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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福建省經濟社會發展勢頭良好,城鄉居民收入快速增長,但也存在著較大的城鄉差異,需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要妥善運用財政政策支持農民增收。
一、城鄉居民收入差異
(一)城鎮居民收入高于農村居民。福建省農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長期低于城鎮且基數較低,2000年,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相當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3.46%,之后長期徘徊在35%左右,2013年回升到40.48%,2014年繼續提高到41.75%。農村居民農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額,2000年為4000元,2005年為7871元,2008年為11765元,2010年為14354元,之后徘徊在18000元左右。
(二)城鄉居民收入結構差別大。2000年以來,城鎮居民收入渠道日益多元,收入中工資性收入占比從75%逐步下降到62%,經營收入占比從6%上升到14%,財產凈收入占比從2%上升到12%,轉移凈收入占比從17%下降到12%。然而,農村居民2000年至2012年家庭收入主渠道一直是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等就業收入,約占全部收入的90%左右,2013年、2014年,略有下降,但依然占到85%。其中工資性收入從33%上升到45%,經營性收入從57%下降到40%。轉移凈收入、財產凈收入等其他收入長期偏低,2012年以前不足10%,2013、2014年僅擴大到15%。
(三)城鄉居民收入結構差異的后果。城市居民收入來源多元,低收入群體更容易分享到經濟發展成果,抗風險能力也更強。農村居民收入結構單一,主要依賴就業,抗風險能力較弱。農村低收入人群一旦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就會陷入困境,相較城市居民,生病、致殘、年老對其生活沖擊更大,更容易因此返貧,成為低保戶。據統計,福建省農村低保對象中殘疾人、老年人比重從2008年的41.54%增長到2014年的48.97%。其中2014年農村低保中的殘疾人數量比2008年增長37.88%,是總體增速8.85%的4.28倍;老年人數量比2008年增長20.83%,為總體增速的2.35倍。
二、農村居民無法同等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原因
(一)就業收入方面。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都是就業所得。工資性收入比重逐步上升到45%,意味著農村產業逐步多元,用工形式多樣化;經營收入比重盡管有所下降,但依然高達40%,意味著農民在面對自然災害風險的同時還需要面對市場風險。當前,農業正從傳統的種植活動向現代農業轉變,農村經濟發展多元化和產業空心化并存。農村正從傳統村落走向新農村,許多農村嚴重空心化。這一局面,要求農民迅速成長為新型農民,成為市場主體。然而,進城的農民工面臨著市民化的難題。留下來的農民普遍存在年齡偏大、文化偏低等問題,生產經營中缺乏本領、缺乏技術、缺乏資金,卻需要應對前所未有的市場新局面,導致農業生產經營困難重重。近年來,隨著城鎮化發展,福建省農村人口不斷外流,經濟發展中資源分散的矛盾更為突出,集中表現為人口分散、村莊規模小、社會化分工水平低。隨著農村社會和經濟空心化日趨嚴重,越發難以提供充足的就業崗位。同時,由于農村居民居住分散,政府提供就業等公共服務成本特別高,農村就業公共服務落后。首先,在就業上,農村居民難以得到同等的機會。其次,在公共服務的提供上,農村公共就業服務的能力、力度、成效明顯低于城市。留守的殘疾人等就業弱勢群體越發難以實現就地就業,農民工資性收入增長后勁不足。
(二)轉移支付收入方面。轉移凈收入包含贍養收入、報銷醫療費收入、社會救濟和補助、養老金等項目。前三個項目城鄉差別很小,但在養老金方面城鄉存在巨大差異。2009年福建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短短幾年迅速覆蓋廣大農民。2013年實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2009—2013年福建省農村居民養老保險金為每人每月55元,2014年提高到70元,2015年提高到85元。同期,城鎮居民養老金收入達3500元左右。養老金城鄉差別巨大,根源在于農村社會保險特別是養老保險落后。養老保險待遇方面。養老保險制度源于城鎮職工。福建省上世紀八十年代就開始實施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連同2011年開始實施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和2014年開始實施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實現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并穩步向人群全覆蓋推進。與此同時,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穩步發展,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初步構成。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單一。福建省曾實施過儲蓄性質的農民養老保險,但覆蓋面很窄。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于2009年開始實施,起步晚,實行時間短,廣大農村老年人無法通過繳費累計個人賬戶,只能領取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類似于職工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制度,但受制于農村老年居民基數大以及福建省農村經濟發展實際,目前只能維持較低的基礎養老金水平,甚至比低保標準還低。農村年金制度、商業保險基本處于空白狀態。資金籌集方面。城鎮職工主要依靠單位和個人繳費,農村養老保險主要依靠財政補助、集體補助、個人繳費。2015年統計部門第一次公布福建省城鄉居民社會保障支出(含醫保、養老等),2014年、2015年城鎮居民為864元與1021元,農村居民為140元與171元,農村居民繳費水平遠遠低于城鎮。與企業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籌資中發揮的重大作用相比,集體補助收入對基金貢獻實在太小。從近年決算數字可以看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政補助約占保險基金收入的70%。同時,由于醫療保險得益快,農民繳納養老保險積極性沒有繳納醫療保險高。
(三)財產性收入方面。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差別較大,主要是因為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化程度、產權制度不同,導致農村、城市資產的性質、數量、價格不同所致。
三、優化財政補助政策的建議
(一)提升農民生產經營能力,穩定農民經營性收入1.加快培養新型職業農民。以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主、農民合作社骨干等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為重點,廣泛運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選擇培訓機構和實訓基地,開通新型職業農民網絡課堂。堅持農民自愿,探索“財政補貼、機構讓利、農民出資、先學后補”的培育機制,實現政府補貼一部分、農民自己出一部分,保障培訓機構合理利潤,推動培訓內容注重實踐技能操作,使課程設置符合農民特點和學習規律。適應現代遠程在線教育發展趨勢,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化手段開展新型職業農民在線教育培訓、移動互聯服務、在線信息技術咨詢、全程跟蹤管理與考核評價等。2.完善創業擔保貸款政策。運用財政貼息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對有開展生產經營要求、具備從事生產經營條件但缺乏資金的農民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各地要簡化程序,細化措施,健全貸款發放考核辦法和財政貼息資金規范管理約束機制,提高代償效率,完善擔保基金呆壞賬核銷辦法,不斷提高農民金融服務可獲得性。3.大力發展農業保險。完善“政府主導、第三方介入、保險公司承保”的運營模式,優化財政補貼政策,合理確定保障額度,適當擴大保險責任,把農業保險責任從主要應對自然風險擴展到應對市場風險,不斷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抗風險能力。
(二)增加農村就業崗位,提高農民工資性收入1.大力支持返鄉創業。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引導作用,加大 對返鄉創業的財政支持力度,支持農民工、大學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員返鄉創業,不斷增加就業崗位;對返鄉農民工等人員創辦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符合農業補貼政策支持條件的,按規定同等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對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辦的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具備各項支農惠農資金、小微企業發展資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規定條件的,要及時納入扶持范圍,便捷申請程序,簡化審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聯網查驗機制。2.助推特色產業發展。運用好稅收優惠政策,積極引導農產品加工企業深入農村辦廠,就近招聘工人;優化支農資金結構,鼓勵發展特色農業,提高農業品附加價值,延伸產業鏈,促進農村生產內部再分工,提升農業就業容納能力;大力發展鄉村旅游等非農產業,實現農村產業多元化,拓寬農村就業渠道;用好農機補貼資金,推廣農業機械,不斷提高農業生產效率;殘疾人保障金分配適當向農村傾斜,支持發展適合農村殘疾人就業的文化創意企業,鼓勵殘疾人從事剪紙、刺繡等適合身體狀況的工作。3.支持搬遷工程。公共財政要大力支持居住在條件惡劣偏遠自然村、地質災害隱患點、江河源頭、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區的農民實施搬遷工程,為大村莊、小城鎮經濟發展補充人口,為山地生態恢復提供可能。4.逐步將農村居民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進一步加大財政對農村就業公共服務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努力實現公共就業服務城鄉均等化。一是切實加大人力財力投入,進一步推進縣鄉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平臺,使其成為加強和優化農村基層公共就業的重要基礎設施;二是廣泛運用政府購買服務,支持、引導、鼓勵社會組織、社會公益力量從事農村公共就業服務;三是運用好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引導就業服務企業,創新服務方式,主動到農村擴展業務。
(三)完善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增加農民轉移性收入1.拓寬農村養老保險籌資渠道。一是完善資助農民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財政補助政策,鼓勵農村居民主動繳費;二是把資助個人繳費作為慈善項目,積極引導慈善資金進入養老保險基金;三是針對農村居民靈活就業比例高,收入不穩定的特點,研究出臺躉交保險費辦法;四是積極開展養老保險結余資金投資辦法,努力實現基金保值增值;五是研究出臺提取部分集體土地轉讓收入補充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辦法,推動農民土地保障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轉化。2.穩步提高養老金待遇水平。一是出臺農村居民補繳保險費辦法,鼓勵有能力的家庭、集體補繳保險費,引導慈善力量為特定人群補繳保險費,通過提高個人賬戶累計余額,提高已領取基礎養老金農村居民的養老待遇;二是根據精算平衡原則,穩步提高農村居民基礎養老金水平;三是逐步完善農村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積極發展農村職業年金,引導農村居民參加商業保險。3.精簡歸并農村居民社會保險。一是立足精算平衡,依托現有居民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擴充工傷、生育保險責任,大力推廣大病保險,減少農民因病、因傷、因殘致貧現象;二是完善社會保險費征繳機制。逐步實行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統征制度,不斷提高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繳費率。
作者:卓鍇化 施冀 單位:福建省財政廳社保處 中國人民解放軍73131部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