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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與環境的關系:決定了承擔環境責任的主體是企業
毋庸置疑,空氣清新、環境優美、生態良好、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家園是我們每個人都向往的生活樂土。然而,人類在由農業文明向工業文明的發展進程中給我們帶來進步與發展、科技與文明的同時,也把傷痛留給了我們自己——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滿目瘡痍,千瘡百孔。自然環境本來沒有問題,只是因為人類不適當的行為才出現了問題。而這不適當行為的實施者恰恰包括了企業。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常常會對環境造成各種各樣的負面影響,集中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企業的生產離不開運用各種生產資料,而這些生產資料在資本原始積累的時候,為了節約成本實現經濟效益,很多是直接依靠對環境資源的掠奪而來的,給自然資源造成了極大的破壞和浪費;另一方面,企業為了獲取眼前的短期利益,不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如排放有毒氣體、污水等,往往不會考慮環境代價或環境成本,讓環境遭受嚴重污染。據國家環保局統計,我國污染物的排放量80%以上來自企業,特別是煤炭、化工、冶金、建材、造紙、印染、紡織等行業。
因此,環境問題與企業的生存活動相互聯系,企業既是資源浪費的重要主體,也是環境污染的重要主體。環境是整個人類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最關鍵因素之一。在環境資源遭到極大破壞和如此稀缺的今天,企業必須對其造成的后果付出代價,承擔環境責任的主體理應是企業,因為“誰污染誰治理”,企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我國環境污染嚴重、環境形勢嚴峻的現狀:企業承擔環境責任的現實需要
目前,我國的環境污染十分嚴重,環境問題局部雖有改善,得到了控制,但總體還在惡化,環境形勢十分嚴峻,前景令人擔憂。筆者收集的大量相關資料顯示,我國水、地、大氣污染程度呈逐年上升之勢。此外,農田化肥農藥污染、重金屬污染、酸雨污染以及土地荒漠化等現象嚴重,我國的環境污染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
有資料顯示;我國現有荒漠化土地面積267.4萬多平方公里,占國土總面積的27.9%,而且每年仍在增加1萬多平方公里;我國18個省的471個縣,近4億人口的耕地和家園正受到不同程度的荒漠化威脅。
顯然,我國環境污染的嚴重局面是擺在我們面前無法回避的事實,并且已經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帶來極大的不利影響,也給人民群眾的生存生活和健康安全造成巨大的隱患和威脅,這一切都給每個人尤其是企業敲響了一記警鐘。承擔環境責任解決環境污染問題迫在眉睫,是現實的需要,企業必須勇敢地而且是責無旁貸地承擔環境責任。
(三)政府環境政策法規的規定:企業承擔環境責任的客觀需要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了修訂的《企業法》。新《企業法》第5條明確規定: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這說明法律法規直接規定了企業必須承擔社會責任,也是對企業完全營利性的修正。我們知道,企業的社會責任中包括環境責任,也就是說法律法規要求企業承擔環境責任。
此外,環境保護法也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面對日益嚴峻的環境狀況,我國實施的環境保護政策也日益嚴格和完善。在傳統環保法律的基礎上,2006年國務院頒布了3部行政法規和26部規范性文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便是其中之一。為了強化執法監督力度,國家環保總局成立了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組建了五大環保督查中心,以全面執行國家的環保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環境立法的加強、執法監督的強化,這些外力因素也會迫使企業的經營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企業必須以其獨立的法人資格承擔對于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而對環境造成的破壞性影響。政府環境政策法規的規定,決定了企業承擔環境責任履行環保義務的客觀需要。
(四)國際上對環境責任的呼聲:企業承擔環境責任的社會形勢
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推廣,國際領域內環保浪潮的興起、國內政府對環境保護的積極干預和公眾環境意識的逐步提高,促使環境保護成為社會個體維護自身生存與發展的自覺行動。企業的環境責任已經開始引起人們的重視。企業作為經濟活動的主要參與主體,也開始將環境保護、環境管理納入企業的經營決策之中,尋求自身發展與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目標的一致性。西方發達國家在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上盡管爭論較多,但是,對企業環境責任問題上的觀點則較為一致,且把企業的環境責任切實納入社會經濟實踐并制定了相關的標準、規范。
發達國家還加強了相關的國內立法,把企業環境責任具體化和法律化。美國1976年頒布了《資源回收利用法》,1980年又制定了《綜合環境反應、補償和責任法》等相關法律。德國1972年制定了《廢物處理法》,1986年將其修改為《廢物限制及廢物處理法》;1991年通過《包裝條例》;1992年通過《限制廢車條例》,規定汽車制造商有義務回收廢舊車輛;1996年提出《循環經濟與廢物管理法》。德國法律明確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玻璃、馬口鐵、鋁、紙板和塑料等包裝材料的回收率全部要達到80%。
在一浪高過一浪的國際社會對于環境責任的呼聲中,關注環境、保護環境已成大勢所趨,我國企業要適應這種國際形勢,必須承擔起相應的環境責任。
(五)企業自身生存與發展的要求:企業承擔環境責任的主觀需要
企業因為面對來自社會各方面越來越關注企業環境責任的壓力,包括日益嚴重的資源短缺和環境惡化,使得以耗用大量資源、能源為基本條件的傳統產業的發展越來越困難;顧客更青睞有利于環保的產品,個人、企業和政府都越來越關注環保問題,員工更愿意為對環境負責的企業工作;銀行更愿意向對環境負責的企業貸款,例如中國人民銀行已經就金融部門在信貸工作中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政策發出了《關于貫徹信貸政策與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各級銀行發放貸款時必須配合環境保護部門把關,對環保部門未予批準的項目一律不予貸款;還有企業出于回避風險的考慮,因為如果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大量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標準規定或者對企業周圍的生態環境和居民造成損害的污染物,就會面臨罰款、訴訟賠付甚至停業或關閉等風險,這些風險一旦兌現將是一筆極大的損失,有些甚至是無法挽回的永久性損失。總之,企業為了自身生存和發展的需要,也會作出承擔環境責任的明智選擇。
雖然企業承擔環境責任在短期內會增加企業支出而影響經營業績,但從長遠看,企業在現階段犧牲一時利益,負擔環境責任所需的費用,卻可在未來獲得巨大回報,政府的支持與公眾的認可勢必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例如,銅牛集團由于選擇了生態環保道路,堅持以綠色環保工程為動力,在2000年底,銅牛純棉、純毛和混紡內衣獲得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產品暢銷國內外,企業經營因此蒸蒸日上,股東也獲得了較高的投資回報。相反,如果企業只顧眼前利益而污染、破壞環境,結果是既被動承擔了污染防治的代價,同時也損害了自己的商譽,將逐漸被市場淘汰,因而從根本上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如曾被稱為有色鞍鋼的沈陽冶煉廠,由于嚴重污染環境,于2000年8月宣告破產,這也是有據可查的第一家因為環保問題而破產的特大型國有企業。
但是,企業是一個多方利益結合的社會契約體,企業的目標不應該只是股東利益最大化,還應該考慮相關利益人的利益,即對包括股東、員工、消費者、社區、客戶、政府在內的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企業應是努力增進社會利益,使得個體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相協調的“社會人”。在環境問題日益惡化、生態危機爆發的今天,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的企業還應是一個將企業經濟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融入到生態的整體利益中去,并將生態的整體利益作為企業生存發展最終要實現的目標的“生態人”。
企業作為“生態人”角色地位的確立,是企業承擔環境責任的可行性的先決條件。只有站在生態人的高度,企業才會改變以往對環境及環境保護的傳統認識,增強環保意識,遵循生態學規律,自覺、主動地承擔起保護環境、節約使用資源的環境責任,克制自己對環境無限制索取的欲望,從長遠角度出發,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在物質不斷循環利用的基礎上實現自身的經濟效益,將經濟系統和諧地納入到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過程中,保證企業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實現,最終實現全社會經濟生活的生態化。
(二)企業能夠承擔:經濟上可行
前已述及,企業承擔環境責任必然要發生環境成本和環境費用,這些對環境方面的投資對企業短期而言直接表現為一筆支出,但從長遠來看卻給企業帶來了一筆可觀的無形資產,收到的回報遠遠大于當初的付出。企業履行環境責任不再是一種負擔,而變成了一種“有利可圖”、“名利雙收”的好事。
據有關民意測驗表明:77%的美國人表示企業及其產品的綠色形象會影響他們的購買欲,盡管環保產品的價格要比普通產品高出5%—15%,但愿多付5%的消費者高達80%,愿多付15%的也達到了50%;80%的加拿大人愿多付10%的價格來購買對環境有益的產品;85%的瑞典人和94%的德國人會在購物時考慮環保問題。另外,據20世紀90年代的兩項調查也顯示:67%的荷蘭人、82%的法國人在超市購買物品時也會考慮環保因素,大多數英國人選購商品時還考慮對環境是否有利,而日本人更愿意出高價購買“綠色食品”。在這些國家,消費者對于環保產品的青睞或偏愛的環保消費觀念和行為使得企業投資環保可以獲得巨額利潤,為企業自覺承擔環境責任提供了巨大的動力。
可見,企業履行環境責任會帶來銷售量的提高和忠誠的顧客群,企業完全可以將環境責任支出成本收益化轉化為一項無形資產,形成實實在在的競爭力,為企業帶來更多的利潤。只要企業的環境收益大于環境支出,企業承擔環境責任在經濟上就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