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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我市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保證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省有關法規和技術規定,結合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含財政資金補助)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獲中央、省和市級資金補助的小型水利項目,前期管理、建設管理、資金管理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山塘、水閘、堤防、護岸、堰壩、河道疏浚、農田灌溉、農村飲水和水土保持工程等。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四條要求水利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由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正式文件向市水利局統一申報。每年9月30日前申報下年度補助項目。水利、發改、財政部門根據輕重緩急篩選項目,聯合下達年度計劃,視為立項。
不要求水利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單村工程由村民委員會向水利部門提出建設申請,跨村工程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向水利部門提出建設申請,獲得水利部門書面同意,視為立項。
列入我市其他專項資金補助計劃的小型水利項目,立項辦法從其規定。
第五條估算建安造價10萬元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的工程,須委托具有水利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估算建安造價10萬元以下的工程,要編制滿足施工要求的實施方案。
第六條初步設計應報水利部門組織評審。概算建安造價50萬元以上的工程,水利部門發初步設計批復;概算建安造價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工程,水利部門發評審會議紀要。
涉及其他前置審批的,應在初步設計批復前辦畢。
第七條初步設計一經批復,不得隨意變更;如有重大變動要及時履行變更手續,由原設計審批部門批復變更。
第八條概算建安造價200萬元以上的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須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第九條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占地,單村工程由所在村自行協調解決;跨村工程由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各村解決。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條水利部門負責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監督、指導工程建設;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工程建設的組織領導,落實建設主體。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全面責任。要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障體系,在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合同中要明確質量標準和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主體按照受益范圍確定,單村工程建設主體為受益村;跨村工程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成立或明確建設主體。
第十三條工程招投標要嚴格執行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概算建安造價50萬元以上的工程應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投標,市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工程承建單位原則上需具有水利工程施工資質;概算建安造價50萬元以下的土石方工程可以由其他土建施工企業承建。
第十五條強化合同管理,實行合同備案。建設單位與施工方、供貨方要嚴格履行合同。補助資金5萬元以上的項目,合同要在水利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概算建安造價50萬元以上的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同時由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實施監督。概算建安造價5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基層水利站和鎮(街道)農技服務機構實施監管。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資金補助比例根據我市東、中、西部不同經濟條件和工程類別區別對待,具體補助政策另行制定。經營性工程原則上不予補助(除險加固除外)。
第十八條工程建設資金自籌部分,由受益區群眾按“一事一議”方式決定。補助資金主要用于主體工程建設、主要材料設備采購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有關費用。
第十九條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建設資金使用監管。財政資金補助的項目,建設單位要設立工程財務專賬,嚴禁擠占、挪用資金和改變資金用途。工程建設吸納的企業、社會資金也要按照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管理。
第二十條補助資金按月或季的工程進度撥付。完成實物工程量85%時,撥付同等比例資金;剩余資金在工程驗收后撥付。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如數追回已撥付的補助資金,并視情節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虛報數據、重復上報,騙取或冒領補助資金的;
(二)項目資金不落實,造成項目無法實施的;
(三)擠占、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的;
(四)因項目建設管理不善,導致不能如期完成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工程設計方案,使工程建設達不到預期效果的。
第五章驗收管理
第二十二條根據小型水利工程不同規模,采取不同的驗收辦法:
(一)概算建安造價5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水利部門按有關規程組織驗收,印發驗收鑒定書;
(二)概算建安造價5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水利部門(或基層水利站)組織召開驗收會議,形成驗收會議紀要。
第二十三條工程驗收前,要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規定明確工程管理單位。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