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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既是和諧社會的構成要素,又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和保障,法律文化在和諧社會的構建中有著其他社會文化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大力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律文化建設,積極培育和諧社會的法律文化,營造良好的法律文化環境,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擬從什么是法律文化,法律文化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關系,和諧社會對法律文化提出的新要求,以及如何培植和諧社會的法律文化等四個方面進行探討,以適應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實際需求。
一、什么是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一個新興的概念,也是一個爭議不斷、至今尚未統一的概念。自上世紀60年代以來,中外法學家們給法律文化所下的定義不下幾十種,概括起來有廣義和狹義兩類。狹義的法律文化是指社會上人們對于法律及法律現象的一系列的認識、信仰、看法和態度。這種法律文化概念僅僅把法律文化界定在主觀領域,認為法律文化就是法律意識,不承認客觀的法律規范、法律制度和法律設施是法律文化的內容,持這種觀點的有美國學者弗里德曼、埃爾曼、梅里曼及匹茲堡大學兩位教授L,S溫伯格和L.W溫伯格等。廣義的法律文化則與狹義的法律文化不同,它認為法律文化是由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法律上層建筑的總稱,即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識形態以及與法律意識形態相適應的法律規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組織機構及設施的總和。廣義的法律文化概念既包括人們主觀上的法律意識,又包括客觀上的法律規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組織機構和法律設施。持這種觀點的有蘇聯的一些學者和我國的武樹臣、蔣迅和劉作翔教授,本文所探討的和諧法律文化亦采用廣義的法律文化概念。
(一)法律文化的科學內涵。按照廣義的法律文化概念,法律文化可以分為顯型結構上的法律文化和隱型結構上的法律文化。顯型法律文化即客觀上的法律文化,它包括法律規范、法律制度、法律組織機構及設施三個方面;隱型法律文化即主觀法律文化,它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觀念、法律思想三個方面。顯型的法律文化和隱型的法律文化共同構成了法律文化的基本內涵。
1、法律心理。法律心理是法律文化中的一種較淺層面的法律意識,是人們對于法律現象的感性認識階段,是人們對于法律現象的表面的、直觀的、自發的反映。它直接與人們的法律生活相聯系,是每個社會個體由于自身的職業、身份及受教育狀況的不同,以及由于所處階級、階層和利益集團的不同,在處理法律問題時所表現出來的心理態度,表現為人們在潛意識或無意識中表現出來的遠離法或親近法、輕視法或重視法、依賴法或不信任法的心理態度。因此,法律心理具有多樣性和潛在意識性兩個特點。
2、法律觀念。法律觀念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它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法律觀念與法律心理相比,它的感性成分減少了、理性成分增加了,它是法律心理向較高層次的法律思想體系的一個過渡,是位于兩者之間的一個中間環節。一定時期的法律觀念是當時社會物質生產方式的反映,同時,它還受一國的政治制度、宗教傳統和倫理道德學說等因素的影響。法律觀念具有認識、評價、預測、調節、傳播和教育六大功能。
3、法律思想。將分散的、具體的、個別的法律觀念等法律意識轉化為一套完整的、系統的、理論化的思想體系,便是法律思想。法律思想是人們對于法律現象的自覺的反映,是系統化、理論化了的法律思想、觀點和學說,是人們對于法律現象認識的理性階段。與法律觀念相比,法律思想在一定階級的法律意識中處于更高的層次,它具有理論性,表現為一定哲學思想指導下的法律學說;它具有深刻性,表現為不是對于法律問題的現象層次上的認識,而是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于法律現象的本質作出自己的理解;同時,它又具有整體性和系統性,較為全面地反映出一定階級對于各種法律問題的總體看法,并且盡可能實現各種具體觀點在邏輯上的完整和統一。
4、法律規范。法律規范屬于制度性文化的范疇,是制度性法律文化的核心內容。它是由國家行使立法權的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涉及國家重大問題的規范性文件,是法的主要形式,也是每一個社會成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模式和準則,是制定從屬性法規的依據。法律規范規定了一個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制度及法律制度,規定了法律組織機構和法律設施的設置和建造,規定了法律創制的各種規則和法律運行的程序,是各種法律制度的規范化形式,是法律意識形態的集中表現。
5、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由法律規范規定的一定的體系,調節某一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構成某一種具體的法律制度。例如,所有權制度、選舉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合同制度、婚姻及家庭制度等就是這樣的法律制度。各種法律制度的總和就是一國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一種運動狀態的法律文化,是法律運行的主要方式,是一個社會法律生活的核心內容,誠如鄧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樣:“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笨梢姺芍贫仍诜晌幕械闹匾恢谩?/p>
6、法律組織機構和設施。為了創制法律和使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能夠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得到充分實現,就必須建立與之相配套的法律組織機構和有關的法律設施。法律組織機構和設施是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它包括法律法規的立法機構和設施,執法機構和設施、司法機構和設施、法律監督機構和設施及法律的附屬機構和設施等。法律文化的發展狀況從很大程度上與這些法律機構和設施的完善與否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
從以上對法律文化內涵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顯性層面的法律文化引導和決定著隱性層面的法律文化;同時隱性層面的法律文化又對顯性層面的法律文化起反作用,對顯性層面的法律文化的發展起促進或延緩作用。
(二)法律文化的特征。法律文化的特征是法律文化區別于其他類型文化的特殊表現形式,根據近年來國內外對于法律文化特征的研究,法律文化總體上具有物質依附性、政治功能性、群體性、相對獨立性、歷史連續性、民族性和共融性等特征。這里,作者僅從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律文化的視角對其特征中的物質依附性、政治功能性、歷史延續性及共融性進行探討。
1、物質依附性。法律文化的物質依附性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也是法律文化產生的根據和條件。法律文化屬于社會的上層建筑的范疇,它受經濟基礎的制約,并為經濟基礎服務,有什么樣的經濟基礎、生活條件和生活方式,便有什么樣的法律文化,自然經濟基礎上的法律文化與市場經濟基礎上的法律文化,由于其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不同,表現在法律文化上就不同,我們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文化,一定要十分關注法律文化的物質依附性,從中國的實際出發,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
2、政治功能性。法律文化是一種用來調整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的調整性文化,它承擔著特定的政治使命和政治目的,集中體現了在政治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集團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反映了統治階級的意志,為統治階級服務。雖然在一個社會中也可能存在著各種各樣的法律文化,但法律文化的多樣性并不能改變統治階級和社會集團的法律文化占主導地位的法律文化格局;而統治階級也正是把自己的法律文化上升到主導文化,并以之作為全體社會成員的價值標準和行為準則,進而實現其對社會的控制。誠如埃爾曼所說的那樣:“法律上的各種制度無處不具有政治目的?!?/p>
3、歷史延續性。法律文化不是一代人所能創造的精神財富,而是歷史發展過程中的一個文化不斷積累的過程。列寧曾經說過:“無產階級文化并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也不是那些自命為無產階級文化專家的人杜撰出來的……無產階級文化應當是人類在資本主義社會、地主社會和官僚社會壓迫下創造出來的全部知識合乎規律的發展?!狈晌幕等祟愇幕囊环N,它和其他文化一樣,也是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的各種法律文化的合乎規律的發展,法律文化的發展必須批判地繼承人類歷史上所積累起來的有價值的法律文化遺產;否則,法律文化就會失去其存在和發展的根基,也會失去其民族性。
4、共融性。法律文化是相對獨立的,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兩種完全相同的法律文化,但法律文化又是人類社會的共同財富,它應當為全人類的共同發展而服務。因此,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相互學習與借鑒不但不會影響本國法律文化的獨立性,反而會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和完善本國的法律文化,今天各國在法律文化的發展中,都有一個求同存異的趨勢,在求同過程中,它要求各國能夠相互學習與借鑒,以達到共同進步的目的。
二、和諧社會需要和諧的法律文化
和諧社會是“和而不同”的社會。“和而不同”就是要求有原則的、有個體差異的、有彼此不同的而又相互匹配、相互支持、相互處于一種有機的具有合理的狀態。法律文化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法律文化在和諧社會構建中起著啟蒙教化、規范設計、實踐落實、催化保障的作用。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以追求和諧為目的的文化
1、和諧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追求。對于中國人來說,和諧的便是好的,這并非單純的審美意識,而是他們關于人生、社會、自然乃至宇宙的最高理想,同時,也是他們解決一切紛爭的出發點。中國古代社會結構的顯著特點是家與國的一體化,這種結構導致了“國政”的原型實際上是“家務”,家長父權制也被引入了行政領域,君是父,官為父母官,訴訟為“父母官訴訟”。同時,中國傳統文化也是法律文化追求和諧的基礎,中國的傳統文化是以主張和諧為崇尚的文化,如同儒家所說的“禮之用,和為貴”,老子有一個著名的論斷:“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五章)。顯然,這是贊美和諧的。和諧的文化在法律文化上的直接反映就是整個法律文化在立法、司法和法律思想上的和諧。中國古代的法律雖然以刑為主,但刑罰并不是終極目標,而是法家所主張的“以刑去刑”,即借助刑罰的手段去實現和諧的目的。
2、調解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實現和諧的手段。從周代開始,官制中就設有調人之職,“同萬民之難而和諧之”的專門負責調解事務的官員,后歷朝官員百姓均樂于以調解來解決糾紛。在中國古代,經過調處而平息訴訟稱為“和息”、“和對”。調處適用的對象是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調處的主持者,包括地方州縣官、基層小吏和宗族之長。中國古代的州縣官都注意貫徹“調解息訟”的作用,在州縣設州縣官“府調處”,而在民間還設有“訴訟調處處”,又稱“民調處”。民調處是中國古代較為常見的一種社會生活現象,其形式多樣、適用性強,既沒有法定的程序,也沒有差役的勒索,因而受到民眾的歡迎。至宋代以后,司法官對于民間訴訟,一般采取“先行調處,爭取息訟”。因此,重視調解,追求和諧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又一重要內容。
3、“無訟”是傳統法律文化的理想境界??鬃釉凇墩撜Z》中即指出“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因此,孔子可以說是中國無訟論的奠基人和鼓吹者??鬃拥牡茏佑凶右舱f“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史記·周本記》)。這些均說明儒家所追求的是一個沒有紛爭的和諧的社會,儒家經典除正面贊美無訟的美好境界外,還從另一方面制造為訟之害的輿論,認為“訟是不吉祥的,應適可而止,健訟者必有兇象”。在儒家思想的支配下,無訟一直是中國歷代執政者追求的目標,他們以自己的行動宣傳教化,和息爭訟,并以判決文書的形式“寓教于判”,使百姓重倫理道德,止訟、息訟。由于崇尚無訟,隨之而來的還有厭訟、賤訟,以致于訟師一類的職業,在中國古代也是為人們所鄙棄的。
(二)和諧的法律文化是和諧社會的基礎和保障
1、和諧的法律文化是和諧社會的基礎。同志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從中我們不難看出,法治本身就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基本構成要素,我們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最終就是要在全社會形成一種法治的秩序,使整個社會的運轉服從于法治的權威,從而使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切實落實。而法律文化的繁榮與完善,又是法治建設的必要前提,它決定著公民法律意識的覺醒程度、法律素質的高低、法律行為能力的強弱,它還影響著法制氛圍的形成、法制機制的完善、法制環境的優化。法律文化通過調整觀念中和行為上的人與人的關系、人與社會的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褒揚真善美,鞭笞假丑惡,達到社會和諧,構建法治國家。
2、和諧的法律文化是社會和諧的根本保障。和諧社會是法治的社會,和諧的法律文化是實現法治進而實現社會和諧的根本保障。其一,法律文化為和諧社會提供制度藍圖。社會首先是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設計,然后通過實現這些制度,達成人類關于社會構建的目標,法律制度無疑是人類要建設怎樣的一個社會的事先理論模型、一個制度模型。其二,法律文化為人們提供觀念上的引導。法律規范有授權性規范、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三種,如果每個人都能遵循法律規范的指引,法律授予的權利必行之,法律禁止的事項必止之,這樣,人類的沖突就會大幅度減少,社會也會得到更多的和諧。其三,法律文化為和諧社會確立解決糾紛的機制。和諧社會的矛盾糾紛有兩個特征:一是矛盾糾紛較少;二是一旦矛盾糾紛發生,能夠很快很好地得到解決,即“矛盾少、解決好”。要達到矛盾少、解決好,就必須要依法,唯有依法處理,才能使矛盾糾紛徹底化解,才能使社會處于和平、安寧之中。其四,法律文化還能為和諧社會提供守法意識。守法意識是極為重要的,社會大眾需要守法,政府需要守法,執政黨也需要守法,而這種守法意識的培養,更離不開和諧的法律文化的引導。
(三)和諧的法律文化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難點
1、“人治情結”還難舍難割。古往今來,中國社會一直以“人治”為治國之本,于是,“人治”思想便融化在人們的血液中,形成一種莫名其妙卻難以割舍的“人治情結”?!叭酥吻榻Y”在我國社會生活中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從遠處說,人們總希望國家能有一位“r好皇帝”,于是就有了清明盛世,就有了幸福生活;從近處說,人們總盼望單位能有一位“好領導”,家庭能有一位“好家長”,于是就工作順利,生活愉快。遇到糾紛,人們期望能有一位“包青天”為自己主持公道;碰上困難,人們又盼望能有一位“大貴人”幫自己渡過難關??傊?,人們習慣于翹首等待“圣人”和“偉人”,這種人治情結嚴重地阻礙著現代法治國家的形成和發展。
2、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備。要實現法治,首先就是要有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厲行法治和健全法制框架指導下的立法,可以說是成就斐然,舉世公認。但即便是如此,我們仍不能斷言說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已經很良好、很完備。事實上,我們還只是初步確立起了適應法治要求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而像民法典、社會保障法、新聞法、出版法等一些非常重要的法律我們還未能制定出來,已經制定的法律也需依據變化了的情況而進一步地修改和完善。因此,距離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距離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既定目標,我們的任務仍很艱巨,對立法機關來說,要加強立法,盡快地健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
3、法治還未成為人們生活的普遍方式。在政治生活中,人們還習慣于以政策代替法律,甚至政策超越法律;在國家管理中,人們仍習慣于聽從長官的命令,而不對命令的合法性進行判斷,長官的命令事實上往往高于法律的規定;在社會生活中,人們習慣于按習慣辦事,按鄉規民俗辦事,按族長意志辦事,而不是按法律辦事,一些偏遠地區、落后地區甚至成為了法律的盲區,這些都嚴重地影響著社會主義法治的實現。
4、公正司法還存在很多問題。司法公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性保障,是社會正義和社會和諧的底線。只有真正形成公平和正義的社會環境,各個社會階層和社會群體才能各得其所,和諧相處,才能達到社會安定。目前影響司法公正的實質性問題在于司法隊伍中的一些人員素質不高、法律信仰缺失、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違法辦案時有發生,司法獨立沒能得到有效保障,司法工作人員的素質不高影響了司法公正,人情司法現象還很嚴重,司法腐敗影響著公正司法的形象。
中國法律文化有與和諧相依相存的歷史傳統,它是我國和諧社會構建的基礎和保障,但當前我國法律文化存在的問題已經嚴重地影響和制約了我國和諧社會的發展,有些甚至已經成了和諧社會構建的障礙。因此,適應和諧社會的要求,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律文化已經是我們法律工作者面I臨的一個非常緊迫的歷史課題。
三、和諧社會對法律文化提出的新要求
和諧社會需要和諧的法律文化,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給我們的法律文化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它需要我們在構建和諧法律文化時予以吸納和發展。
(一)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統一。黨的領導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堅持黨的領導和實行依法治國的基礎和目標,依法治國是堅持黨的領導和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途徑和手段,這三者緊密聯系、缺一不可、有機統一。中外歷史的經驗和教訓表明:不堅持黨的領導,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必然產生社會動蕩,甚至導致國家四分五裂;不堅持人民當家作主,不實施依法治國的方略,也會給社會主義事業帶來極大的破壞,我們所要構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很難得到實現。
(二)建立科學民主的立法體制,完善法律體系。樹立以人為本和尊重人權的立法理念。在立法上堅持以人為本,是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在法制建設上的體現,要使立法切實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利益,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在立法過程中增強立法活動的開放性和透明度。我們應當盡快建立健全立法聽證會制度、專家咨詢論證制度、聽取和采納意見情況說明制度等,有條件的要開展網上立法咨詢和意見征集活動,使聽證真正變成各種不同利益之間博弈的過程,各種利益在法律制定的時候交鋒得越充分,制定出來的法律才能越科學,越被各方所接受,并自覺遵守。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條件。完備的法律體系首先是和諧的法律體系,立法與其調整對象相比,既不缺位又不越位,既不過度超前也不明顯滯后,在各個規范性法律文件內部,以及不同法律文件之間,能夠協調一致,整合一體,立法自身以及不同立法之間不能互相矛盾和沖突,即使出現不協調的問題,也能通過立法機制加以消除。同時,盡快完善社會法的制定。立法應重點向以下三個領域延伸:一是向管理領域擴展,使管理活動和對管理者的管理法治化;二是向政治領域擴展,使政治活動法治化;三是向立法、行政、司法領域之外擴展,使所有國家行為都處于法律的調整之下。
(三)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政府守法、嚴格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家的核心,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核心。相對而言,要求百姓守法是相對容易的,而要求官員和政府守法卻相對難得多,一個國家、一個社會能不能走向法治,能不能實現全社會遵法、守法,能不能達到和諧,固然要看公民能不能守法,但更重要的還是政府首先守法。普通百姓必須守法,政府和官員不守法,就會造成官民不平等,破壞法律的平等性;執法者不守法、不嚴格執法、縱容某些違法,必然會造成普通百姓之間的不平等,降低法律在公民中的尊嚴和權威,破壞法治的統一性。同時,政府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提供者,其權力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等各個領域,行政機關能否正確行使行政權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依法保護,直接關系到社會關系是否和諧。實踐證明,政府依法行政,則政令暢通、社會和諧;行政機關違法行政,任意所為,則不僅容易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引發社會矛盾,甚至滋生腐敗。
(四)形成用法律解決一切問題的習慣和機制。有效地解決糾紛是從法律角度構建和諧社會的主要任務,而要有效地解決糾紛,首先應該強化司法權威。目前在我國司法的權威性不夠,司法在解決糾紛方面的主導地位尚未確立,極大地延緩了對糾紛的有效解決,必須對此給予高度重視。加強法律宣傳,提高法律意識,形成尚法理念,形成糾紛主要通過法律來解決的習慣和機制,是實踐證明維護社會和諧的有效手段。其次要平等地對待所有社會主體,依法維護一切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每一個公民真正能用法律解決好糾紛,實現和諧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五)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維護司法公正。改革開放20多年來,以《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的制定和實施為標志,我國的司法改革取得很大成績,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是,為了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現行的司法體制還必須進一步改革。一是確立司法公正的價值目標,使司法成為維護社會公正的有效平臺。公正是司法的根本價值追求,社會長治久安的客觀基礎就是社會的公正狀態,我們要全力構建維護社會公正的司法體制。二是充分發揮司法機關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司法功能。人民法院作為社會矛盾最終的裁判者應當享有充分的裁判權。凡是可以訴諸司法解決或應當訴諸司法解決的案件,人民法院就要切實擔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充分發揮審判功能,解決人民群眾告狀難的問題。三是實行司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審判公開是司法公開的核心內容,通過事實的公開、證據的公開、理由的公開、結果的公開,提高審判的透明度,以公開促公正,以公開保公正。四是提高司法效率,及時消解社會沖突。公正是法治國家對于司法的根本要求,效率是公正得以及時實現的重要保證。效率和公正都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所必須的,應當統一起來。目前,案件久拖不決的問題仍然是人民群眾關注的焦點。審判效率低下不僅嚴重影響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而且使司法公正因此而大打折扣。著力解決司法效率問題,對于確保司法公正至關重要。
四、重塑和諧社會的法律文化
重塑和諧社會的法律文化,必須批判地繼承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和諧因素,合理地借鑒外國法律文化的優秀成果;同時,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構建適應中國和諧社會要求的法律文化。
(一)批判地繼承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和諧因素。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和諧觀念對于維護社會秩序、保護經濟發展、創造輝煌燦爛的中華文明起到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即使是今天,它所包含的合理因素不僅沒有過時,反而經過歲月的洗禮,更加熠熠生輝,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律文化一定要批判地繼承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和諧因素。
1、批判地吸收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和諧理念。古代法律文化中“天人和諧”的觀念體現了人與自然的和諧以及人對自然的尊重和敬畏,當前社會中出現的環境污染、氣候變暖、資源短缺、疾病擴散等諸多環境問題,均是人們對自然單向索取所造成的客觀結果,天人和諧對通過法律手段調整人和自然環境的關系,創建環境友好型社會,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具有積極意義?,F代刑法要具有謙抑性,即立法者和司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或不用刑罰來有效地預防和抵制犯罪,以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為此,可借鑒傳統法律文化的慎刑思想,著力于克服重刑主義傾向,使刑罰朝著輕緩化的方向發展,尋求刑罰的替代性措施,從程序上控制濫用死刑。要合理地吸收無訟的法律價值觀,要正確看待訴訟,合理地行使訴權,積極探索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同時,借鑒傳統法律文化的容隱思想。容隱即親屬之間可以相互隱忍犯罪或違法行為,這里固然有值得批判的因素,但合理地界定包庇與“不證”的界限,對包庇行為予以懲治,同時給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以可以不作證的權利,對于促進家庭的和諧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2、認真研究傳統法律文化中的調解制度,重構我國的各種調解制度。一是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制度,民事訴訟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化解矛盾,解決已經發生的糾紛,歷史發展的經驗證實,調解結案比判決結案更有利于實現上述目的;二是在刑事訴訟中引入調解制度,區分不同的刑事案件,設立不同的調解范圍和方式,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給當事人一定的調解空間,不僅有利于保護被害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對被告人的改造,同時還可以化解當事人家庭之間的矛盾,節約司法資源;三是建立包括社區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包括公安、檢察、司法等職能部門的調解)等多種形式的社會調解制度,并賦予其調解協議強制執行的效力,這對減少法院的訴訟壓力、更多地解決社會糾紛、促進社會和諧將會起到非常重大的作用。當然,我們也要賦予人民法院對這些調解協議進行審查的權力,但法院對這些調解協議的審查應以形式審查為主,對實體審查只能以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作為撤銷或不予執行的依據。
(二)合理借鑒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優秀成果。法律文化有共融性,西方法律文化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一樣,都是人類法律文化寶庫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當今世界各國在發展的過程中,都有一個趨勢就是求同存異,在求同過程中,它要求各國能夠相互學習及借鑒,以便共同進步,這種趨勢在法學領域也不例外。就我國而言,合理地借鑒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優秀成果,是促進我國和諧法律文化構建的一個重要方面。當然,在借鑒的過程中,不能完全地照抄、照搬,而應有選擇地吸收和借鑒。
1、借鑒西方市場經濟的法律文化。市場經濟在西方有較為發達的歷史,積累了成熟的經驗,自然地,也有一套較為成熟的適應市場經濟機制的法律文化,我們建立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就要大膽地吸收和借鑒西方成功的經驗,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西方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當然,這種吸收不能是照搬照抄,而應以一種現實主義的開放姿態,采取分析、鑒別、批判、吸收的方法,進行認真的科學的分析和鑒別,選擇那些對中國市場經濟有益的法律文化,以充實和發展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文化。
2、移植西方高科技領域的法律文化。西方關于高科技領域的法律文化較我們發展要早,形成了一系列的關于高科技的法律制度。我們要構建和諧社會,必然要在高科技領域實現和諧。為此,我們應盡快移植西方法律文化中關于高科技的法律制度,把高科技領域納入法律規制的范圍,促進社會、經濟更好更快地發展。
3、吸收西方關于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文化。我們雖然從計劃經濟走向了市場經濟,但我們很多人的思想觀念還仍然停留在計劃經濟的睡夢里。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我們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的過程中,社會保障方面的制度沒有跟上,欠下了老百姓的債,給老百姓帶來了一定的困難,住房、醫療、教育成了較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形成了較多的不和諧因素。因此,我們要加快這方面的立法,執法和司法,構建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文化。在這方面的法律文化構建中,我們可以吸收西方法律文化中這方面的有益成果。
西方法律文化中值得我們吸收和借鑒的遠不止這兩個領域,其他方面還有很多,我們都可以用開放的姿態進行吸收和借鑒,以推進中國法律文化的現代化,進而實現法律文化的和諧化。但我們在吸收和借鑒時也要注意三個問題:一是因地制宜。區分不同的領域、不同的文化發展現狀,分別采用不同的方式進行法律文化移植。在已經得到較大發展又需要進一步完善的法律部門,便應采用互補的方式進行移植;對于高科技領域,應采用完全采納的方式進行;在我國簽訂有關法律公約時可以采用同化或合成的方法。二是“本土化”。一項法律制度在形成及發展的過程中,必然需要與本地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相結合,使其適合本地社會發展的需要,如要移植該法律制度,就必然要對該法律制度進行“本土化”改造,使其能在移植之后適合移植國的環境。三是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一個國家的法律文化猶如一座“金字塔”,其底層是法律理念、精神及原則,然后逐級向上是部門法及法律規范等等。在移植過程中,就應該考慮此種情況,使植入的法律能在“金字塔”中找到適當的位置,并不至于影響整體的結構。這就要求,在移植的時候應該循序漸進,不能急功近利、急于求成,最終導致“金字塔”的基石松動乃至于倒塌。
(三)培植符合中國實際的和諧法律文化。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律文化,除了繼承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和借鑒西方現代法律文化以外,更重要的是根據中國的國情,培植既能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又能促進和諧社會構建的和諧的現代法律文化。
1、培植和諧法律文化觀念。和諧法律文化理念是和諧的法律文化的重要因素,它指導和決定著其他法律文化要素的確立和發展,在執政上樹立依法執政、民主執政和科學執政的現代執政理念;在立法上要建立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立良法的立法理念;在行政上確立和加強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管理理念,做到“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在司法上,樹立司法為民、司法公正的理念,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在社會上培植公民意識、權利義務觀念、平等自由觀念和守法、用法、重法觀念,以形成良好的和諧法律文化觀念。
2、實現法律制度的和諧化。法律制度的和諧意味著這個國家的各項法律制度能夠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需求。能對紛繁復雜的現實社會關系給予法律調整,使社會呈現出一種有序狀態。法律制度的和諧化首先要求法律制度本身必須和諧,各種法律制度必須形成體系,互相配套,達到完整、完善。其次是法律制度內容和諧化。和諧的法律制度必須剔除落后的舊制度的殘余,體現現代社會文明的所有成果。最后,它必須是廣大人民意愿的真實體現,能夠反映最廣泛的人民群眾的真實訴求,體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實現公民權利的保障。法律制度的和諧化是法律文化和諧的核心內容和重要標志。
3、法律實施和諧化。法律實施包括法律遵守、法律執行和法律適用三個方面。構建和諧的法律文化,重點要抓好法律實施的和諧化,如果法律在實施中不能實現和諧化,那么,法律制度的和諧化也就成了一紙空文,法律理念的現代化也就失去了意義。在法律遵守方面,我們一定要在全社會形成遵守法律和用法律解決問題的機制,并且形成法律真正能解決問題、解決好問題的機制,這樣才能克服人治的隨意性,實現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在執法方面,我們一定要依法行政,從程序和實體上控制行政權的隨意性和擴張性,做到文明執法、規范執法、溫情執法,實現人與社會的和諧;在法律適用上,疏通法律執業人員的入口和出口,建立完善的法律執業人員的淘汰和更新機制,提高法律執業者的素質,要樹立現代法律職業者的形象,同時重點在公正司法和獨立司法上做好工作,真正實現法律作為社會矛盾和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防線的功能,實現人與人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和人與自然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