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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對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如何有效地與為他們提供法律幫助,會見權則是保護他們權益的關鍵。何謂會見權?會見權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律師會見權;二是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會見辯護律師。本文從律師會見權的角度探討。2012年我國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正,為解決會見難,該法也對會見權進行完善。但是如何使會見權的效能發揮最大化?我們必須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來不斷地強化會見權的效能。
一、影響會見權效能的因素
1.看守所保障水平低拘留(或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或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因此,律師應當在看守所內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當前看守所的硬件保障水平不高也成為制約律師會見的重要因素。長期以來,由于律師會見不暢,看守所為律師會見所提供的物質保障是低水平的。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律師會見數量激增,與原來低水平的物質保障產生比較嚴重的沖突。盡管各地看守所紛紛擴、改建會見室,努力提高律師會見保障水平,但仍存在部分看守所硬件設施建設難以滿足律師會見的情況。如有的看守所律師會見室配置嚴重不足,律師會見室與訊問室配置比例嚴重失衡。有的看守所律師會見室隔音效果差,無法保障律師與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的保密性。還有的看守所律師會見室設施簡陋,與訊問室設施保障水平存在較大差距等等[1]。
2.律師會見權被不正當利用新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實踐中律師會見權有時會被不正當利用,即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出現違規違法行為。在看守所會見過程中,私自將該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朋友帶進律師會見室與其見面;私自為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信件,私自將電話提供給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讓其與所外親屬通話;指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掩蓋犯罪事實、出具偽證等方式干擾偵查活動。會見權被不正當利用會加大辦案隱患;加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對抗心理;給偵查工作帶來不必要的人為障礙,增加偵查工作的難度和成本,嚴重擾亂辦案秩序。
3.律師會見權救濟缺乏可操作性新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因公安司法機關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提供了救濟途徑,當律師的會見權受到侵犯時,便可以援引該條,但其所規定的救濟缺乏可操作性,措施十分單薄而無力,救濟程序的模糊性,使得權利救濟的實效性大打折扣。
二、改進措施
1.提高看守所保障水平設置適量的律師會見室,增加律師會見坐席。同時,調整律師會見室與訊問室設置配比,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確保律師能按時會見。看守所設私密單間,更加封閉的律師會見場所。改造的封閉式會見室不但從環境上給嫌疑人和律師以尊嚴,與在押人員可以面對面單獨說話,也不用擔心有人聽到、看到。看守所緊密圍繞“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條主線。在律師會見室被占用的情況下,經律師要求,看守所可以安排在審訊室進行會見,并關閉監聽設備。
2.設立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會見過程同步錄音錄像對律師會見過程有所監督有其合理性。錄音錄像對律師會見中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起到事前警示作用,有助于消除偵查機關的疑慮。律師和犯罪嫌疑人雖放棄了一些隱私權,卻可以使會見更易實現;而且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為了合法會見,也不必擔心被錄音錄像;錄音錄像還可起到對律師的保護作用。對于偵查機關追究辯護律師會見過程中“偽證罪”情況,盡管后來很多律師在律協等有關部門努力下被無罪釋放,但律師個人卻無法用有效的證據為自己開脫責任。如果我國實行了對律師會見過程的同步錄音錄像制度,證實律師會見過程中的清白將十分簡單。同時,為避免偵查機關掌握律師會見內容,在目前看守所歸屬公安機關的體制下,看守所不便承擔對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過程的錄音錄像職能[2]。此時可以將偵查機關排除在外,由作為獨立第三方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該項工作。具體的工作流程由偵查機關、看守所和司法行政機關探討決定。錄音錄像內容應是保密的,應科學合理設置錄音錄像的制作、送交、保管、使用等環節。該錄音錄像不可任意使用,主張律師在會見過程中具有違法行為的一方需要有一定證據證明該事實的存在,才可以使用錄音錄像。鑒于司法行政機關的有關人員僅負責錄音錄像錄制,不得旁聽或實施在線監聽,其并不掌握律師會談內容,故不構成對律師會見權和偵查、羈押機關看管權力的侵犯。同時,結合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的管理權限,在辯護律師會見中的違法行為得到證實時,司法行政機關還可據此對違法違紀律師予以處理。
3.提高律師素質和處罰律師會見權被不正當利用,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定期開展深刻的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不斷提高律師執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努力樹立律師隊伍良好的執業形象。加強對律師規范管理,進一步健全制度,狠抓規范執業,不斷加強對律師執業的監督管理,努力促進法律服務市場規范有序、健康發展。加強律師與偵查部門、看守所有機配合,相互監督制約,工作相互銜接。發現律師出現違法違規會見的情形,及時制止,開展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認真嚴厲地對其開展批評教育,律師責任是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人員,不能知法違法,需要清醒地認識到其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嚴重的可吊銷律師執業資格。通過提高律師違法違規會見的執業風險來遏制律師會見權的濫用,促使律師行使會見權走上規范化的自治道路。在依法行使其執業權利時,嚴格遵守有關會見的法律規定。
4.律師會見權救濟可以效仿西方國家的“預審法官”或“偵查法官”,在我國刑事訴訟審前程序中建立類似的制度。在偵查階段,當律師的辯護權受到侵害時,律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救濟申請,人民法院設立預審法官,由預審法官受理上述申請,為保證法官的中立性,預審法官不能再擔任該案的庭審法官。律師申請救濟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列出申請的理由及要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的內容,預審法官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一定期限內給予書面答復。同意其申請則出具相應證明;不同意律師書面申請,應當書面解釋拒絕原因。律師可憑預審法官的書面證明行使閱卷、會見等辯護權,偵查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如果偵查機關不予配合,預審法官有權以司法糾正書的形式予以糾正,同時追究相關機關人員的責任。法律賦予律師會見權。“會見難”是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前,律師工作中遇到的障礙;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我們著眼探討如何行使會見權,并將其效能發揮最大化,還需要相應措施的配套以及各個部門的配合。從對刑事訴訟的整體效果來看,律師通過充分行使會見權熟悉了案情,司法機關對律師的辯護證據更加信任,控、辯、審有機結合,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實現司法文明和社會正義。
作者:蘇宇 單位: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