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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計監管內容的創新
不管是在企業單位還是事業單位之中,監管內容主要為企業內部對應的會計制度以及業務處理環節。在這之中,監管人員應該對較易制造造假操作的環節進行嚴格、全程的監控,如果條件允許也可以接入獨立公正的第三方,以此來幫助企業內部各項業務與制度實施符合規定原則。同時,監管人員還應該準確的劃定企業內各部門之間的全責界限,并且設立明確的獎懲條令,使部門工作人員了解到會計信息或者財務活動的重要性從而主動規范自己。同時,企業內部應該建立起高效低本的運行體系,通過轉變企業內部財務會計方面的管理理念,減少企業事務運行成本,排除企業中不必要的財務支出,提高會計財務部門的工作透明度。
2.著重會計關鍵環節的監管
企業運行涉及的內容極為復雜,尤其是部分大型企業,而監管人員在對企業進行會計財務監管時,往往無法面面俱到,包攬所有監管事項,因此擇其重點才是關鍵。目前國內各大企業共同重點監管的環節基本都在會計信息方面,主要是會計報表的審查監管等。在這方面,企業首先應該努力提高自身會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及個人素質,并設立嚴格的會計人員考核認證檢驗,確保從自身方面提高內部會計信息質量。另外,企業還應該對會計報表等關系到企業運營的重要信息進行重點審查,避免在運營的關鍵點中出現問題,從而給企業帶來嚴重損失。
3.會計監管標準的創新
(1)目前國內企業中會計監管標準現狀會計監管的標準是決定企業會計財務監管效果是否明顯的關鍵因素,我國針對會計監管工作制定了很多相關法律法規,通過這些法律法規,監管人員能夠在進行會計財務事務監管是做出清楚明確的處理判斷,但由于目前我國經濟體系發展不成熟,會計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依舊存在些許問題,例如某些會計監管法則雖然理論清晰明了,但缺少定量要求,在實際的運用中缺乏數據判斷,實行起來較難,又或者某些法律自身定義就較為籠統,法律涉及的細節不夠具體,這就導致在小規模會計監管工作中,此類法律無法提供準確的依據。目前政府應該盡快制定出會計方面的民事責任賠償法,并切實實施起來,從而通過非刑事手段來更好地解決企業中已經出現的會計財務糾紛。
(2)企業會計監管標準改變的著手方向目前我國在會計監管標準方面出臺的可依據法律主要為刑事、行政追究方面的,而涉及投資受害方的保護性質的法律卻非常少,這就導致了在發生會計財務糾紛時,受害方無法享有合理的法律保護,得不到后續賠償,這對投資人來說非常不利。另外,由于目前國內會計財務方面的管理主要依靠會計人員的個人素質,會計人員制造假數據較為輕松,這就導致了許多會計人員在僥幸心理的促使下觸犯法律,嘗試制造假報表數據。要想避免此類事件發生,國家應該盡快針對會計人員制定相關的管理與懲處法規,通過加大懲罰力度來抑制造假事件的發生。同時,政府還應該針對違法會計人員所在的會計機構組織制定一系列的處罰賠償法律,并允許受害投資方對該機構組織提出訴訟與賠償要求,這樣可以間接加強企業在會計管理方面的工作嚴格度,從而從根本上杜絕會計造假事件的發生。
二、結語
第一,企業文化過于政治化。將企業文化建設的核心內容建立在了貫徹中央以及地方政府的指示精神上;第二,企業文化過于口頭化。在某些企業建筑物外墻可以看到形形的口號標語,但是卻沒有將企業的經營哲學和價值取向反映出來,無法在全員內部引起共鳴,也談不上向心力與凝聚力的提升;第三,企業文化過于文體化。將企業文化簡單地看成為打球、唱歌與跳舞,將文化活動當做硬性指標來完成,使得其無法成為企業精神的行為方式和準則。
二、構建優秀企業文化,促進企業管理提升
(一)以居安思危的理念,構筑核心價值觀
想要將企業的發展問題解決,就應該通過居安思危的理念,樹立出向管理要效益的意識、精細化管理意識以及風險控制意識,能夠做出過緊日子的準備,將扭轉高成本運作、粗放式管理運營模式徹底扭轉,確保企業轉型升級。這對于企業的生死存亡有著直接關系,所以,企業核心價值體系必須更新,以此來引導全體員工改變原本“大手大腳”的習慣,投身到企業管理活動當中去,提升企業的競爭能力。
(二)以貼近市場為先導,完善文化體系建設
現代化的市場是瞬息萬變的,只有適者才可以生存。如果將市場經濟比作大海,那么企業就是出海的輪船,如果無法根據風向來調整帆的朝向,那么輪船就無法在風起云涌的大海當中行使到目標之地。企業進入到市場經濟時代,需要根據市場的實際需求,對于各項制度進行大刀闊斧地改革與梳理,希望其能夠更加貼近于市場的發展,確保員工的積極性能夠調動起來。而在面臨建設質量效益型國際強企的今天,市場形勢的不斷變化,企業就更應該通過建設優秀的企業文化,促進企業管理,確保實現管理制度、組織機構以及領導機制的完善。
(三)以品牌形象建設為核心,樹立新風尚
品牌形象是一個企業的臉面,同時,也是無形的形象資產。比如:在某企業一項工程的建設中,業主對文明施工和工地形象建設的要求極為嚴格,使得該企業感受到壓力與挑戰,由于前期忽視了文明施工,為了確保工期目標與成本目標,在人力、財力以及物力的投入當面都存在諸多顧慮,而且監理與業主要求多次進行整改,這樣使得成本花費較多。在參觀學習了標準化文明工地建設,學習了相應的建筑規范之后,該企業也轉變了本身的理念,懂得“知恥而后勇”的精神,將該區域嚴格的文明施工規范進行了學習與掌握,拋開了以往的“應付”、“湊合”的錯誤思想,從深遠的角度上認識到標準嚴格執行對于良好企業形象的重要性,從而通過如此的企業文化來促進企業管理的進一步深入。在這一項工程成功之后,也穩固了該企業在這一個區域的市場地位,從而在這一區域的后續工程市場開發中捷報頻傳。同時,通過文明工地與形象品牌建設模式,在企業內部進行了推廣與學習,并且也得到了廣泛的認可,這樣,就為企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對今后強勁的發展勢頭有所積淀,為企業積累下用之不盡的無形資產。
三、結語
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所進行的所有監管舉措都是為了能夠讓企業在這個機遇與挑戰并存的時代里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企業也可借此來獲取更多經濟收益。但是,這種看似非常有益的監管體系,實質中卻存在很多矛盾。
第一,監管部門過于頻繁進行重復監管,可能造成監督矛盾日益激烈的同時還降低了監管工作的實質效用。與此同時,過度的監管調控還可能致使監管加大沖突頻率。全國的金融機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組織、證券部門以及各保險公司都已實行了監管,所承擔的相應職責分別是通過銀監會、證監會以及保監會承擔。此類監管的模式都因金融控股企業的產生受到了巨大沖擊。在各監督機構目的、標準體系,以及操作方法截然不同的情況下,容易造成各個監督管理部門活動存在很大偏差,倘若金融控股企業只受單一機構監管,單一監管機構的監管者自愿接受其它監管者所負責工作的可能性非常小。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的各不相同,也可能致使監管沖突發生。
第二,各監管部門之間因監督目的各不相同,則難以在彼此之間進行協調,調節性能與效率不高。關于金融監督的問題,銀監會、證監會以及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都是同一個水平。假使一家金融組織同時經營各項金融業務,比方說既從事銀行業務,同時又開展保險業務或者證券業務,如果某項金融業務產生了風險,如何確定由哪家監管機構帶頭,選擇哪家監管機構最終進行決策等實際問題都是客觀存在的。
第三,中國金融控股企業已經產生同時不斷持續的發展,其運營方式可劃分以下兩種:第一種為經營性的控股公司,比如銀行控股公司(即控股企業為商業銀行)全資或控制部份股權,包括附屬部門或子公司在銀行、證券、保險、金融類型的服務性質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實體。這樣的金融控股企業特點表現在母公司本身,設立了銀行經濟業務。所管理與控制的為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部門或者子公司,各附屬部門或獨立的子公司自主對外進行與業務相關的活動,同時承擔與之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風險。集團高管有決策權對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免及其它附屬權利,并對重大事項決策產生影響。現階段,與之形式相似的銀行控股企業有: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工商銀行等。第二種是金融控股公司為純粹性質,集團的控股企業不是銀行的金融組織。全資擁有或控制大部份股份,其中包括集中在銀行、證券、保險、金融服務公司和非金融服務公司的分支機構以及子公司。此類金融控股企業的特色是總部(母公司)本身并沒有從事金融相關活動,但其關聯公司或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控制進行獨立的涉外金融服務,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集團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甚至是孫公司通過管控股權進行監管,集團公司(母公司)董事會對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任免擁有決定權,同時對子公司重大決策產生深遠影響。當前,國內這類型的金融控股集團主要有中信企業、光大企業、平安企業等。我國目前實行以金融業內不同的機構主體及其業務劃分而分別進行監管,很難開展對金融控股企業以及相關金融業務的監督管理。其次,金融控股企業下層設置的組織機構互相參股現象,導致法人結構難于分析,企業規模龐大以及跨國經營致使內部管理機構層次多樣化,企業金融業務牽涉不同金融業務,又導致運營復雜化。從一個角度來說,致使信息的不對稱性加大,給金融控股企業的外部監管也帶來了許多阻礙,可能致使監管真空;從另一個角度而言,由于牽涉不同行業的監管機構,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方案和核心截然不同,金融控股企業通過在不同專業的金融監管體系中發覺出差異,有可能采取手段,回避監管行動,以最低的成本,最小的阻礙建立組織形式,進而增大各專業金融監管機構在對相關金融部門進行監管過程中的困難。其次,監管主體對監管對象的管控雖然能夠有效的避開風險,但由于各個監管主體之中信息溝通與交流不順暢,可能致使信息傳遞受阻。使得金融控股企業整體的風險不易于掌控,極易造成監管真空現象。
第四,很難對金融行業的創新采取行之有效的監管,開始于二十世紀中葉的金融革新,促使金融行業發生了質的飛躍。但是,金融創新卻開始與金融監管放松同時發生;風險管控與風險監督無法跟上飛速發展的金融創新,導致風險管控與監督滯后。例如發達國家的一些次貸危機,就是金融創新速度與風險監管速度發展不一致而造成。分析金融工具創新之所以難于被監管,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金融工具創新是從零開始的過程,現創段開發出對創新金融工具的監管規定和體制難以從一開始就做出科學合理的預測,警惕并加以防范;
(2)新的金融工具投入使用,通常需要豐富的經驗,通過很行時間運作方能顯現其優勢與劣勢,致使金融監管只能針對事后,對事前無法判斷與執行。
(3)因金融機構自身責任所致,監管當局未將金融工具創新的風險管控納入直接監管范圍,綜合以上各種原因,金融工具創新作為金融機構進一步調整金融杠桿率的有效手法同時,也是金融監管過程中需攻克的困難。
二、我國金融行業監管體系面臨問題的解決對策
想要解決上述問題,就要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此轉變過程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要依照金融行業實際發展狀態進行持續改進。最理想的選擇是設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委員會,但是這項選擇的落實需要通過長時間的過渡才能生效。中國目前執行“一行三會”(即中央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業管理制度,大致上與當下金融市場發展需求相吻合。但還沒有明確分工責任,存在監管重復、監管漏洞、監管套利、監管成本過高而監管效用過低等問題,金融控股企業的監管責任不明確以及監管力度不夠等問題尤其顯著。各個監管部門之間缺少信息交流與溝通、資源共享、團隊配合。在維持金融監管體制基本不變的態勢下,創新與改進十分必要。
第一,對各監管組織的權利與責任要準確落實,加強溝通與合作以及組織之間信息交流,強化監管協調作用,各個監管機構彼此配合,協同合作。不斷改革與完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聯合會議體制”。遇到重點難點監管問題集體協商,以實現各監管部門最終統一建議,進行科學、有效的決策。
第二,將現階段對金融機構監管的重點調整為功能監管,實現聯合監管計劃成為一個統一整體。
第三,合規性監管及風險性監管方法兩者結合,視風險性監督為全局引導并帶動合規性檢查的發展。對銀行與金融機進行合規性與風險性等級評價,設立信用等級制度,使銀行與金融機構對其運營與風險程度判斷以及管控邁向更高層次發展。
第四,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是監管工作主體,制定與發展相關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規,組織金融監管對金融控股企業的母公司(總公司)根據企業的功能直接監管,對母公司下設的金融企業一并開展業務監管。還可通過金融控股公司總公司,實現對集團下屬公司的內部管理活動。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