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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各辦(所、中心):
為加強我鎮財政管理,規范財政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確保收支平衡,對照我鎮財政管理現狀,根據《市人民政府加強鄉鎮(街道)財政管理的意見》,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嚴格預算編制,推進依法理財
(一)依法編制財政預算,合理安排各項支出,確保財政預算綜合平衡。
(二)嚴格執行鎮人代會批準的財政預算,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預算的調整和追加應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二、強化收支管理,提高資金效益
(三)實行收支兩條線,將全部政府性資金納入財政管理,通過會計核算中心實行統一核算。嚴禁私設小金庫截留財政資金。
1、鎮屬資產租賃、承包、股息等收入,由鎮資產經營公司收取,上交鎮財政。
2、農貿市場、自來水廠上交收入,應根據相關協議,由城建辦協助財政收繳。
3、按規定收取的相養規費,由職靛辦負責收取,按月上交鎮財政。
4、上級各類政策性補助款,統一納入鎮財政管理,實行專款專用,鼓勵各辦(所)向上級爭取項目資金。
5、各辦(所)各類獎勵款全額上交鎮財政,由鎮財政統籌安排
(四)加強支出管理,嚴格控制會議、接待、考察、交際等公務支出。
1、各辦(所)的專項經費,由辦(所)按年初預算或工作計劃提出。實行專項申請,專款專用,不準超范圍、超用途列支,會計核算中心對與項目不符的支出應一律拒付。
2、臨聘人員報酬按規定標準,統一發放。
3、其他各項支出按粗關規定執行。
三、完善管理制度,規范財務行為
(五)堅持“一支筆”審批制度,5萬以上的項目資金安排和經費必須經集體研究決定,由鎮長簽批列支。包干經費的使用由鎮長授權分管領導審批。
(六)規范財務支出的審批程序,各項財務支出必須做到有合理的支出項目,有合法的原始憑據,有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簽字。工程款項必須附合同、監理資料、驗收材料和審計報告。
(七)規范核算辦法。以鎮會計核算中心統一核算管理。行政分中心核算財政撥款部分和各辦(所)包干經費、專項經費,教育分中心核算各學校帳戶。
(八)規范包干經費的使用。在鎮會計核算中心報賬設戶的辦(所),按包干額度平均每月報銷,并設立登記薄,由辦(所)報賬員經辦,遇特殊情況須事先通知核算中心。
(九)規范專項資金使用。按年初預算或工作計劃實施的專有項目經費,須先填制專項經費申請表,工程項目須附招投標資料及相關合同,按進度撥款,并附工程進度表及監理情況表。專項資金的核減、追加必須依據充分,手續齊全。預算外新增的專項支出資金由分管領導提出,并經鎮長同意,報財政審計所備案方可實施。5萬以上的新增項目經集體研究決定。
(十)加強現金管理
各辦(所)領用備用金以每月包干公用經費為限。重大公務活動需暫領的須報分管領導簽字,鎮長審批,并在公務活動結束后7日內沖銷。工程支出和政府采購支出,一律使用轉賬支付。
(十一)加強票據管理
鎮屬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使用財政核發的非稅統一發票和往來款發票。各辦(所)不能自購、自制收據。各辦(所)向上級或其他部門爭取資金及補助所需的票據必須向財政所開具。各類支出票據,須合法有效,堅決杜絕白條。
(十二)加強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加強項目概算管理,減少項目隨意追加,嚴格執行合同約定。建設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度,竣工驗收制度,決算審核制度,工程項目審計制度(詳見有關文件)。
(十三)按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十四)加強合同管理各辦(所)涉及財政收入的合同和財政支出的合同須及時報財政所備案。
(十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每月將各辦(所)的收支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十六)加強對鎮下屬單位,各村的財務審計,加強對各辦(所)公用經費年度審計。
未盡事宜,由財政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