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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世界各國的公司法內容中,有關于公司債權人的權益保護以及相關問題都是其中的重點問題,深受人們的關注,在有限責任制度確立背景下,公司的債券人將對公司的股東個人財產無權提出任何相關請求。對于債權人的權益保護在公司法中有明確規定,主要有三種不同方式。但是,公司法自身也存在著部分法律缺陷,由此必然導致公司法對債權人的保護效力受到影響,所以,為了對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保護,需要對我國的公司法進一步完善。本文從公司債權人權益保護存在的法律問題入手,綜合分析了公司債權人權利保護法律完善之思考以及我國的公司法的完善建議,其中通過完善公司債的監管制度以及摒棄公司越權無效原則,都可以進一步實現對我國公司法的完善。
關鍵詞:
公司債權人;權益保護;公司法
一、公司債權人權益保護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存在問題
從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制定現狀來看,我國的公司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已經對公司的債權人應具有的合法權益以及義務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依然存在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導致實際的債權人保護不到位。其中的重要問題集中在公司法中,對于公司債權人的明確條款規定欠缺,與股東以及公司的權益保護相比,公司債權人的權益保護明顯處于劣勢。從最初的公司法制定原則中,對公司利益、股東利益以及債權人利益進行同等保護的立法原則比較,目前的法律內容以及立法狀態明顯違背了這一原則。主要存在的問題如下:第在公司的創立初期,股東出資的相關部分的責任以及權利義務規定不夠完善。盡管在公司法中對其他股東的連帶責任在非現金出資情況下的制定進行明確,但是對于現今出資狀況下,股東之間的責任承擔以及連帶責任沒有進行明文規定[1]。
(二)造成債權人權益保護不足的原因
我國目前的時展現狀以及我國的傳統公司法立法規范等影響因素都是造成公司債權人權利保護不足的重要原因。首先,從傳統公司法立法觀念影響角度進行分析,我國的公司法雖然認識到了法律的完善要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重視內容的革新,但是我國的公司法在一直以來的變革發展中都始終沒有脫離傳統的法律制定原則,一直以公司的營利性要求以及公司利潤的最大化發展為目標,通過法律完善為公司獲得更高收益服務,主要目的在于為股東賺更多錢。所以這種傳統公司法觀念的影響下,公司法的制定和完善很難滿足制度發展需要和責任的合理劃分。第二,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在過渡的轉型階段,我國的公司法制定處在經濟轉型階段背景下,所以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背景下,對于很多的企業法規制度完善存在問題,從而導致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無法適應企業發展實際要求[2]。
二、公司債權人權利保護法律完善之思考
(一)完善公司資本制度
首先應該對規定的最初發起者以及公司股東對于公司資產不足情況下的補繳責任進行明確。進而將《公司法》中對于股東出資過程中非貨幣形式的資產投入產生資產不足情況下的責任人補繳責任規定進行明確,對法律規定內容進行適當擴充,使其更加適應股東以貨幣形式出資的情況。同時,在公司增資是也可以利用此類資本繳納連帶責任法律解釋,進而實現責任制度在整體公司存在過程中的實施。對于股東以及公司之間進行交易需要進行必要的內容限制,在實際的公司交易過程中,股東與公司之間在交易環節很容易出現出資出逃現象。因此,未來避免此種問題的出現,很多的國家公司法中都會對股東與公司之間的交易進行明文規定。同時,應該進一步增加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對第三人的責任。應該對公司高層的管理人員在職權范圍內因為行為不當造成債權人利益受損進行規定。最后還應該對公司注冊的資本驗證制度進行嚴格監管[3]。
(二)嚴格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
在很多公司出現債務無力償還的情況下,股東的虛假出資以及股東通過私自的公司人格利用以及進行公司人格虛有化操作等都是需要注意的重要問題。2005年我國公司法的修訂引進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但是伴隨著該制度的確立,對于如何防范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濫用的問題,一直是司法界和學術界關注的重點。盡管05年公司法增加了相關條款,對該制度的原則性問題做出了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條件不統一,缺乏可操作性,導致了制度的濫用,損害了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2013年,全國人大對涉及公司資本制度的公司法相關條款做了修改,影響到對法人人格否認中資本顯著不足問題的認定。
(三)完善公司債權人會議制度
債權人會議制度的確立是屬于對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劃分以及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等問題進行交涉,同時可以進一步對債權人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債權人的經營行為進行規范,防止債權人之間出現欺騙以及欺詐行為,同時可以防止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出現權利利用的問題,從而進一步導致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我國2005年頒布了新《破產法》,隨即也出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將債權人會議作為債權人自治的基本形式,并對債權人會議的相關事項作出了規定。填補了以往的立法空白,有利于發揮債權人會議的職能,保障債權人利益。但是在制度設計上仍然存在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完善債權人委員會制度,提高其監督地位。完善債權人會議的決議,設置相應的救濟程序。切實保障職工債權人的地位和權利,明確其在債權人會議中的法律地位和表決權。
三、我國的公司法的完善建議
(一)完善公司債的監管制度
我國的公司債擁有自身的明顯發展特點,其中包括了有效期限較長,實際的債券人數超過其他部分,所以,國際范圍內普遍在公司債權法的規定中做出了相應的政策調整,從而進一步實現對公司債權人、社會公共利益的游俠保護。很多的國家在公司法中還規定了公司的債權人對于公司債務具有實際的監督和管理權力,大部分在公司債務償還以前。公司的債權人會議主要由該公司的所有債權人共同參與,同時對公司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問題以及事項進行共同研究決定。所以,債權人會議在經過法院了解認可以后可以發揮臨時法律機構的職能,受托人監管是通過委托的機構經過發行債券的單位對公司債務進行合理監控。
(二)摒棄公司越權無效原則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公司法,應該從實踐的需要入手,摒棄公司越權行為的無效原則,從而進一步維護公司債權人在實際交易中的安全。雖然在我國的公司法中,已經開始對公司越權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對于實際的無效行為后果規定不明確,所以需要進一步以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入手,維護社會資源的安全配置,進一步推動我國公司法的進步和完善。
四、結語
我國的公司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已經對我國的債權人權利進行了保護,但是實際在法律條款中的明確體現部分較少,法律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積極行為結果沒有形成系統的法律規范,所以,應該對公司法的內容進行合理調整和內容完善,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系統的法律體系,進一步體現我國公司法以及公司制度的時代進步性特征。
[參考文獻]
[1]張民安,丁艷雅.公司債權人權益之保護與我國公司法的完善[J].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6,02:33-40.
[2]喻磊.公司債權人的保護與我國公司法之完善———建立在公司利益相關者理論基礎上的討論[J].江西科技師范學院學報,2004,02:41-44.
[3]許登龍.從<公司法>資本制度的修改到公司債權人保護制度的完善[J].宜賓學院學報,2014,08:67-71
作者:譚睿娟 李云捷 單位:四川廣播電視大學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