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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多媒體產業園特色工業設計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建設,促進工業設計產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產業集聚、布局集中、彰顯特色”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通過加強對企業(項目)的準入和退出管理,實現產業集聚發展,形成產業規模,成為全市引領、全省一流、長三角地區有影響力的工業設計基地,有力支撐區域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在產業集群轉型升級中的推動作用。
第三條成立多媒體產業園特色工業設計示范基地企業(項目)準入評估和績效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價委員會),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區發改委、多媒體產業園發展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區發改、科技、財政、商務、地稅、多媒體產業園分管領導為成員。
第四條評價委員會對新引進的企業(項目)組織準入評估,每年進行績效評價,實施企業(項目)退出機制。
第二章準入評估
第五條基本條件
(一)原則上以市“3+3”和區“2+2+N”產業體系為主體,工業設計成果具備商品化、產業化的條件。
(二)屬于視覺設計、界面設計、結構設計等工業設計領域,主營業務為產品設計、環境設計、傳播設計、設計管理等的企業(項目),符合國家、省、市工業設計產業政策。
(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無知識產權權屬糾紛。未能提供自有知識產權相關證明的,須承諾入駐基地后1年內取得相關專利或軟件著作權證明。
(四)發展潛力大,預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
(五)為工業設計企業提供技術研發、技術支撐的公共服務平臺。
(六)為工業設計企業提供技術成果轉化、法律服務等中介服務機構。
(七)工商和稅務注冊地在區。
第六條優先條件
結合基地實際情況,優先引進以下企業(項目)和平臺:
(一)參加國內外工業設計論壇做主題發言或發表相關學術論文的設計企業。
(二)參加過公認的國內外工業設計成果展的設計企業。
(三)獲得國內外知名獎項的設計企業。
(四)擁有優秀設計人才、國內外知名設計師、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教授的設計企業。
(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設立的或建有博士后工作站的設計企業。
(六)從先進制造業企業中分離出來,且符合市“3+3”和區“2+2+N”產業體系的設計中心。
(七)設計成果已或即將應用于裝備制造、光電新能、特色紡織等市“3+3”和區“2+2+N”產業體系的設計企業。
(八)專利授權量年增長高于30%,設計服務總收入年增長高于17%,專職設計人員數量年增長高于30%的設計企業。
第七條基本程序
(一)初審
基地運營單位依據入駐基地基本條件對企業(項目)進行初審,并出具初審意見,原則上7個工作日內完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項目)是否符合入駐基地基本條件。
2.企業(項目)實施期內預計達到的主要目標及項目單位現有工作基礎。
3.企業(項目)實施的可行性和預期效益分析。
符合條件的企業(項目)填制《企業(項目)入駐基地審批表》,并由基地運營單位簽署初審意見,進入核準階段。
(二)核準
企業(項目)通過初審后,原則上提交評價委員會審核,重大項目提交領導小組審核,按照《企業(項目)準入評估標準》打分,依據分值高低確認企業(項目)準予入駐基地,并在《企業(項目)入駐基地審批表》上簽署核準意見。對于服務基地和設計企業的公共服務平臺、中介服務機構采取“一事一議”,由評價委員會討論商議決定。原則上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
核準時,企業(項目)業主需提交下列資料:
1.企業(項目)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企業(項目)入駐基地審批表》。
3.創業計劃書。
4.企業營業執照。
5.企業專利證明,獲獎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章運營管理
第八條企業(項目)負責人依《企業(項目)入駐基地審批表》與基地運營公司簽訂《入駐合同》及相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
第九條入駐企業(項目)應合法經營、依法納稅,按《入駐合同》及相關協議履行義務和職責,遵守工業設計基地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條基地運營公司對企業(項目)入駐基地時進行的改建等予以監管,以保持基地的整體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條基地運營公司應對入駐企業(項目)企業實行跟蹤管理,建立健全日常臺帳資料及資料檔案。入駐企業和項目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真實信息。
第十二條入駐企業(項目)根據工業設計基地扶持政策所獲得的獎勵資金必須用于企業、項目的科研與經營,并接受資金到位使用情況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入駐合同》簽約后,基地運營公司必須按照雙方合同規定期限提供相應工作場地。入駐企業(項目)在辦公場地落實后的三個月內必須開展正常的研發和經營,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應及時到位。
第十四條入駐企業(項目)不得將基地提供的辦公場地長時間空置及擅自轉租他人使用,如空置3個月以上及轉租他人使用的,基地運營公司有權無條件收回。
第十五條入駐企業(項目)在完成入駐后,須按規定要求向基地運營公司報送財務統計報表等各類材料。
第四章績效評估
第十六條評價委員會每年對入駐企業的運作情況實施評估考核。
第十七條評價委員會將評估考核的書面通知下發至基地內需要評估考核的企業??己艘罁瞧髽I、項目入駐基地時提交的《創業計劃書》,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工業設計能力、經營管理能力、科技水平、發展潛力、經濟效益和成果轉化以及日常運營、資金運作、團隊人員在崗等。評估考核分優秀(80—100分)、合格(60—79分,含6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三個等級。
第十八條績效評估程序為:評價委員會書面通知企業→企業根據評估考核要求準備材料→評價委員會組織有關人員對評估考核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對企業進行實地檢查)→根據評估考核指標體系進行打分→評估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給企業。
第十九條對評為優秀和合格的企業,重點給予向上爭取和資金扶持。
第五章退出機制
第二十條對績效評估首次評為不合格的企業,下達限期整改書面通知書,給予6個月整改期限,并在整改結束后再次考核,合格后方能享受有關扶持政策。對連續兩次評為不合格的企業,一是上報領導小組,建議取消相關扶持政策;二是勸其退出基地,終止有關協議。
第二十一條入駐企業(項目)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視為年度績效評估不合格,領導小組有權取消其入駐基地資格,終止有關協議。
(一)違反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或是違反基地相關管理制度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入駐1年內未正式運營的。
(三)主營業務發生變化,偏離工業設計的。
(四)主營業務為工業設計的企業,1年內未能承接到相關業務。
(五)從制造業企業中分離的設計中心入住基地后,2年內仍未能實現向多家企業提供公共設計服務的。
(六)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設立的產學研合作項目2年內未能實現產業化的。
(七)中介服務機構1年內未能為園區工業設計企業(項目)提供有效服務的。
(八)企業用房空置三個月以上或擅自轉租他人使用的。
(九)設計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長期不到位,只有少數人員駐守的。
(十)異地開票的。
第二十二條入駐企業因故需要注銷退出的,按照《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區特色工業設計示范基地發展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