨著新的科技技術和經濟全球化帶來企業組織結構虛擬化、集約化、專業化及扁平化等新的商業特征,許多跨國公司開始實施全面風險管理方法,一些國際咨詢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也開始運用這一概念并將其同咨詢或審計業務相結合。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正在隨著企業治理的完善而越發受到重視,風險管理的概念逐步引入到我國的企業中,使得我國企業的風險管理工作納入了公司治理的范圍。2004年9月,COSO了《企業風險管理框架》。該框架是在《內部控制――整體框架》報告的基礎上,結合《薩班斯――奧克斯法案》在報告方面的要求,明確提出企業風險管理是由企業董事會、管理層和其他員工共同參與,應用于企業戰略制定,以及企業內部各層次和部門,用于識別可能對企業造成影響的事項,管理風險為企業目標的實現提供合理保證。同時該框架還指出:企業風險管理框架由內部環境、目標制定、事項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反應、控制活動、信息和溝通、監控八個相互關聯的要素構成。這也奠定了企業風險管理系統的組織模式。風險導向審計的發展也與全面的風險管理系統構建同步,2003年10月,國際會計師聯合會下屬的國際審計準則委員會了三個新的國際審計風險準則,并從2004年12月15日或之后開始的期間財務報表審計起執行這三個新準則。2004年10月,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根據國際審計準則的最新發展,對已修訂的四個新審計風險準則在全國范圍內征求意見,并且于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風險導向審計已經深入了我國審計的實際工作,為審計業務的展開提供了指引。
(二)二者業務性質相互影響 全面風險管理為現代風險導向審計風險評估提供了更好的基礎為了評估客戶是否有效地監督和控制了其戰略風險及其他經營風險,注冊會計師必須識別、收集和處理大量與客戶經營活動相關的證據。當企業沒有實施全面風險管理時,收集這些證據即使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為此付出的成本對注冊會計師而言也常常是不經濟的。注冊會計師的風險評估程序對企業風險管理有以下益處:(1)了解企業的外部環境風險以及內部控制成為風險評估的重要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也將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作為風險應對的考慮因素。所以注冊會計師關于企業內部控制的評價將為企業的風險管理提供建議。(2)注冊會計師在實施控制測試與實質性測試時,會將交易的內部控制目標與關鍵內部控制聯系起來,然后將測試的結果與風險評估的結果進行對比,這將有助于公司相關交易所涉及人員在業務流程中履行好自己的職責,注冊會計師審計可以起到監督作用,發現企業內部控制的風險點。企業風險管理對注冊會計師的風險評估有以下益處:第一,企業風險管理的完善性與企業內部控制系統有著很強的相關性,所以如果企業建立了一整套風險管理的體系,那么注冊會計師的風險評估程序就會減少程序,因為風險評估在整個審計過程中的驗證過程都是可靠的。第二,企業風險管理的方式與注冊會計師風險評估。企業全員參與風險管理,從整個企業組合的角度實施風險管理,增強了企業風險管理的有效性,注冊會計師能夠在更大程度上信賴企業的全面風險管理,實施風險評估。第三,企業風險管理系統的完善性越不好,注冊會計師所涉及的這部分程序設計需要越謹慎,而風險評估程序后提出建議的邊際貢獻越高,這二者之間的交互作用就在于風險評估程序是對風險管理的一種再監察。
(三)二者存在的不同 當然二者存在著以下區別:注冊會計師風險評估更多是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估,這種評估是因為審計的效率所決定的,而企業的風險管理需要覆蓋企業的整體層面和各個業務流程,所以我們注冊會計師的風險評估結果對于企業而言是一種參考,注冊會計師的風險評估只是對內部控制水平高低的一個評價,這并不能完全說明企業風險管理的有效性。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對企業內部控制系統有效性評價來評估客戶監督和控制其戰略風險及其他經營風險的情況,如果僅僅是審計過程,注冊會計師不需要提出風險管理改進建議,他們評估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只是為了控制檢查風險,進而控制審計風險。所以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程的風險評估與企業風險管理過程中的風險評估目的相似,但企業風險管理的目的和注冊會計師的風險評估還是存在不同。
四、企業風險管理及風險評估路徑
(一)風險評估報告與企業風險管理 (圖1)呈現了風險導向審計的框架,風險導向審計最大的要點就在于實施基本審計程序前的風險評估。而且后來的審計程序結果會不斷檢驗風險評估的結果,不斷地修正與調險估計水平,在整個審計過程中都需要進行風險評估過程,所以注冊會計師可以在審計完成后形成風險評估的最終結果,形成風險評估報告,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及風險管理控制的水平。該報告可能涉及內部環境、企業風險評估、風險反應、控制活動、信息和溝通、監控等要素,對企業內部控制的測試結果進行一個總結性陳述,形成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作為風險導向審計階段性成果在審計完成后反饋給被審計客戶,以幫助被審計客戶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水平,但我們必須意識到:風險評估報告不是審計報告的子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僅僅為被審計單位進一步提高內部控制水平而用,而非鑒證報告,注冊會計師不需要提供保證。
(二)風險評估報告與信息系統風險管理 注冊會計師評價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要求里就包括了評價信息系統的有效性,所以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洼恒豐村鎮銀行風險管理,及時識別、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承受度和風險應對策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等的有關規定,結合我行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風險是指我行經營活動中與我行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包括信息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和法律風險等。
本制度所稱風險評估是指通過對基于事實的信息進行分析,就如何處理特定風險以及如何選擇風險應對策略進行科學決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各部門為我行風險評估管理工作的責任機構,具體職責:
(一)對我行經營活動中的風險進行識別;
(二)
對識別的風險進行評估,辨識評估出風險等級并將中、高風險以書面形式上報我行管理層,上報內容應包括:風險發生地、發生原因、可能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擬采取的應對措施等。
(三)
執行審批后的風險應對預案,并及時反饋風險的應對、解決結果;
(四)
對識別的風險進行監控,發生變化時重新評估,并根據新辨識評估的風險等級進行相應的處理;
(五)
年中、年度對風險評估管理工作進行總結。
第四條
我行企劃部門為我行風險評估管理工作的組織機構,具體職責:
(一)負責制定我行的風險評估方案;
(二)負責組建風險評估工作小組;
(三)負責審核風險清單、應對預案;
(四)擬定我行風險評估報告,上報我行管理層。
(五)負責建立經營環境監控體系,切實監控并記錄內、外部經營環境和條件的變化,以修正風險識別與評估。
(六)負責建立風險預警指標體系,要求各具體部門定期提供數據,進行指標分析;
對于超過風險預警值的指標,應確定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五條
財務部門的風險評估
(一)負責建立流程識別和應對會計法規、準則、制度的變化,評估對會計信息的影響。
(二)負責建立溝通渠道和流程參與我行業務操作流程的變化,評估對會計核算的影響。
第六條
我行管理層主要職責為:
(一)審定我行各部門風險管理工作職責;
(二)批準風險應對預案;
(三)研究、確定我行重大風險事項及應對預案;
(四)審定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我行風險管理方面的報告,并報董事會審議。
第七條
董事會負責審議我行管理層提交的我行風險評估報告報告,批準風險管理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風險評估的頻率
第八條
風險評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并根據實際需要增加評估的頻率。
第九條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應考慮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一)企業經營模式發生重大變動;
(二)企業所使用的信息技術發生重大變動;
(三)關鍵人員變動;
(四)企業所適用的會計準則發生重大變動;
(五)購并的發生、金融工具的使用等等涉及到復雜的會計處理要求的事項發生;
(六)其他。
第四章
控制目標的設定和傳達
第十條
企業董事會應當按照戰略目標,設定相關的經營目標、財務報告目標、合規性目標與資產安全完整目標,并根據設定的目標合理確定企業整體風險承受能力和具體業務層次上的可接受的風險水平。
第十一條
我行董事會應定期更新和修正我行的戰略目標、經營目標、風險管理目標;
第十二條
我行管理層應向各部門清晰傳達了我行的戰略目標、經營目標和風險管理目標(如通過工作準備會等),并進行目標分解。
第十三條
我行企劃部負責風險評估方案的制訂,風險評估方案須經我行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后執行,風險評估工作由企劃部組建風險評估小組負責風險評估的具體工作。
第五章
風險識別
第十四條
我行各部門應當根據風險評估方案的要求,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相關信息,結合實際情況,及時進行風險評估,準確識別與實現控制目標相關的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
第十五條
我行各部門在進行風險識別時,可以采取座談討論、問卷調查、案例分析、咨詢專業機構意見等方法識別相關的風險因素,特別應注意總結、吸取企業過去的經驗教訓和同行業的經驗教訓,加強對高危性、多發性風險因素的關注。
第十六條
各部門及子我行應廣泛、持續不斷地收集與本我行風險和風險管理相關的內外部信息,包括歷史數據和未來預測。
第十七條
我行識別內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1.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員工專業勝任能力等人力資源因素。
2.組織機構、經營方式、資產管理、業務流程等管理因素。
3.研究開發、技術投入、信息技術運用等自主創新因素。
4.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財務因素。
5.營運安全、員工健康、環境保護等安全環保因素。
6.其他有關內部風險因素。
第十八條
我行識別外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1.經濟形勢、產業政策、融資環境、市場競爭、資源供給等經濟因素。
2.法律法規、監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3.安全穩定、文化傳統、社會信用、教育水平、消費者行為等社會因素。
4.技術進步、工藝改進等科學技術因素。
5.自然災害、環境狀況等自然環境因素。
6.其他有關外部風險因素。
第六章
風險分析
第十九條
我行各部門應當針對已識別的風險因素,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影響程度兩個方面進行分析。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針對不同的風險類別確定科學合理的定性、定量分析標準。具體如下:
表一: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程度
描述
說明
I
大致確定
事件可能在多數情況下發生
II
可能
事件有時可能發生
III
可能性不高
事件只在少數情況下可能發生
IV
罕見
事件僅在很少的情況下發生
V
極不可能
事件極少的情況下發生
表二:
風險的后果或影響
程度
描述
說明
1
微不足道
沒有經濟損失
2
輕微
輕微經濟損失
3
中度
可以得到控制,經濟損失不大
4
高度
經濟損失較大
5
災難性
經濟損失巨大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依據風險的重要性水平,運用專業判斷,按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大小及其對企業影響的嚴重程度進行風險排序,確定應當重點關注的重要風險。
風險程度定性分析表
可能性
后果
微不足道
1
輕微
2
中度
3
高度
4
災難性
5
大致確定
I
C
C
D
E
E
可能
II
B
C
C
D
E
可能性不高
III
A
B
C
D
E
罕見
IV
A
A
B
C
D
極不可能
V
A
A
B
C
C
注:
E
=
極高;要立刻停止有關工作,直到風險減低。在風險減低前有關工作須完全禁止進行。
D
=
高風險;要停止有關工作,直到風險減低。如有關工作現正在進行中,須提供有效監控及緊急應變程序。
C
=
中等風險;須規定有關管理職責及指引把危害控制,或在可行下進一步減低風險,如有關風險可能產生嚴重的危害,應作進一步危害評估及加強控制。
B
=
可接受的風險;按正常運作程序管理,在不影響成本下可作進一步改善。
A
=
微不足道的風險;無須作任何行動,按慣常運作。
第七章
風險匯總及應對預案
第二十一條
企業各部門應當根據風險分析情況,結合風險成因、企業整體風險承受能力和具體業務層次上的可接受風險水平,確定風險應對策略。風險應對策略主要包括風險回避、風險承擔、風險管理和風險分擔經營。
第二十二條
我行各部門應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編制風險清單,并制訂相應的應對預案,風險清單、應對預案須報我行風險評估工作小組審核后,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
第八章
風險評估報告及執行
第二十三條
我行風險評估工作小組負責編制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經我行總經理辦公會審核后,報我行董事會審議。
第二十四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1、風險評估的范圍;2、風險評估的方法;3、風險清單;4、風險應對預案;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應根據董事會批準的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實施,對風險應對預案的執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并及時反饋風險應對、解決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或協同風險管理部門或小組)負責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具體部門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整改情況,形成檢查記錄。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我行章程的規定執行;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我行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我行章程的規定執行,并及時修訂本制度,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我行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我行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大洼恒豐村鎮銀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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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與拆遷),在項目實施前,都必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三條市、縣(市、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西區、風景名勝區的維穩辦對各自區域內房屋征收與拆遷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進行協調和指導。
縣(市、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西區、風景名勝區的房屋征收與拆遷管理部門(職能單位)具體負責各自區域內房屋征收與拆遷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儀征市房屋征收與拆遷管理部門牽頭負責化學工業園區房屋征收與拆遷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參與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西區、風景名勝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第四條房屋征收與拆遷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主要內容是:
(一)合法性評估。主要評估實施項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與拆遷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合理性評估。主要評估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兼顧到各方面群體的現實利益與長遠利益,是否能為多數被征收拆遷人認可。
(三)可行性評估。主要評估項目實施的時機是否成熟,補償安置資金和安置房源是否已經落實到位。
(四)安全性評估。主要評估項目實施后是否會引發重大社會矛盾等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這些隱患能否得到有效消除。
第五條房屋征收與拆遷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程序:
(一)制定評估方案。評估前,由房屋征收與拆遷管理部門(職能單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項目的拆遷人等組成項目風險評估工作小組,根據評估的要求和房屋征收與拆遷項目的特點,制定評估方案,明確評估具體內容、方法步驟和時間要求,保證工作有效開展。
(二)廣泛聽取意見。評估工作啟動后,房屋征收與拆遷管理部門將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在項目所在地進行公示,讓被征收拆遷人充分了解。采取召開座談會、重點走訪、問卷調查等方法,廣泛聽取各有關部門、房屋征收拆遷有關單位和被征收拆遷人的意見、建議。實施項目應當履行聽證的,需組織由被征收拆遷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評估工作小組綜合各方面因素形成項目風險評估初步報告。
(三)分析研判預測風險。由房屋征收與拆遷管理部門(職能單位)牽頭,組織維穩、、綜治、監察、發改、規劃、國土等部門,成立屬地房屋征收與拆遷風險評估報告研判小組,對提供的項目風險評估初步報告進行分析研判,對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作出評估預測和分析研究,并制定相應的防范、應急預案。
(四)作出評估報告。根據房屋征收與拆遷風險評估報告研判小組的分析研判結論,房屋征收與拆遷管理部門形成項目風險評估報告。
第六條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房屋征收與拆遷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征收與拆遷的目的和范圍、擬實施時間和期限、項目范圍內住戶和單位狀況及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狀況,發改、國土、規劃等部門對項目符合各項規定的認可材料或批準文件等。
(二)補償安置方案公示和征求群眾意見情況。包括補償安置方案在項目現場公示后群眾的反映;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建議;依法應當履行聽證程序項目的聽證情況;根據征求到的意見建議進行修改的情況。
(三)對房屋征收與拆遷項目的評估預測和分析研究。主要包括:
1、補償標準、安置房地點、騰倉過渡期限等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合法合規。
2、補償安置資金和安置房源是否已經落實。
3、因搬遷給特困企業和住房困難家庭帶來的生產、生活困難問題是否得到妥善處置。
4、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是否考慮周到。
5、有可能引發不穩定的其它因素及其化解措施和預案是否制定。
(四)明確房屋征收與拆遷項目風險防范和維穩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
(五)對項目做出可以實施、暫緩實施或不予實施的評估結論。
第七條項目屬地的維穩辦要全程跟蹤房屋征收與拆遷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過程,對評估報告進行認真審核,并作出明確的備案意見。
第八條對已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的房屋征收與拆遷項目,項目屬地的維穩辦應會同房屋征收與拆遷管理、、鄉鎮(街道)等責任部門和單位全程跟蹤,及時發現和化解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將不穩定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和初始階段。
第九條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積極主動落實房屋征收與拆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各項要求,年終將該項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考核內容。具體考核按《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考核辦法(暫行)》(辦發〔〕69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