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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產業與信息產業融合動力遭遇困境
國內外學者關于產業融合驅動力的研究都將技術、商業模式和管制放松視作產業融合的驅動力。③而當下我國文化產業與信息產業融合實踐中,這三方面的驅動力都存在問題。具體表現為文化產業與信息產業現有生產技術的數字化、網絡化水平差異較大,兩大產業的產業價值鏈相互割裂,以及產業制度條塊分割。這些問題都源于企業層級上技術、商業模式和制度環境之間的互動不暢。首先兩大產業技術水平差距大、對接難,技術融合效率不高。文化產業與信息產業融合肇始于數字融合。數字融合意味著現代信息技術在理論上可通過一個通用技術平臺實現各種文化內容形式的生產、傳播和消費。只有通過大量的應用技術創新和創新技術產業化,數字融合才可能實現從理論可能到商業現實的轉化。然而當前信息產業與文化產業現有技術數字化網絡化水平差距大。這在電信網絡與廣電網絡融合進程中表現得尤為突出。得益于“國家投資,全程全網”的建設模式,電信網現有技術的數字化網絡化水平較高。由中國移動、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共同提供的3G通信技術網絡已經覆蓋了全國鄉鎮以上的所有人群。隨著2013年末第四代移動通信業務牌照(即4G牌照)的發放,中國電信業正式進入4G時代。與此形成對比,廣播電視網絡還在走向互聯互通、雙向改造的征途上。廣播電視網以“四級辦臺,四級混合覆蓋”的模式建設和管理,中央、省、設區市和縣/縣級市分別設立電視臺,各自獨立組建網絡基礎設施。各地廣電網絡各自為政,技術水平的參差不齊在對傳統單向有線電視網絡進行雙向改造的過程中又被強化。文化產業與信息產業在企業層級上的技術水平差異,直接影響兩大產業技術融合的推進。
其次,兩大產業的產業價值鏈相互割裂,相關企業商業模式創新不足。數字融合發生之前,信息產業與文化產業內部均已形成相對完整的產業價值鏈。在產業融合帶來的機遇與挑戰面前,電信運營商、互聯網企業和傳統媒體企業都著手開展融合業務,兩大產業內原有產業價值鏈開始延伸和重組。自2006年開始中國移動先后在全國布局手機閱讀基地(浙江)、游戲及12580基地(江蘇)和手機動漫基地(福建)等多個融合業務基地,2015年1月更是成立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整合旗下音樂、視頻、閱讀、游戲、動漫五大基地業務。樂視、百度、阿里巴巴和PPTV等互聯網企業爭相推出基于提供互聯網電視節目服務的盒子、電視等硬件產品,意圖搶占互聯網電視用戶的注意力入口。出版集團、報業集團、廣電集團紛紛在原有組織架構中建立新的部門,以求在組織內部實現業務轉型和產業鏈延伸。盡管如此,這些企業中的大多數都尚未摸索出成熟的融合業務商業模式,加上傳統產業規制的限制,相對穩定的跨產業價值鏈難以形成,兩大產業在產業鏈層面仍然相互割裂。第三,兩大產業的規制仍然條塊分割,且都存在嚴重的路徑依賴性。文化產業和信息產業都有“自然壟斷”的特性,因而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這兩大產業在很長一段時間里都受到政府控制。當下我國文化產品與信息傳輸的渠道資源由工信部分配,而內容播控平臺資源屬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管轄。與此同時,兩大產業價值鏈中的核心大企業大多屬于國有企業,許多規模較大的文化企業都有很強的地域性,受地方政府相關部門主管。文化產業與信息產業難以擺脫條塊分割的制度約束,導致融合發生后兩大產業之間的經濟聯系缺乏秩序,阻隔了企業之間的信息溝通與融合業務合作。產業規制變遷的路徑依賴導致制度在產業融合過程中非但沒能支持融合技術創新和創新技術的產業化,反而成為它們的枷鎖。總而言之,文化產業與信息產業融合當前存在技術水平差距大、產業鏈相對割裂和產業規制混亂等問題。這些問題相互掣肘,使得文化產業與信息產業融合進展緩慢,導致產業融合在技術、價值和制度三方面均難以獲得持續動力。因此,很有必要對三者推動產業融合的內在機理做深入探討。
二、企業層級上技術、商業模式和制度
互動推進文化產業與信息產業融合技術、商業模式和制度三大驅動力在企業層級上互動推進文化產業與信息產業融合。對于文化產業和信息產業融合過程而言,媒介技術創新與企業商業模式的匹配互動實現新興媒介技術的動態篩濾,該互動過程受到傳媒和信息產業制度的制約,同時反過來推動兩大產業規制的變遷。因此技術、商業模式和制度三大驅動力在企業層級上的互動包含兩大機理,一是媒介技術與企業商業模式的匹配互動機理,二是由這一互動篩濾得到的技術-商業模式組合與文化產業、信息產業規制之間的互動機理。以技術知識擴散為主線來理解文化產業與信息產業的融合過程,能夠凸顯技術與商業模式的互動。在這兩個產業融合過程中扮演技術驅動力的是以數字媒體技術為代表的現代媒介信息技術。同其他信息技術一樣,數字媒體技術的創新與擴散并非一勞永逸。而技術持續創新擴散的過程也是技術與商業模式互動的過程。技術的潛在價值結構與商業模式是否匹配直接影響技術更新換代的可持續性和企業的生死存亡。商業模式需要對企業獲得并保持競爭優勢的內在邏輯,企業的戰略定位、運營特點和收益機制,以及企業與各利益相關者的關系與交易機制做出清晰的定位和描述。①產業融合常常是商業模式同技術之間互動的結果。①文化產業與信息產業技術或互補、或相似,具備產業融合的可能性。但要實現兩大產業間的產業融合,不僅需要應用技術的創新,還需要與之匹配的商業模式創新來運用新技術創造價值。技術與商業模式的互動體現在融合領域所有相關企業內部和這些企業之間的聯系中。從技術知識供給與消費的角度,這些企業可以大致分為四類,技術創新企業,技術中介機構,內容生產企業和渠道運營企業(見圖2)。其中技術創新企業是技術供給方,內容生產企業和渠道、終端運營企業是技術購買方,商業中介企業則是技術擴散中介。不同類別企業內部技術與商業模式進行著不同形式的互動。各種形式的互動共同構成“技術-商業模式”組合的濾篩機制。只有能夠相互匹配的組合才能在實踐中存活,支持相關企業持續發展,并推動文化產業與信息產業融合。技術創新企業是技術創新主體。這類企業運營時,技術與商業模式之間的互動以技術創新為主導。商業模式降低技術潛在經濟價值實現的不確定性。兩大產業內的技術創新企業互補合作,開發可對接的標準化技術及設備。新興媒介技術的潛在價值特性與傳統技術迥異,其商業化推動企業商業模式變革。唯有獲得匹配商業模式的新興技術才得以通過篩濾進入市場,獲取經濟價值。合理的商業模式初步開發技術潛在價值,為技術更新提供經濟保障及反饋信息支持。
技術中介機構連接技術創新主體與技術消費、應用主體。當代數字媒介技術體系往往涵蓋多項核心技術模塊,分別由多個技術創新企業提供。這些技術模塊之間通常存在顯著的互補性,并以復雜的方式相互配合。對于技術應用企業而言技術升級所需的專用設備、知識整合成本極高。技術中介企業應運而生,為技術需求企業提供技術解決方案。數字媒體技術體系越龐雜,融合企業對此類中介機構的依賴性越強。對于中介機構而言,面向應用企業的應用技術創新推動商業模式變革,而商業模式又在實現技術價值的同時反饋技術改進需求,為應用技術持續創新提供完善方向。應用技術創新與中介機構商業模式互動更為頻繁、更加對等,相輔相成。內容是文化產業永恒的核心。內容生產企業既可能成為最先擁抱新興技術的追捧者,也可能成為新興技術擴散的頑固抵制者。赫斯蒙德夫提出,文化產業中的內容生產者并不都是經濟利益最大化者。②文化產業發展史上從不缺少勇于探索全新藝術表現形式的內容生產者,這些新技術發燒友的支持是新興媒介技術發展的初始推動力。但對于內容生產者而言,任何技術體系都只是他們可選擇的表達手段和形式,其內容產品獲得消費者認可的最主要原因仍然是生產者通過文化產品傳達的意義。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有效的商業模式比新興的技術更受內容生產企業重視。一個全新的媒介技術體系要獲得市場認可必須尋得有效商業模式的持續推動。
數字媒介技術重構了傳統文化內容生產傳播流程。傳播的“傳者-渠道-受者”經典模式中,傳者受者之間的關系和渠道的特性都發生了變革。其中渠道由傳統的專用傳播渠道升級為通用傳播渠道,并且出現了傳輸通信信號的物理渠道與傳播內容的虛擬渠道的分化。時下非常流行的微信、微博、社交網站等新興渠道都屬于虛擬傳播渠道,傳統通信運營企業受到這些新興虛擬渠道的直接威脅。虛擬渠道由互聯網企業提供的各種OTT(OverTheTop)業務所構成。這些基于OTT業務的互聯網企業是新興應用數字媒介技術的直接產物。然而并不是所有互聯網企業都擁有合理的商業模式,只有少數摸索出了適合自身的商業模式和配套應用技術。Facebook(臉譜網)盡管在短期內聚集了大量用戶,卻仍在探索有效商業模式。Google(谷歌公司)則憑借關鍵詞廣告等有效商業模式在市場上穩居領導地位。因此對于文化產業與信息產業中的渠道企業而言,有效的商業模式在技術-商業模式互動中占據更加重要的主導地位,畢竟技術潛在價值和用戶潛在價值都要通過商業模式創新來轉化,應用技術創新可根據商業模式建構的需要調整方向。數字媒介技術體系的復雜性和模塊間顯著互補性決定了運用此類技術的行業具有顯著規模經濟性和消費者規模經濟性。產業經濟學家將這類競爭稱作系統競爭,處于同一技術體系陣營的企業構成一個競爭系統,競爭不再限于企業之間的競爭,而成為一損俱損的企業系統之間的競爭。產業價值鏈的理念就是系統競爭的一個特例。①在系統競爭格局中,技術體系與商業模式系統的動態匹配決定了整個技術體系及其背后企業系統的成敗。上述“技術-商業模式”濾篩機制在現實中不可避免地與產業規制發生碰撞。一方面路徑依賴的產業規制束縛“技術-商業模式”組合的創新,另一方面“技術-商業模式”創新又向傳統產業制度提出各種新問題。這種碰撞恰恰反映出“技術-商業模式”濾篩機制與產業規制之間的互動。這種互動可能采取不同的形式,可以是碰撞也可以是協同發展。協同發展的“技術-商業模式”濾篩機制與產業規制是相互促進的,濾篩得到的“技術-商業模式”組合推動制度變遷,而制度變遷又為“技術-商業模式”創新提供必要的秩序支撐。
制度對于經濟增長的重要性已經為諸多經濟學者所認同和接受。根據新制度經濟學觀點,制度抑制著可能出現的、機會主義的和乖僻的個人行為,使人們的行為更可預見,并由此促進勞動分工和財富創造。②文化產業與信息產業的融合本質上是一個由技術融合創新引發的勞動分工演進的過程,從融合技術創新到創新技術產業化應用,融合過程的每一個環節都亟需新秩序的支持。這種新秩序本由相應的制度變遷來建立和保障。盡管制度變遷的內在需求已經十分強烈,但復雜的制度規則體系所伴隨的利益沖突盤根錯節,種種歷史因素大大增加制度變遷的成本,構成了兩大產業規制條塊分割的自我強化機制。盡管制度變遷是路徑依賴的,但制度仍以各種方式不斷演化著。依照規則的起源,制度可劃分為從人類經驗中演化而來的內在制度和被自上而下地強加和執行的外在制度。由于內在制度多由個體決策引發,其變遷成本較外在制度的變遷成本更低一些。但在某些情況下內在制度往往不夠清晰、公正、經濟、有效,這些內在制度的變遷也未必都有利于經濟發展,因此適度的外在制度及其變遷是必要的。文化產業與信息產業融合之前,文化企業與信息企業的經濟行為分別受到各自產業的內在制度、外在制度的限制,無論在技術領域、經濟領域還是制度領域都相互隔絕。技術融合發生后,企業試圖運用某種商業模式將某種融合技術產業化,該過程遇到的問題反過來促進融合技術的創新。然而由于文化、信息企業分別受不同條塊制度的制約,它們只能在各自行為范圍內構建商業模式。眾多企業在新領域中進行商業模式創新與技術創新的上述互動時,必然伴隨著各種信任問題,耗費各式協調成本。久而久之,成功的協調創新涌現為內在規則的變遷。而未能由內在規則變遷規范的部分失序現象則反過來影響著企業商業模式的完善和應用技術的創新。這種互動循環往復,直至技術、商業模式和內在規則之間形成相對穩定的組合。
作者:應思思 單位:中共浙江省委黨校社會學文化學教研部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