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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居委、村委會,鎮機關相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全鎮綠化管護,鞏固我鎮綠化建設成果,加快我鎮生態環境建設步伐,實現生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在全鎮范圍內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損壞花壇、綠籬、欄桿、草坪的;
(二)釘栓刻劃樹木、攀折花木的;
(三)圍圈樹木、就樹建房或者晾曬衣物、懸掛標牌的;
(四)污損建筑小品、雕塑及其他綠化設施的;
(五)在花壇和草坪上堆放物料或者傾倒垃圾、化學物品及液化氣殘渣的;
(六)在綠地內設攤經營或者停放車輛的;
(七)毀壞林地綠地種菜的;
(八)在林地內種植玉米、油菜、小麥等高桿作物和潘騰作物,影響林木正常生長的;
(九)我鎮區域內的一切樹木,無論其產權歸屬,均不得擅自遷移或砍伐。確需遷移和砍伐的,應當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補值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方可實施遷移或者砍伐行為;
(十)其他損壞綠化設施的行為。
對上述一至四項違法行為,相關居村、部門一經發現,必須責令行為人當場自行改正;發現有上述五至十項違法行為的,請保護好現場,收集證據,并立即通知鎮農辦和城管辦前往現場依法立案查處。
對發生上述現象,居村、部門發現不及時、處置不得力或發現后行政不作為的,將視情節程度,對居村、機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予以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