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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規范化建設,推進我區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健康發展,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通知》(政辦[]93號)和《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市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標準(試行)>的通知》(民政[]147號)要求,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區行政區域范圍內興建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
第三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是指依托街道或社區新建、改建和擴建,并經注冊登記的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等為老服務機構。
第四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除應符合本暫行辦法外,還需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政策和法規的規定。
第二章服務設施
第五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建設應充分利用社區公共服務和其它福利設施,實行資源整合和共享,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市場推動的原則。
第六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有獨立的區域,建筑設計應符合老年人的生理特點,并滿足老年人養老生活需要。街道、社區級的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建筑面積一般在300平方米以上。同時積極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或資助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日常管理費用,投資主體擁有冠名權。
第七條街道、社區要積極整合轄區文體站、衛生服務站、勞動服務站、文體活動室、老年協會、老年大學(分校)、陽光家園等公共服務資源,聯合多方力量打造居家養老服務平臺。
第八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原則上應根據老年人的養老需求設置“六室一場一廚”,即:服務咨詢室、多功能活動室、圖書閱覽室、日間照料室、醫務室、健身康復室、室外活動場所和廚房(配餐間),并以滿足老年人基本需求配置服務內容。
第九條服務咨詢室要有專人負責,并配備有桌椅及飲用水設備,使用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按養老需求組織聯系各專業服務隊和志愿者團隊上門,為居家老人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條多功能活動室應合理配備音響、影像器材、及棋牌等文化娛樂設施和用品,使用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
第十一條圖書閱覽室應配有桌椅、書架和適合老年人閱讀的圖書、報刊、雜志。有條件的配備開通網絡功能的電腦,可設立書畫專區,提供書畫、繪畫所需的書案、字帖等用品,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
第十二條日間照料室應配有一定數量的日間托老床位及必要的生活起居用品等。
第十三條醫務室應配備有專(兼職)醫生和必備的藥品器械、提供應急醫療服務,使用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四條健身康復室應配備老年人安全使用的健身康復器械和設備,同時還要配備健康咨詢指導員,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檔案資料,使用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
第十五條室外活動場所要充分利用社區公共場所,適合轄區老人特點開展各具特色的文娛活動。
第十六條廚房(配餐間)除要配備基本炊具及餐具外還要有必要的衛生防疫和消防、防火裝置,廚房和餐廳相對分開,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規定,使用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
第十七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水、電、氣、電話、飲水、空調等內部的設施和設備齊全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及時進行維修保養、更新等,保證其始終處于正常狀態。
第三章服務內容
第十八條居家養老服務的主要對象是轄區內的空巢、高齡、單親以及其他有托老需求的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堅持無償和低償相結合的服務原則,為轄區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
第十九條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分為居站服務和上門服務兩種。居站服務主要是基于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休閑娛樂、午間膳食等服務,逐步實現養老服務社會化、老年教育全面化、日間照料社區化和醫療保障及時化;上門服務主要是面向家庭層面,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醫療護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務,逐步實現空巢老人監護化、個性服務菜單化、困難老人保障化和關愛服務均等化。同時,可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共性服務。
第二十條日間照料服務:主要為老年人提供日間托老服務,以白天看護、照料為主的短期接待老年人的托管服務,包括助餐、助潔、助行、助購等生活服務,以滿足老年人的日常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一條休閑娛樂服務:主要是制定活動計劃,組織老年人參與和開展適合老年人身心特點的各項文娛活動。
第二十二條生活照料服務:主要為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短期的居家托管服務,以滿足老年人的日常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三條家政服務:主要是針對老年人特殊服務要求,聯系專業的家政服務機構,為其提供送餐、保潔、購物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醫療康復服務:主要為老年人提供康復保健、健康咨詢服務,組織指導老年人進行健身康復訓練等。
第二十五條精神慰藉服務:主要是通過聊天、談心等方式,與老年人進行思想溝通,排除其情感孤獨和心里障礙等。
第二十六條法律援助服務:主要是指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詢和權益維護等服務,幫助老年人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要建立健全服務對象信息庫,構建老年人緊急救援、救助系統,開展個性化為老服務,各種服務記錄和管理臺賬等資料應齊全合格。
第二十八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與固定服務對象或家屬簽訂服務協議書,協議書內容應注明服務機構名稱和負責人姓名、服務對象姓名和地址、服務內容和方式、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托管老人的意外責任等內容,實現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標準化和專業化。
第四章服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建成后,應辦理衛生、消防、房屋安全鑒定等許可證以及在民政部門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等手續。
第三十條符合要求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名稱統一為“區XX街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或“區XX街XX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匾牌一般采用紅底白字懸掛式,其字體為550號黑體(雙排并列為350號黑體)。
第三十一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由街道、社區直接負責,其運行模式可采取由服務對象組織成立“自治管理小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或由街道、社區委托中介組織實行會員制進行管理,區民政局對其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運行機制,各項管理制度應上墻張貼。有條件的機構應采取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方式,防范運營風險,遇重大問題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要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或資助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日常運營費用,投資主體擁有冠名權。市、區財政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和運營資金進行補貼,對有產權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6萬元;對無產權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4萬元;對年檢合格且運營正常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按每年2萬元的標準給予運營補貼。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要健全財務制度、賬目清晰、管理規范、專款專用。
第三十四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服務對象檔案資料,各種服務記錄和管理臺帳資料齊全、合格。對“三無”老人、60周歲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享受低保的獨居老人或70周歲以上,享受低保的獨居老人等享受政府居家養老補貼老人,應建立專門的評估資料和服務檔案,在對其提供服務后,及時如實填寫相關服務記錄,并由服務對象簽名或蓋章確認。
第三十五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作為新型社會養老機構和社會組織,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政辦[]130號)規定,享受用地、用水、用電、用氣等各項優惠政策。
第五章服務隊伍
第三十六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一般配備1-2名專職工作人員,其他工作人員的數量按照能滿足機構對服務對象提供各種服務需求配比。
第三十七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可從本區“4050”人員、零就業家庭、低保戶以及長期失業人員中選聘,也可由轄區養老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相關人員兼職。工作人員應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有健康的身體和從事護理、家政等居家養老服務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滿足老年人各種養老服務需求。
第三十八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為老服務工作人員的選聘、培訓、使用和考核獎懲等制度。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為老服務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建立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人員檔案。
第三十九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負責組織各種專業服務機構和社區志愿者隊伍等為老服務人員的崗前培訓。培訓要針對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尊老助老、親情助老、愛心助老、善心助老、耐心助老和技能助老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強化助老意識,提高服務技能和水平。
第四十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要充分挖掘、整合轄區及轄區附近的諸如醫生、教師、律師、個體商戶、中介服務機構以及企業等各類社會服務資源用于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志愿者隊伍為老年人提供各類上門服務,建立相對穩定的為老服務志愿者隊伍,適時組織開展各類為老服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