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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范圍第六款“與境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進行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合作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長短期投資、財產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性進行審查。”指管理權屬本企業的,審計部門可直接審計;管理權交屬合作方的企業和項目,內審部門代表公司進行效益和資產經營情況進行審查、評估。
第二條制度依據除相關法律外,引用的法規性文件包括:財政部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審計署頒布的《關于內部審計工的的規定》和《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等。
第三條“制度”所稱“有關經濟活動”是指與會計資料有關的經濟計劃、統計和業務核算記錄、經濟預測可行性論證資料、方案、合同、協議,電子計算機處理的信息資料以及工作總結等。
第四條制度所稱事業部是指集團按行業劃分,有管理分廠權限且有財務收支業務的集團總部所設的分行業管理部門;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是指明財務收支和經濟管理責任的各實體和部門。
第無條制度所稱離任(或任期)審計的中層干部,是指所分管的工作有財務收支權限和一定經濟管理責任的部門和個人,沒有財務收支權限和管理經濟責任的中層管理干部,不屬離任審計范圍。任期審計是指任期內一個會計期間終結后,確定其經營業績或經濟管理責任的審計。
第六條內審制度第五條第五款中的內部控制,是指按照集團財務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預算管理制度等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核實,行政管理控制制度不屬審計范圍(總經理另外安排監督、檢查任務除外)。
第七條審計范圍第八款的金融,是指企業實行資金統一管理后所建立的企業“內部銀行”,不是指外部金融機構。
第八條審計范圍第九款所指“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除總經理安排任務外,主要是指有經濟管理權限的管理人員的經濟責任和違規違紀問題。重點檢查以下違規違紀問題:
1、有無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對外投資等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損失浪費問題;
2、生產成本預算制度是否執行,是否接受訂單前按規定進行事前成本預算;
3、生產過程中的成本控制是否正常,是否執行限額領料制度,超額領料是否有批復手續,過剩領料是否按規定退回。領退料簽字手續制度是否建全或執行。領發料和盤存計量計算是否符合規定標準,生產過程中耗料有無“張冠李戴”混淆批次和單位產品成本的現象;
4、生產人員工資是否按規定工時標準計算,勤雜工的工資計算是否在規定的控制標準范圍內。是否有標準的工時定額標準,總產品與工資總額是否相符,有無人情計酬的現象;
5、管理人員待遇是否有標準的支付辦法,管理人員安排是否合理,工作是否滿負荷。人員安排是否執行按崗定人的規定,有無因人設崗虛設崗位現象;
6、銷售定價是否準確,是否以生產成本為定價依據,而且定價前首先按量本利分析法進行認真分析后報主管領導批準,價格批準程序是否正常,有無主管人員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現象。
7、有無濫發錢物或揮霍浪費的問題;
8、有無正常收入不報,轉移資金“私設小金庫”,侵占私分集團資產的問題;
9、有無為局部利益隱瞞應上交收入以及無償占用或侵蝕集團資產等問題;
10、年終決算是否正確,有無賬實不符現象,帳表是否一致,有無虛報(漏報)支出,有無專項預算資金挪用等問題;
11、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控制制度有無執行措施,是否有效執行;
12、各部門所管理資產是否發揮應有的效能,有沒有大量設備閑置,出現浪費集團資源現象。
13、生產銷售計劃是否達到預期目標,現場查找、分析達不到計劃目標的真實原因,落實、分清管理責任。
14、其他領導交辦或應當重點檢查的問題。
第九條審計范圍第十一款指的風險預警指:非正常經營(含經營過程中的市風險)或經營失誤的情況下,按照集團公司的預警制度必須上報的情況,出現非正常經營情況不及時請示匯報,遺誤良機造成損失的情況。
第十條審計依據的政策法規主要有《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基本準則》及38項具體準則、《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企業適用稅法等法規和《盛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盛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盛興集團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及各項具體財務管理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制度規定:審計機構權限中召開下屬企業審計工作會議。除召開直屬企業審計人員會議外,同時也包括經總經理批準或總會計師同意,召開下屬企業包括財務主管在內的財務人員自查自糾工作會議,布置有關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權限第七款“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及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準,做出臨時制止決定”,是指集團公司總經理事先授權的情況下,才有權作出臨時決定,沒經總經理事先授權的情況下,必須先請示總經理,由總經理作出是否制止決定。
第十三條權限第八款“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準,可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
具體阻撓破壞行為主要指:
1、提供虛假的憑證、帳表、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銷毀賬冊和隱匿資產的;
3、借故設置障礙,妨礙審計人員正常履行職責的;
4、在審計過程中仍繼續進行嚴重損害集團利益,違反財經法紀制度的;
5、其他對審計工作造成嚴重干擾的行為。
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的具體處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
1、財務主管阻撓情況:抽下調全部賬簿,正常的會計工作由具有會計師以上技術職稱審計人員臨時兼任,待集團領導作出處理后辦理移交手續;
2、對阻撓破壞的基層管理人員:經公司領導批準后臨時停職,審計工作結束作出審計決定,后再由集團領導視其違規情節處理;
3、對無視集團審計制度,拒不配合審計的財務及其他人員:審計組向領導匯報后作現場辭退處理決定。
4、對有證據表明可能有重大經濟案件的情況:向總經理匯報后由司法部門立案審查。
第十四條權限第九款所述的提出改進建議,審計人員必須提高自身素質,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有針對情的提供高質量的管理建議,不可隨意應付;糾正方案必須切合實際,不得對正常管理工作造成不利影響。對違規現象的處理,要嚴格按公司處罰制度執行,不得濫用職權,或者有意打擊報復下屬企業人員。(責任編輯:admin)
第十五條審計項目計劃包括年度、季度和月審計計劃。出現臨時任務對審計度劃的調整必須向領導匯報,不得自行安排。
第十六條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除經濟案件外,對一般審計發現,隨時編制審計意見書,提出改進意見并送達被審單位領導人,以期達到最快的改進效果。必須再編制審計報告前和下屬企業領導人溝通。
第十七條制度第八條報稱審計通知書必須具備下列內容:
1、被審計單位名稱;
2、審計依據;
3、審計的范圍,內容和時間;
4、被審單位必須提供的審計資料;
5、對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要求,如果需要被審計單位自查的,應載明自查的范圍、要求、時間和結果;
6、內審機構的公章及簽發日期等。
第十八條審計人員執行第九條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做出詳細、準確的記錄并寫明資料來源;
2、對證明審計事項的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等,通過復印、復制、拍照等方法取得;
3、參加有關會議時,應當對涉及審計事項的內容做出記錄;必要時,可以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會議有關記錄材料;
4、對重大審計]事項進行調查時,審計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5、審計人員收集的證明材料,應當經過當事人核閱簽章。
第十九條審計工作底稿包括下列內容:
1、被審計部門、審計事項、時間;
2、審前事實;
3、審計發現的問題;
4、對問題的初步定性和處理意見;
5、審計后的狀況;
6、被審計部門的責任人的意見和簽章。
第二十條審計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報告的標題;
(二)審計概況,包括審計對象、范圍、方式,時間及有關情況;
(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
(四)對被審計對象的評價;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六)初步結論,處理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一條審計意見書包括如下基本內容:
(一)審計概況;
(二)違反國家經濟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事實;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四)處理、處罰的內容和執行的期限。
第二十二條制度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審人員資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審計、會計、經濟及相關專業中級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2、具有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證書的人員;?
3、具有注冊會計師、造價工程師、資產評估師等相關執業證書的人員;?
4、審計、會計及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工作滿兩年以上,以及大專學歷工作滿4年以上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審計人員獎罰。
對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審計業務技能提高較快的審計人員,由內審部門評定報集團公司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的審計人員按以下規定處罰:
1、對濫用職權的人員調離審計崗位;
2、徇私舞弊的一經發現停職檢查,情節嚴重的報司法機關處理;
3、泄露企業商業情報的審計人員一律辭退,造企業重大損失的交司法部門立案審查;
4、玩忽職守,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審計不實或完不成審計任務的審計人員,勸其自動離職;
5、對不加強自身業務學習,業務素質達不到審計要求的審計人員,調離審計崗位。
第二十四條“制度”第十五條所稱的“回避制度”主要是指公務回避,即:審計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如與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有各種親屬關系、利害關系、同鄉同學、戀愛關系等有可能影響審計監督的,有義務自行申請回避,審計處有檢查和督促其回避的權力和職責,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也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要求其回避。要求審計人員實行回避,應說明理由并在該公務開始執行前向集團內部審計機構(發生在審計開始以后提出要求回避的,由內審機構決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五條特邀審計員制度是指內審部門主要負責人出現第十五條出現的“回避”問題,或被審單位與內審部門發現的違紀、違章問題出現嚴重原則分歧,而且集團內部主管領導之間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意見不統一難以協調,以及內審人員技術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實施特邀審計。
特邀審計的具體辦法是:
1、審計負責人出現回避問題,由集團公司總會計師或者由其指定人員牽頭審計;
2、人員不足時首先抽調內部其他部門財務人員參加;
3、技術力量不足或嚴重意見分歧,聘請雙方認可的會計事務所進行復審、復議或裁定。
4、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由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會計年報、驗資報告等。聘請外部審計由集團內部審計部門牽頭,特邀集團公司認定的會計事務所進行審計,由其提供會計年度報表審驗報告和驗資報告,并對其審計過程進行配合和協調有關具體審計事項。
第二十六條審計檔案管理具體辦法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存檔文件范圍按審計度執行??缒甑膶徲嬑膿跤杉瘓F公司檔案室統一保管,借閱、調用,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履行相應的批復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審計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一、審計通知書(樣稿)
二、審計計劃書(樣稿)
三、審計意見書(樣稿)
四、審計報告(樣稿)
五、審計決定書(樣稿)
六、審計復議審請(樣稿)
七、審計工作底稿(樣稿)
八、審計跟蹤及復議報告(樣稿)
九、審計實測盤點底稿(樣稿)
十、審計工作底稿符號表示法
十
一、采購調查表(樣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