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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的通知》和《省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定》,預防和減少雷擊事件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經縣政府同意,就進一步加強我縣防雷減災工作通知如下:
進一步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各鄉鎮、各部門要站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極端負責的高度,充分認識防雷減災工作的重要性和我縣雷電災害多發、重發的嚴峻形勢,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消除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進一步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清理整治,努力減少雷電災害和損失。要健全雷擊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因防護措施不到位或實施應急處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氣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
1.要加強雷電監測、短時和臨近預警。要充分利用電視、電話、廣播、互聯網、手機短信息等手段,及時雷電災害預警信息,為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防雷減災工作提供支持,為廣大人民群眾增強防雷意識、采取避險措施提供幫助。
2.要加大對《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的通知》和《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在社區、鄉村、學校等廣泛開展防雷減災知識和常識的宣傳教育活動。
3.要加大防雷減災各項法律法規的落實力度,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對防雷工程進行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要認真執行防雷裝置安全性能定期檢測制度,對不合格的,要責令限期整改。
4.要嚴格執行省物價局的收費標準,按標準收取費用。不得無故提高收費標準,并按規定提供優質的服務。
各部門要通力配合
氣象、發改、住建、安監、公安、消防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對未經防雷設計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構)筑物(包括改、擴建),不得施工,未取得防雷驗收合格證的建(構)筑物不予驗收,不得投入使用。在建和已建工程必須到氣象主管機構補辦相關手續。
堅決查處防雷減災中的違法行為
依照《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和《省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對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已有防雷裝置拒絕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拒不整改的,防雷設計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的,防雷工程竣工后未經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未取得防雷工程設計、施工資質違法進行設計、施工的,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要給予行政處罰;觸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責任。
氣象部門要在2011年4月底前對全縣防雷工作落實情況進行一次集中執法檢查。各部門,各單位要積極行動起來,密切配合,切實加強防雷減災工作,有效減少雷電災害的影響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