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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為加快我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緩解我區中小企業融資難特別是貸款難的矛盾,促進經濟加快發展,根據市政府文件精神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快我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規范管理”的原則,通過加強組織建設,規范擔保行為,創新擔保方式,加強銀保合作,加大政策扶持,擴大資金規模等有效手段,不斷完善我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促進全區經濟快速發展。
二、總體目標
(一)機構建設:到“十一五”期末,正式運作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達到6戶;并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進行合理布局:城區2戶,渠南片2戶,渠北片1戶,運西片1戶。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其中:安信公司注冊資本達到2000萬元以上,其它均達到500萬元以上。
(二)擔保規模:“十一五”期間,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擔保貸款總額年均遞增20%,到“十一五”末擔保貸款總額達2.5億元,擔保責任余額1億元。
三、主要工作
(一)加強擔保機構建設
1、建立備案制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30日內,向區經貿委申請備案。
2、擴大擔保規模。積極吸納外資和民間資本,拓寬融資渠道,補充擔保資金,做大做強擔保機構,打造我區擔保品牌。
3、探索擔保模式。積極探索依托行業協會、商會,在產業集群內設立擔保機構的擔保模式及企業自發聯保的貸款模式。
4、加強隊伍建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要通過公開招聘,交流培訓等方式,不斷提升企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努力打造一支有責任感、事業心、業務能力強、專業水平高、職業道德好的專業化經營管理隊伍。
5、加強制度建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根據業務開展和內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業務操作制度》、《管理責任追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資金管理制度》、《風險防范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通過制度規范擔保業務行為。
6、加強信用建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重視自身信用建設,通過切實有效的手段防范和控制風險,切實履行合作協議,樹立企業良好的信用形象。
(二)規范擔保業務操作
1、嚴格操作程序。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業務,切實做好保前審查評估、保中跟蹤監控和保后追蹤處置的工作,嚴格反擔保手續,每筆擔保業務受理后,無特殊情況,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全部審核手續。
2、創新擔保方式。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之間、與省市級及其他縣(區)擔保機構之間應加強聯系和合作,通過聯保、分保、再擔保的形式,擴大擔保范圍。積極探索銀保有效合作途徑,擴大合作領域,創新擔保方式,做大擔保規模,發揮擔保效應。
3、合理擔保收費。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提供擔保責任的金額向擔保委托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擔保費,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實行浮動費率。為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擔保費率一律不得高于同期銀行基準貸款利率的50%。
4、規范資金管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原則運用資金。擔保機構設立后,擔保資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銀行存款,以及購買國債、金融債券及國家重點企業債券;不高于20%的部分可按有關規定用于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等其他形式。嚴禁關聯交易和對外借款。
5、嚴格風險管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建立風險防范、分散和化解機制,加強對擔保項目的評估審查,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按照以下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賠付損失:
(1)按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2)按不超過年末擔保責任余額的1%提取風險準備金;
(3)在稅后利潤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
(4)按有關規定形成其他資金包括財政扶持資金、補助資金等;
(5)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擔保責任余額的10%后,實行差額提取。
(三)推進銀保合作
1、簽訂合作協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選擇相應的金融機構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礎上開展銀保合作,相互推介擔保貸款項目,簽訂合作協議,并報區經貿委及區人民銀行備案。
2、提高資金利用率。協作銀行要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業務提供方便,充分發揮擔保資金的使用效率,要根據擔保機構的擔保資金規模、信用記錄、風險準備金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擔保資金放大倍數并給予集中授信,共同協商擔保風險的分擔比例。原則上擔保資金放大5-10倍,擔保機構承擔70-80%的風險,協作銀行承擔20-30%的風險。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當控制單筆貸款金額和對單戶企業的擔保責任余額,原則上單筆擔保貸款金額不得超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擔保資金的10%,單戶企業的擔保余額不得超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擔保資金的30%。
3、實行貸款利率優惠。協作銀行對經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擔保的貸款,貸款條件可適當放寬,貸款手續應盡量簡化,原則上實行基準利率。
四、政策扶持
(一)設立擔保專項資金。區政府根據財力狀況,每年根據上一年度年末擔保余額,安排1-3%的擔保專項資金。擔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擴大擔保規模、擔保代償損失補貼,擔保體系建設的工作經費等,重點鼓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向我區中小工業企業提供擔保,促進我區工業經濟的發展。
(二)實施規費減免。為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在擔保業務開展過程中,擔保和反擔保涉及到房屋、土地、設備、車輛、船舶等資產及其他權利的抵(質)押登記、檢測、公證等行政性收費,原則上只收取工本費,涉及評估等中介費用,按有關收費標準最低限收取。
(三)實行稅收優惠。對納入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管理的擔保機構,自備案之日起,3年內其所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區政府給予全額獎勵。獎勵資金要全部用于充實擔保資金。
五、組織領導
(一)成立以區政府領導為組長,區經貿委、財政局、人行、銀監會、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審計局、公安局、交通局、房管局、國土局、質監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為成員的全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經貿委。區經貿委作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具體制定和落實加快全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并進行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擔保專項資金的分配和有關獎勵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牽頭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定期進行信用評級;區財政局負責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專項資金的建立、監管、會同區經貿委和稅務部門爭取、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區人行要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協調雙方的關系;稅務部門負責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工商、國土、房管、質監等部門在處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反擔保事項時,要簡化手續,縮短時間,提高辦事效率。
(二)加快培育和建立我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協會,強化服務和行業自律,制定執業標準和業務規范,規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服務行為,提高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防范和控制風險的能力,維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合法權益。
六、強化督查考核
區政府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工作作為區有關部門和鄉鎮的重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實行重獎重罰。對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擔保業務開展業績好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及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配合較好、對地方經濟發展支持力度大的金融機構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不力的,運行不暢的區有關部門和鄉鎮給予通報批評。
七、本意見由區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