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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為引導、鼓勵和規范小企業創業基地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全民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小企業創業基地,是指為創業項目、初創企業提供研發、生產、經營場地、公共設施與配套服務,具備孵化與培育企業功能的創業場所。
(三)小企業創業基地的建設,應按照節約土地資源、降低建設成本的原則,盡可能利用現有廠房、樓宇等各種閑置場地,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從土地供應、規費減免、資金投入上支持基地建設,并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參與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
(四)小企業創業基地的運營,應堅持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在完善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更應注重整合和利用社會資源,構建創業所需的人員培訓、創業輔導、信息咨詢和技術支持等各類公共服務平臺,并提供優質、優惠服務。
二、申報與認定
(一)全省計劃用5年時間,建設100個省級小企業創業基地。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小企業創業基地均可申報。
(二)申報省級小企業創業基地的基本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營運2年(含)以上。
2、有基地規劃布局和建設實施方案。
3、綜合型基地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樓宇型基地面積在3000平米以上,營業面積占樓宇總面積的比率不應低于50%;生產型基地廠房面積應在3000平方米以上。小企業創業基地應具有較完備的道路、供電、供水、排水、通訊、環保、消防等基礎配套設施。
4、綜合型基地可入駐小企業數不少于30戶、樓宇型基地可入駐小企業數不少于40戶、生產型基地可入駐小企業數不少于20戶,從業人員不少于1000人。
5、服務設施與功能完善,能為創業者提供創辦企業所需要的注冊登記、人員培訓、信息咨詢和融資擔保等各類服務。
(三)申報省級小企業創業基地應提交如下資料:
1、申請報告;
2、入駐企業、孵化成功企業名錄;
3、基地規劃布局圖和建設實施方案(復印件);
4、基地有關證照(復印件);
5、省小企業創業基地備案表(見附件一);
6、其他資料。
(四)各設區市中小企業局負責組織和推薦所轄縣(市、區)小企業創業基地的申報,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省中小企業局。省中小企業局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對申報基地進行評估審核,對通過審核的小企業創業基地予以認定和授牌。
(五)省級小企業創業基地的申報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
三、服務與管理
(一)省中小企業局對經認定的省級小企業創業基地給予適當資金補助,并將其中優秀的小企業創業基地向國家推薦,以爭取國家資金支持。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從本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數額用于支持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免費培訓應向經認定的省級小企業創業基地傾斜。
(三)省中小企業局非公有制經濟處負責小企業創業基地的具體工作。各設區市中小企業局應落實負責小企業創業基地工作的科室和人員。
(四)省中小企業局建立省級小企業創業基地定期調度制度。省級小企業創業基地應半年向所屬市、縣(區)中小企業局報送信息資料一次。設區市中小企業局對所轄省級小企業創業基地信息資料進行匯總后報送省中小企業局。
(五)省中小企業局每年組織一次對省級小企業創業基地的綜合評價和對國家、省資助的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能正常開展創業輔導業務、孵化成功率較低的小企業創業基地予以摘牌。對違規違紀使用資金的將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通報批評、收回資金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