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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解法庭辯論的內在涵義
辯論權利作為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之一,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總則”和“開庭審理”章節都有明確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當中主要體現在總則部分。《行政訴訟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由此可見,法庭辯論是行政案件庭審的必經程序。審判實踐中出現的“行政案件不存在辯論程序”或者“行政案件不需要辯論程序”的提法是不確切的。 所謂分解法庭辯論,就是指在肯定法庭辯論為必經程序的前提下,在庭審過程中不單獨設立辯論階段,將辯論內容肢解,分散體現在事實認定、行政程序和適用規范性文件問題的質辯過程當中,以充分展示質辯混合的審理特點,徹底揭示案件爭點和爭點中的焦點,避免重復辯論,最大限度地發揮庭審應有的功效。
二、分解法庭辯論的可行性
《行政訴訟法》是我國三大訴訟法當中唯一對庭審程序包括辯論程序未作明確規定的程序法。《行政訴訟法》第43條至第53條規定了公開審判制度、回避制度、合議制度以及庭審前的準備工作等,第54條規定了不同的判決方式,中間關于開庭審理程序立法空白。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規定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但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或“必須”,是“參照”而不是“依據”或“依照”,由此可見,該解釋的規定一定程度上隱含了行政案件庭審程序包括辯論程序的不確定性和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間。況且《民事訴訟法》第12章第3節的規定以及第127條的規定是否意味著“民事案件法庭審理過程中必須單獨設立辯論程序”、“法庭調查必須前置于法庭辯論”,其本身值得商榷。
因此,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訴訟相關司法解釋不僅對分解法庭辯論未作禁止性規定,而且根據條款理解,事實上賦予了合議庭在此問題上的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間。分解法庭辯論從法律角度是可行的。這一點也可以從當前我省行政審判實踐中主要參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審判操作規程》的規定中得到印證。省高院《行政案件審判操作規程》全文沒有引用“法庭辯論”的概念,但在不同審理階段規定了“事實證據的舉證、質證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可以進行辯論;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進行質證、辯論;行政程序問題進行質證、辯論”,實際上隱含了不再單獨設立法庭辯論、法庭辯論內容分解的框架。雖然該《規程》同時又要求在當事人最后陳述之前要“逐一詢問當事人對案件處理有無新的意見”,但與傳統意義上的法庭辯論有質的區別,我們可以理解為這是行政審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種中和性規定,至多只能是補充辯論性質的內容,而不能成其為獨立辯論階段。
從訴訟原理上來講,分解法庭辯論不僅不會剝奪當事人的辯論權利,而且能夠使當事人或其人更加清晰自己的辯論思路,更加充分發表自己的辯論觀點,更加有可能展示自己的辯論技巧。
三、分解法庭辯論的必然性
行政案件當中的法庭辯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對單項事實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力展開辯論;2、對被告提供的事實證據是否足以認定行政事實以及原告提供的證據是否足以推翻行政事實展開辯論;3、對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展開辯論;4、對被告適用規范性文件是否準確展開辯論;5、對被告提供的證明其已經履行相關程序的單項程序證據“三性”及證明力展開辯論;6、對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展開辯論;7、對被訴行政行為依法應予撤銷或維持等展開辯論。當然,法庭辯論還應包括個案當中的受案爭議、起訴期限爭議、處罰公正性爭議等等。
對法庭辯論的內容問題,首先一點需要明確的是,對單項事實證據和程序證據的證據“三性”及證明力、對規范性文件效力的質辯是否屬于法庭辯論內容?筆者認為是肯定的。對事實證據、程序證據的證明“三性”及證明力、對規范性文件效力的質辯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對質”,二是“辯論”。質辯雙方首先可以通過對質方式確認證據的形式狀態、取得方式、待證事實等,然后提出對證據是否符合證據“三性”及證明力大小問題的看法并充分發表自己的理由。在當事人提出看法并加以解析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爭論。因此,證據質辯既是事實調查的過程,又是認定事實問題和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法庭辯論過程,是調查和辯論的混合過程。審判實踐過程中,有些人將證據質辯理解為“對質辯認”或“對質辯解”,在證據質辯時,只要求當事人陳述“有無異議”、“哪些異議”,不許可當事人解析理由,不許可質辯雙方展開辯論,這是對證據質辯的曲解,是人為割裂調查、辯論的做法。然而,證據質辯過程中,調查內容和辯論內容是不可能人為厘清的。
對法庭辯論的內容問題,其次需要明確的是,原告的訴詞和被告的答辯是否屬于法庭辯論的內容?筆者認為也應當是。一方面,原、被告在訴辯階段,對被訴行政行為事實證據是否充分、適用規范性文件是否準確、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提出自己的主要觀點,這本身就包含事實問題辯論和適用法律問題辯論的內容。另一方面,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是原告展開辯論的開端,是原告作為“正方”立論的訴訟環節。反之,被告提出答辯請求,是被告作為“反方”反駁原告觀點并同時確立辯點的訴訟環節。在之后的各審理環節,雙方對事實認定、適用規范性文件和行政程序問題的質辯過程,就是雙方以充分的論據來論證各自論點、抗辯對方論點的辯論過程,至最后陳述結束辯詞。這樣,才能解釋法庭辯論的邏輯結構和庭審架構的內在縝密性質。 由此可見,法庭辯論從當事人雙方的訴辯開始,至最后陳述結束,貫穿于庭審的各個環節。單獨設立辯論階段,從理論上是無法解釋法庭辯論的邏輯性和庭審架構的。從審判實踐來看,單獨設立辯論階段,就必然要將所有辯論內容包括對訴訟請求的辯駁、對證據的辯駁等,一攬子納入法庭辯論當中。只有這樣,才能稱其為調查和辯論完全分離,但是這樣必然導致當事人在證據質證時只能作出“有或沒有異議”的機械陳述,這當然是極其荒謬的。法庭辯論不僅應當分解而且事實上已經分解。
四、分解法庭辯論的可塑性
我省行政審判實踐中主要參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審判操作規程》的規定,體現了庭審的調查與辯論混合特點及不單獨設立法庭辯論、辯論內容分解于各庭審環節的精神。主要體現在:1、《規程》全文沒有引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概念;2、沒有單獨設立調查階段和辯論階段;3、對事實證據、適用規范性文件、行政程序問題當事人可以分別進行質證辯論。《規程》規定的庭審架構總體科學合理,是我省行政審判實踐中必須參照執行的,但有幾處內容筆者認為仍值得商榷。
其一,《規程》第35條規定了原告、第三人可以對被告提供的事實證據進行質證、辯論。筆者認為,事實證據的質辯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對單項事實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和證明力問題的質辯;另一方面是對被告提供的事實證據能否足以證明行政事實或者說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是否充分、確鑿問題的質辯。因此,在事實證據質辯階段,庭審中應適當提示當事人雙方就后一方面的內容展開充分辯論,《規程》當中亦應當作出明示。尤其是在根據不同案件情況,舉證、質證采取逐一舉證、一證一質的情況下,如果不予適當提示,當事人就會自然按照法庭設置的庭審架構局限于單項證據的“三性”和證明力問題進行質辯,而在此后的審理環節,由于不再有傳統意義上的法庭辯論階段,當事人就沒有合適的環節就上述后一方面的問題充分發表質辯觀點。
從《規程》關于適用規范性文件問題和行政程序問題質辯的規定來看,對適用規范性文件是否準確、行政程序是否合法,《規程》規定當事人可以展開質辯,那么與此相對應,事實認定質辯問題亦應作出明示,而不應籠統地提示為事實證據的質辯。
關鍵詞:土建結構;安全性;耐久性;工程施工
1 變電站土建結構常見的安全與耐久的問題
1.1混凝土質量不過關
由于混凝土的質量檢驗習慣上以單一強度指標作為衡量標準;導致水泥工業對水泥強度的不適當追求,使水泥細度增加,早強的礦物成分比例提高,這些都不利于混凝土的耐久性。我國對水泥質量的檢驗在強度上只要求不低于規定的最低的許可值,而國外則同時還要求不高于規定的最高值,如強度超過了也被認為不合格,這種要求還有利水泥產品質量的均勻性。
1.2容易產生裂縫
一)溫差產生的裂縫
對于站內高壓配電室等長條型磚混結構建筑物,溫差裂縫主要分布在兩端靠近屋蓋下檐的縱橫墻面上,主要為水平裂縫,也有主要分布在屋面結構層四個拐角處的斜裂縫和包角裂縫。對于繼電氣室等方型大開間的磚混結構建筑物,溫差裂縫主要分布在四周靠近屋蓋下檐的縱橫墻面上,主要為水平裂縫;在窗戶的上下口有可能出現裂縫。溫差裂縫屬穩定型裂縫,裂隙一般較小。溫差裂縫產生的主要原因是鋼筋混凝土構件與磚砌體的膨脹性不同,混凝土的結構層面伸縮變形引起其下磚砌體內部應力超過其材料抗拉強度結果。
二)混凝土結構的裂縫
形成裂縫的原因主要有骨料含泥量過大,顆粒級配不良;外加劑選擇不當;設計強度等級過高造成混凝土脆性大,易開裂;配合比中水灰比不適合,造成混凝土和易性偏差,導致混凝土離析、泌水、保水性不良,形成裂縫;澆搗混凝土時振搗或插入不當,影響混凝土的密實性和均勻性,誘導裂縫的產生;大體積混凝土澆筑時保溫工作不到位,引起內外溫差過大,產生溫度裂縫;現場養護措施不到位及現場模板拆除不當,也會引起混凝土裂縫。
1.3土建工程結構使用階段的正常檢測與維護不到位
變電站土建結構耐久性和使用壽命與使用階段的檢測、維護和修理不能分割,為了保證結構安全性和耐久性,一些工程在建成后的使用過程中應該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過去因為規范對結構安全性與耐久性的設置水準相對較低,使得有一些已建好的工程中往往存在較多隱患,在使用過程中又缺乏應有的例行檢測而導致失效。有些國家對于結構的損壞可能導致公眾安全的建筑物,強制規定必須定期檢測;即使是建筑物的玻璃幕墻和外墻面磚等建筑部件,因其墜落后傷及公眾,也有強制定期檢測的要求。我國由于施工管理水平和事故操作人工的素質相對較差,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制度不夠健全,規范對結構安全與耐久性的設置水準又相對較低,已建的工程中往往存在較多隱患,所以更有必要從法制上確定土建工程的正常使用和定期檢測的要求。
1.4施工水平過低
根據我國現有的工程項目招投標體制,高資質中標、低能力施工的現象越發常見,工程層層轉包,施工偷工減料,都是引起工程質量嚴重不過關的主要因素。同時施工管理體制極不成熟,施工人員素質較低,施工工器具不能物盡其用,工程建設過程缺乏法律約束,都將影響施工質量。
2 土建設計中如何提高結構安全性與耐久性
變電站的工程混凝土結構耐久性,已是當前亟待采取措施應對的重大問題。否則,變電站工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安全性將得不到有效的保證,我國的現代化建設和國民經濟會蒙受巨大損失,并將給生產和公眾生活帶來長期困擾。為了改善我國變電站土建結構工程的安全性與耐久性,就應當作出相應的防治措施。下面從幾方面分析工程設計中如何提高混凝土結構的安全性與耐久性。
A 充分考慮各種荷載
一)自重、施工、風雪,溫度等作用產生的荷載
二)某些混凝土結構因開發商或設計者過分強調利潤而采用模糊不準確的計算模式,降低合理的安全系數,導致鋼筋配置偏少,使混凝土結構開裂。因此,在設計中必須使用合理的安全系數和嚴格的設計標準。
B 設計合理的混凝土結構體系安全有效的傳遞,以精確的理論計算或完善的試驗結果作為前提保證。配置完善的受力鋼筋骨架,不但進行強度和剛度計算還應進行裂縫寬度驗算,避免因結構開裂或裂縫寬度超出限值而使鋼筋受侵蝕。
C 采取合理的構造措施。設置合理的構造系統,必要的構造鋼筋,采用有利于結構耐久性的最小配筋率,配置限裂鋼筋。消除不合理的約束因素,合理設置變形縫或后澆帶。
D 對特殊環境中的混凝土,準確計算配合比。應通過計算和實驗給出較為準確合理的配合比,努力提高混凝土的抗拉強度。
E 完善施工圖。在施工圖中,應詳細寫明混凝土結構的特點和施工注意事項,對施工單位提出具體的技術要求,以保證工程質量。結構設計人員要高度重視工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在設計說明中明確土建工程的設計應有最低使用壽命的要求。
F土建工程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性,應有定期的檢測和正常維護修理加以保證。合理設置土建結構設計的安全水準,必須考慮工程失效的風險后果、資源供給乃至公眾的意向等多種因素。隨著我國經濟形勢巨大的變化,有必要重新審視現行土建結構工程設計規范的安全設置水準。
3 變電站土建安全性與耐久性施工設計
對初步設計審查確定的方案,按現行的規范及規程或國家標準,設備的訂貨尺寸,先局部后整體調整,調整原則不得超出初步設計確定原則。所有尺寸確定無誤后,對初步設計估算的各建構筑物結構尺寸進行詳細計算和經濟比較,應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原則。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合理的斷面,選用地方的材料,減少不必要的運輸費用。根據地質詳堪資料合理處理基礎,一般基礎埋深要求達到2.0米左右,超深不足3米不采用樁基礎。
(一)總平面及豎向布置
總平面布置一般按初步確定原則,無須大調整,局部可以壓縮小部分的調整,主要針對豎向布置調整,使確定標高最優,達到場平工程量最小,擋土墻和護坡量最小。
(二)擋土墻及邊坡
根據施工設計場地合理計算高度,確定合適的擋土墻斷面和邊坡斷面,擋土墻和邊坡設計應充分利用地質資料。對逆坡地質情況可以簡單處理。對于順坡地質情況可以考慮護坡與擋土結合的方式。填方區擋土墻根據地基承載力情況,確定擋土墻材料和斷面形式,地基承載力較差的地區,宜把基礎放大,減少基礎埋置深度。高度大于8米以上采用扶壁式擋土墻,基礎盡量利用天然地基。
(三)建筑結構
結構設計盡量與周圍環境協調,滿足立面和使用功能,減少不必要附屬建筑面積,根據設備的運行要求減小跨度壓縮層高。滿足規范要求同時,盡量采用磚混結構,減少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室外配電裝置計算滿足規范原則時盡量采用成型預制鋼筋混凝土環形桿。
4 結束語
總之,在變電站土建結構設計的安全性與耐久性的研究過程中,一定要運用新的先進技術,結合結構耐久性的理論研究,適當提高土建結構設計的安全性和耐久性,這樣才能夠提高變電站土建工程結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更好的適應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參考文獻:
[1]張吉珂,土建結構工程的安全性與耐久性.2006年第06期
[2]張方龍,如何有效提高土建結構工程的安全性與耐久性.2010年第06期
【關鍵詞】體育賽事 應急預案 編制
應急預案又稱應急計劃,是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為了保證能夠迅速、有序、有效地開展應急行動、降低事故損失而事先制定的有關計劃或方案。它是在對潛在的重大危險、事故類型、發生的可能性及發生過程、事故后果及影響嚴重程度進行辯識和評估的基礎上,對應急機構職責、人員、技術、設施(備)、裝備、物資、救援行動及其指揮與協調等方面預先做出的具體安排。應急預案應當明確在突發事件發生之前、發生過程中以及結束之后,誰負責做什么,何時做,以及相應的資源準備和策略等。
一、大型體育賽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的基本原則
應急預案的制定是為了可以減少突發事件管理中出現的缺乏全局觀念的行為和不合理的行為,使突發事件的應對與管理更加合理化、科學化。應急預案的制定需要明確行動的具體目標,以及為實現這些目標所做的各項工作安排。這就要求制定者不僅能夠預見事發現場的各種可能情況,而且能夠針對各種可能情況制定出具體可行的應對措施,達到預定的目標。
(一)完善制度原則
所謂完善制度原則是通過制度的形式來確定大型體育賽事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的重要性和強制性,即:將大型體育賽事的應急預案制度化。這也是應急預案的系統性、長期性、戰略性、強制性的內在要求。
(二)系統協同原則
系統協同原則是指為了保證應急反應系統的高效協同與快速反應,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應對系統與指揮中心,以統一指揮應急管理的全過程。
在應對突發事件的過程中,如何處理資源需求與資源匱乏之間的矛盾是應急決策是應急決策必須面對的一個主要問題。這就要求按照統一指揮的原則,統一資源的規劃調配,以提高資源使用效率,避免不同部門或局部之間因爭奪資源而產生沖突,從而改變因過激反應造成資源使用浪費的現象。
要從全局出發,抓住關鍵環節、分清輕重緩急、避免分散指揮造成以各自為中心、只見局部不顧全局的局面。同時,要集中優勢資源解決最緊急的問題。應急狀態下必須要有一個強有力的統一指揮的組織機構來協調和決策。
對突發事件來說,統一的指揮系統針具有全權決策的權力。明確劃分權利與責任,規定不同組織層次和部門、崗位其相應的工作與職責,不僅有利于明確分工、責權到位,還有利于事件的處理流程順暢,環環相扣,同時也可避免出現問題時相互推諉,逃避責任。
(三)事件分級原則
事件分級原則是指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型與影響程度的差別,采取不同方式的處置辦法和反應力度,同時在應急預案中明確界定不同層次、類型的指揮機構的動員權限。事件分級原則要求在應急管理預案制定的過程中,通過對突發事件的類型、影響范圍、危害程度以及表現形式等因素的分析,確定應急指揮機構的不同級別層次和專業性能,并規定直接參與處理突發事件的人員隊伍和需要動員的范圍,制定應采取的技術手段和處理原則。
在應急管理預案中,把突發事件分級需要做兩方面的預先評估:一是對各種可能發生的、潛在的突發事件的特征、影響范圍與危害做出評估,并劃分出相應的分類;二是客觀分析各部門以及相應公共組織擁有的技術條件、資源與應急管理能力,然后對應對突發事件主體的能力與資格做出評估。
2004年12月14日北京市政府公布了《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救援預案》,該預案中將北京市所面對的突發公共事件劃分以下四個不同的等級:一般突發公共事件(IV級);較大突發公共事件(III級);重大突發公共事件(II級);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I級),并分別針對不同等級的突發事件制定了不同的處置預案。
(四)信息公開原則
信息公開原則是指賽事舉辦方應該向體育賽事的參與者提供可靠、真實的公共信息,這是其最基本的社會責任之一。當處理突發事件時,實事求是也是應該成為體育賽事組織者公布事實的態度。
著名突發事件管理專家帕金森認為,突發事件發生后,信息的失誤傳播會造成真空,導致黑白顛倒、不真實的流言橫行,而此時“無可奉告”的答案更加助長了此類問題的產生。失實的消息不僅會引起公眾的猜疑,還會導致不正確的報道,使公眾認為社會組織采取了掩蓋手段阻止信息傳播,從而對社會產生抵抗情緒。由此可見,控制和處理突發事件的基礎是對傳播進行有效的管理。突發事件相關信息的公開與如實公布既有利于賽事組織管理者公信力的建立,又有助于消除賽事參與主體的從眾效應和恐慌情緒,在尊重民眾知情權的同時,也便捷了突發事件的處理。
二、大型體育賽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基本內容
應急預案在深入分析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發生后應急人員所需要的應急準備和所需要采取的應急行動的基礎上,根據研究內容制定出的一種指導性文件,其核心內容主要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
(1)預測、辨識、評價緊急情況或事故災害;
(2)應急各方的職責分配;
(3)應急救援行動的指揮與協調;
(4)應急救援中可用的人員、設施、設備、物資、經費保障和其他資源,包括社會援助和外部援助資源等;
(5)在發生突發事件時保護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的措施;
(6)現場恢復;
(7)其他,如:應急培訓和演習的規定、法律法規的要求、預案的管理等。
(一)基本預案范式
(1)預案令
領導應根據國家、省(市)相應法律和規章的授權規定,簽署預案令,并宣布應急預案生效。這主要是為了明確實施應急預案的合法性,保證應急預案的權威性。賽事領導在預案令中不僅要表明對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的支持,還應督促各應急機構制定標準操作程序、完善內部應急響應機制、積極參與應急預案的編制與更新以及預案的培訓、演習等。
(2)方針與原則
3.應采用統一格式編制各項應急功能的標準操作程序;
4.應按照應急準備、初期響應、擴大應急和應急恢復四階段描述程序中規定的各項任務;
5.應與應急功能設置中有關各部門職責和任務的內容一致;
6.應規定相關部門執行程序時應保存的記錄,包括保存樣式和期限。
標準操作程序的描述應簡單明了,一般包括目的與適用范圍、職責、具體任務說明或步驟,負責人有關附件(檢查表、附圖表等)等,標準操作程序本身也應盡量采用檢查表的形式,對每一步留有記錄區逐項檢查核對時做標記使用。
(四)支持附件
應急預案支持附件中應包括:
1.危險分析附件
危險分析附件由下列內容組成:突發事件災害影響范圍預測;突發事件危險面登記表與分布;重要防護目標一覽表與分布;事故后果預測與評估模型;其他危險分析資料等。
2.通訊聯絡附件
通訊聯絡附件由下列內容組成:賽事組織內部所有應急機構、應急組織、應急設施聯絡方式;外部可利用應急機構的通訊聯絡方式和備用聯絡方式。
3.法律法規附件
法律法規附件應由下列內容組成:我國有關大型體育賽事突發事件應急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技術規范和指南性材料;國際上有關體育賽事突發事件應急的公約、建議書和技術指南等。
4.教育、培訓、訓練和演習附件
教育、培訓、訓練和演習附件應由下列內容組成;教育、培訓、訓練和演習計劃;應急人員培訓考核大綱;其他有關突發事件應急教育、培訓、訓練和演習的工作安排。
三、大型體育賽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過程
(一)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
大型體育賽事管理部門可以直接委派負責籌建預案編制小組的成員。成員在預案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或突發事件處理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而預案編制小組的成員應精心挑選。編制小組的規模取決于賽事的規模以及資源情況。小組通常由各部門、各層次人員代表構成,目的在于鼓勵參與,能讓更多的人參與到這個過程中來,增加了參與者所能提供的總的時間與精力,增加了應急預案編制過程的透明度,也易于加快進度,為預案的編制過程集思廣益,從某種意義上加強了應急管理中的預防工作。
把應急預案指派給具體部門或專家,對大型體育賽事組織內部其他成員的影響就是導致他們共同推卸責任的現象,從而大大降低了應急預案編制的意義。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賽事組織管理者需要來自各部門的消息,并在組織安排上應接近高級管理層。
小組成員的任命應由上級領導以書面形式任命,并且明確小組中的正副領導者。任命書向所有員工公示,這樣做便于預案編制工作的展開及信息交流。應急預案編制小組成員必須直接參與預案編制過程的各個階段,應定期開會評價預案的進展情況。特別強調,應急預案小組的成員應該密切聯系,精誠合作,眾志成城。
(二)應對突發事件危險分析和應急能力評估
1.相關信息的收集
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之后,首先小組應著手分析體育賽事可能面臨的危險以及賽事應急實施能力。其次就是收集有關信息,如:大型體育賽事的有關計劃與政策、已建立的應急預案及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然后分析風險,從而確定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這是編寫應急預案的關鍵環節,也是應急管理中的一個重要部分。
2.熟悉賽事有關計劃和政策
熟悉場地設施,了解賽事有關的方針與政策是分析應對突發事件實施能力的第一環節。因此,應急預案編制小組在進行應急管理和編寫應急預案之前,應該閱讀和參考以下文件:體育場地設施平面圖,疏散撤離計劃,防火方案,治安程序,安全與衛生方案等文件。
3.符合外部組織要求
預案編制小組應加強與政府機構、公用事業機構和團體組織等部門聯絡與溝通,不僅要向他們了解在不同的情況下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還應該掌握編制應急預案可利用的資源。在大型體育賽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過程中,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小組要同以下機構保持聯絡:行政主管部門,地方體育局,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緊急醫療服務機關,電力機構等,并從以上機構獲取有關的信息。
4.應急預案的評審
在進行修改或制定新的預案之前,應急預案編制小組應該對已有的預案進行評審。相關預案評審的范圍涉及已有的預案,以及政府相關應急預案等。
對突發事件相關預案的評審可以深刻理解過去處理突發事件管理的方法及思路。相關內容包括評價報告,自然災害、防火預案、球場暴力、恐怖事件應急預案,以及所涉及的應急停車等類似活動的操作規程。對上述內容的評審和檢查可以保證應急預案的連續性。預案編制小組在檢查這些預案時,應特別注意應急預案的時效性。
同時,賽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還應清楚掌握以下幾項內容,包括有政府和社團組織社會應急網絡的運轉,政府應急預案,從而使賽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能充分了解政府機構或社團是如何準備、應急和從突發事件中恢復的,這對及時、有效的處理突發事件有很大的幫助。
內部潛在風險的分析:內部潛在風險分析是評估事故或災害發生時對賽事造成破壞(或傷害)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導致的實際破壞(或傷害)程度,通常可能會選擇對最壞的情況進行分析。風險分析可以提供下列信息:發生事故或同時發生多種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對人造成的傷害類型(急性、延時或慢性的)和相關的高危人群;對財產造成的破壞類型(暫時、可修復或永久的)。
目前來說,準確判斷事故或災害發生的可能性是不現實的。因此,不需要將精力集中于精確的定量分析事故或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在描述發生事故或災害的可能性時,可以用相對性的詞匯(例如,低、中、高),但關鍵是要在現有資料和技術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評估。
應急能力評估:通過風險分析可以對已有的應急資源和應急能力進行評估,從而清楚了解應急救援的需求和不足。應急資源和應急能力對應急行動的快速性和有效性具有直接影響。制定預案時應當在在現有應急資源和應急能力的基礎上,選擇最有效現實的應急策略。
賽事的應急資源主要包括應急人員、應急設備、應急組織對策及應急后援;應急能力包括人員的技術、經驗和接受的培訓等。
應急人員主要包括應急管理小組、公共信息管理人員、疏散小組、消防人員和保安。應急設備主要包括個人防護裝置、營救設備、滅火裝置、通訊設備、醫療設備等。預案制定者通過對事故發生可能性及危險性分析的基礎上,根據自身情況制定所需的設備清單,進行具體的工作部署。
救援設備是應急救援工作重要的基礎條件,為保證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應急預案編制小組應制定救援裝備的配備標準。裝備的日常保管工作十分重要,只有裝備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才能在事故發生時就能立即投入使用。應急人員應根據各自承擔的救援任務和救援要求選配救援裝備。在選擇裝備時,要特別注意裝備的實用性、功能性、耐用性和安全性。救援部門要制定應急救援裝備的保管、使用制度和規定,并指定專人負責,定時進行檢查。同時,要做好應急救援裝備的調度使用工作,保證事故發生時應急救援的緊急調用。
(三)應急預案的編制
應急預案的編制必須建立在大型體育賽事突發事件的分析結果、應急資源的需求現狀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的基礎上。此外,在編制預案的準備期間,應充分收集和參閱已有的應急預案,避免應急預案的交叉重復,并與其他相關應急預案保持協調一致。
預案編制小組在設計應急預案編制的格式時,應充分考慮以下幾點:
1.合理性。應合理地組織預案的章節,便于讀者能快速地找到所需要的信息。
2.邏輯性。保證應急預案每個章節及其組成部分在內容上的相互銜接。
3.一致性。保證應急預案的每個章節及其組成部分都采用相似的行文結構。
4.兼容性。應急預案應盡量采取與上級機構一致的格式,以便各級應級預案能更好地協調對應。
(四)應急預案的評審與
應急預案的評審:為確保應急預案的合理性、科學性以及在實際情況中的適用性,預案編制單位或管理部門應依據我國有關應急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應急預案編制的指南性文件,組織開展預案評審工作。應急預案的評審可以分為內部評審和外部評審兩類。
1.內部評審
內部評審是指在編制小組成員內部實施的評審。在預案初稿編寫工作完成后,預案編制單位應內部組織編寫成員對其進行評審,以保證預案內容完整、語言簡潔流暢。
2.外部評審
外部評審是由上級機構、賽事同級機構實施的評審。確保預案被各階層接受是外部評審的主要作用。根據評審人員的不同,又可分為上級評審和同級評審。
應急預案的:大型體育賽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過各級評審并通過后,應由賽事組織領導簽署,同時并報送上級有關部門和應急機構備案。
四、建議
(一)本文是根據大型體育賽事應急預案的一般編制而言,各地應根據具體情況相應改變。
(二)由于篇幅問題,本文的應急預案編制沒有具體到應急事件分類中的某一類,如火災、恐怖襲擊等,各地可分開制訂應急預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