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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立法現狀
我國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立法分散在《公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公益事業捐贈法》、《合同法》、稅法等法律之中。這里僅對《公司法》、稅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環境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予以簡單的說明。
1、《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第5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在新公司法中明確規定公司應當承擔社會責任,雖僅是口號式的規定,無具體內容支撐,但其積極意義仍是不容忽視的:
首先,它鮮明地反映了國家的價值導向,為公司經營管理人員承擔社會責任的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其次,由于法律不可能窮盡公司的各種義務和責任,也不可能在公司法中詳盡地規定公司的所有義務,而且公司在不同的經營時期,它負有的義務也是動態變化的,所以僅僅依靠法定義務來約束公司顯然是不夠的,應該通過一些抽象性的、原則性的規定來整體上規范公司的行為。論文百事通公司法第5條規定了公司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就是這樣的規定。
另外,有學者認為,基于公司法第183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在公司僵局出現時允許股東提起解散公司之訴,除保護股東利益外,也是基于社會利益的考慮。因為公司僵局狀態的持續不僅直接危害公司本身和股東利益,而且影響公司外部所有與公司的興衰存亡存在利害關系者。公司僵局將產生公司債務的大量堆積,引發關聯企業的連鎖反應,甚至激發公司員工的群體性矛盾,從而對市場乃至社會穩定產生震蕩。
但我認為上述觀點似乎有點牽強:
首先,股東申請解散公司并不一定有利于公司的債權人,因為此時公司可能已經喪失清償能力,債權人無法受償,并且這種一了百了的方式也剝奪了債權人通過債務重組在將來獲得清償的機會。其實債權人按法律規定在必要時自行向法院申請啟動破產還債程序才是對自己利益最好的保護。
其次,對公司的雇員而言,公司解散即意味著他們失業,也并非好事。
2、稅法的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法規和規章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但金融、保險企業的扣除比例不得超過1.5%。向規定的宣傳文化事業(如某些藝術表演團體、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文化館等)捐贈的,扣除比例不得超過10%。向紅十字事業、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和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捐贈的,可全額扣除。
3、《公益事業捐贈法》的相關規定
第2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的,適用本法。”第8條第2款:“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進行捐贈。”從而為公司實施公益性捐贈這一典型的社會責任行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4、《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環境保護法》第四章“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共11個條文對企業應承擔環境保護的責任進行了詳細規定。如第24條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另外,《勞動法》中禁止雇用未滿16周歲的人以及對孕婦、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勞工的特殊保護等等都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公司應承擔社會責任的要求。
二、如何更好地落實公司的社會責任
從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理論上公司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立法上國家也極為重視公司的社會責任。然而實踐中公司不承擔社會責任甚至危害社會的行為比比皆是。究其原因,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公司片面認為承擔社會責任將會增加成本,減少利潤,而忽視了承擔社會責任給公司帶來的長期收益,從而使主觀上缺乏承擔社會責任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新晨
2、社會公眾普遍缺乏一種公司應承擔社會責任的意識,難以形成足夠的輿論壓力以迫使公司承擔社會責任。
針對現實生活中公司社會責任難以落實的問題,我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努力,以促使公司更好地承擔其社會責任:
1、對公司積極宣傳承擔社會責任可能獲得的好處,讓公司意識到承擔社會責任可以形成公司、社會雙贏的局面,鼓勵公司在承擔社會責任的過程中尋找獲利的機會,從而變公司消極甚至拒絕承擔社會責任為主動積極地承擔社會責任。
2、通過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對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認同度,從而形成輿論壓力,迫使公司更好地承擔社會責任。
3、通過激勵機制,引導、鼓勵公司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譬如可以對承擔社會責任的典范公司頒發某種榮譽獎章,公司將這種獎章印制在其產品上,必然會對產品銷售產生積極的影響,從而提高公司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在動力。
總而言之,公司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對目前存在的問題,我們應當在承認公司社會責任的前提下不斷探索更優的制度設計,而不是一味地否認公司的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