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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產企業;學生工;問題;建議
【中圖分類號】g710
近年來,重慶市信息產業發展迅速,2013年以后將達到年產1億臺、總產值上萬億元的產業規模,成為重慶市的第一支柱產業。到2015年,電子信息產業從業人員將增加到85萬。隨著我市電子信息產業用工需求量的不斷增加,為保證企業用工,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通過行政手段組織大量中職在校生到信產企業進行為期三個月不等的“教學實習”,于是“學生工”的問題隨之出現。
一、中職在校學生到信產企業實習存在的問題
(一)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被打亂
信產企業用工量大且用工時間不固定,為保證信產重點企業用工,政府相關部門采取行政手段將用工指標分配給各中職學校,為完成上級下達的送工任務,學校組織二、三年級學生停課到企業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實習,導致學校只能被迫調整教學計劃,任課教師反映強烈,部分學生和家長也四處投訴或找學校理論,對中職學校的發展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
(二)實習學生年齡小,工作量和工作時間太長
到各信產企業實習的學生年齡大多在16-18歲,其中16-17歲占85%以上,幾乎都是未成年人。到企業后每天要連續從事12小時左右的工作,經常沒有星期天,還要倒夜班,對這些未成年學生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
(三)企業管理缺少人性化,實習生穩崗率不高
企業基層管理人員素質普遍較低,辱罵學生的現象時有發生。學生在實習期將滿時,班組長找各種理由開除學生。學生加班費經常少算,即使學生明確提出問題后也不補發。文化娛樂生活單調,學生每天幾乎就干三件事,即上班、吃飯、睡覺。這對一個十六、七歲的孩子來講,對其身心健康的發展是非常有害的。所以盡管學校和實習帶隊教師做了大量的動員和思想工作,仍有不少實習生自行離廠。很多學校的實習穩崗率都只有60%-70%。企業則依仗有政府的支持,完全不在乎送生學校、家長、實習生的感受,我行我素。
(四)實習生收入偏低,生活區消費偏高
在中職學生實習的企業中,除富士康底薪1550元以外,其他公司每月底薪僅1100元,2013年10月才上調為每月1200元。學生每月付出艱辛勞動,即使沒有休息,每天加班4小時也只能拿到2000元左右。各中職學校也多次通過不同渠道向上級和用工企業反映過,但改進不大。生活區部分消費品比學校明顯偏高,比如:餐飲、水果、部分日用品等,實習學生意見較大。
(五)崗位與專業不對口,學生流失較多
到信產企業實習的中職在校生,絕大多數崗位與所學專業不對口、操作簡單而且枯燥,每天進行簡單重復的動作,加上企業在管理、生活、待遇等方面的原因使部分學生對就讀中職學校感到失望,認為不讀書一樣可以打工,造成部分學生流失,進而對中職學校招生宣傳工作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六)企業在對學生工的管理上脫節,存在安全隱患
由于各信產企業員工流動性強,更換頻繁,班組長也可以隨意開除實習生,而且往往不通知企業人事部門和學校管理人員,如果學生從工廠脫離監管后出現人生安全事故,將會產生不堪設想的社會問題。
二、中職在校生到信產企業實習的建議
(一)強化政府職能,做好招工就業服務工作
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加大市、區(縣)、鎮三級就業服務平臺建設力度,強化平臺職能,全力做好信息、公共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推薦培訓等工作,定期舉辦各類勞動力招聘會;加大企業空崗報告制度的推廣完善力度,使信產勞動用工供需情況掌握在勞動就業部門手里,促進宏觀調控力度的加強;完善勞動力市場,加大資金投入,使勞動力市場真正達到專業化、制度化、社會化的要求,最大限度地滿足企業和求職者的需要,成為供需雙方最迅捷、最可靠的交換場所;由政府牽頭,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辦法,走出去宣傳信息產業的發展形勢,請進來考察信息產業的就業環境,建立跨區域勞務協調機制,積極為企業引進勞動力。
(二)制定行業自律規定,規范行業用工秩序
由市勞動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
與針對當前信產企業勞動用工、學生薪酬支付等情況,統一思想,明確任務,落實措施,制定信息產業行業自律規定,提出具體措施,并要求企業簽訂行業自律承諾書,促進企業自身用工行為的規范。
(三)盡量不安排在校在讀學生到企業實習
大多數二、三年級學生年齡在16歲至17歲,其身心發育不全,心理承受能力較差,思想意識不到位,吃苦耐勞差,這不僅對學生產生影響,對企業的管理、生產和對中職學校的招生宣傳、社會形象也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
(四)加大政府對職業教育的投入,完善技工培訓基地建設
堅持以“就業引導培訓、培訓促進就業”的原則,進一步整合培訓資源,采取校企聯合模式,加大技工培訓基地建設力度,采用定向式培訓、訂單式培養的方法,下大力氣培養一批企業當前急需的技能人才,緩解企業當前的用工荒。
(五)暢通農村勞動力就業渠道
加強宣傳引導力度,轉變農村勞動者的就業意識,改變傳統就業觀念;引導更多的農村勞動力走向信產行業的就業崗位;要在工作待遇和工作環境上給以優惠,鼓勵農村勞動力進入信息產業就業。
關鍵詞 監督博弈分析;中職專業課教師;企業實踐;優化策略
中圖分類號 G71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8-3219(2014)31-0061-05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中等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工作開展已久并備受重視。21世紀以來的多項職業教育改革決策中均指出,要建立職業教育教師到企業實踐制度,并對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實習指導課教師到企業參與實踐活動的內容、形式、時間等作出了具體要求。因此,一定程度上看,教師企業實踐實現了從方向性制度向規定性制度的轉變,從零散實踐向集中實踐的轉變。企業接待教師實踐的積極性逐步提高,已從自發性接受向制度性接受轉變[1]。但是,時至今日,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活動并未形成長效機制,且一直存在著某種形式上的博弈。深究這種博弈形成的原因,職業學校教師角色內涵的變化可能是始作俑者。
從研究的角度看,職業學校教師尤其是專業課教師的角色一直備受關注。在專業教師的企業實踐要求方面,有學者指出,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只有“親臨現場”,實施“教師企業行動”,方可聯通校企,驅動教師在校企之間“輸血”與“供血”,提升職業教育的價值品性[2]。但是,專業課教師“親臨現場”這種行為并不能自然發生。相反,專業課教師的企業實踐可能受到多方因素的制約。其中,對專業課教師企業實踐的監督直接影響著“教師企業行動”的成效。學者對專業教師企業實踐的有效性進行實地調研表明,雖然參與項目研發的教師比例達到 55%,但實踐的層次、質量卻令人擔憂。譬如,結合實踐與企業共同進行課程設計、編寫實訓教材比例數分別為35%和31%,說明教師下企業實踐的成效并不理想[3]。如何對教師企業實踐活動進行有效測量和評價,并對此基于一種科學的方法進行分析是一個現實問題。博弈分析是經濟學領域常用的研究方法。本研究擬對中職專業課教師企業實踐進行監督博弈分析。
二、模型構建
(一)假設條件
我國中職學校大多為國家設置的事業單位,教師流動性相對較小,其大部分教師對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的渴望并不強烈,認為“吃老本也夠用”的現象普遍存在[4]。不可否認,也有許多認真負責的專業課教師希望以企業實踐的方式提升自身的技術技能水平。基于此,本研究提出第一個假設:中職教師沒有外在約束的條件下,通常對到企業實踐持兩種態度:第一種態度是大部分中職專業課教師認為參與企業實踐的效用會低于專心學校教學或科研工作帶來的效用。即大多數情況下,規避企業實踐、輕松教書才是中職教師安逸生活最為理性的選擇。為了維護正常工作日的學校教學秩序,中職教師企業實踐往往被安排在周末甚至是寒暑假進行。經過緊張教學和難度較大的中職學生管理工作,教師往往特別渴望借假期好好休息,放松身心。要求中職教師利用節假日參與企業實踐,難免會產生厭煩、倦怠情緒。緣于此,相當一部分中職教師并不渴望參與企業實踐。用E0表示規避企業實踐給中職教師帶來的額外效用,此時E0的取值往往較高。第二種態度是一小部分中職專業課教師也持一種理性的態度,即認為參與企業實踐確實能夠提升自身的專業水平,犧牲自己的假期也無妨。此處,用E1表示參與企業實踐給中職教師帶來的效用。在假設前提下,顯然E0>E1。不妨假設各地區中職教師的意愿都符合上文情況,即所有其他中職教師和該區域典型教師保持一致。
針對中職教師企業實踐組織管理問題,國家明確規定:對教師到企業實踐工作的統籌工作要具體落實到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即運行與管理機制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在此過程中中等職業學校本身只負責制訂教師企業實踐的年度計劃和實施方案以及教師選派和管理指導工作。因此,可以作出第二項假設:中職教師參與企業實踐情況是直接受到上級教育部門監督的。在此博弈中,參與人是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和一位典型的中職專業課教師,即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是監督者,中職教師是被監督者。監督者的策略為“監督、不監督”;被監督者的策略是“參與企業實踐、規避企業實踐”;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和中職教師均為有限理性經濟人且雙邊彼此信息不對稱。
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而言,中職專業課教師參與企業實踐是拓展校企合作的重要內容和有效形式。一般來說,上級教育部門將采取劃撥專項經費的形式推動校企合作,并加強基地建設,為教師到企業實踐搭建橋梁,產生了直接的顯性成本。除此之外,在推動中職專業課教師企業實踐過程中更離不開上級教育部門的規劃、監督與管理,也就是上級教育部門監督中職教師參與企業實踐耗費的成本[5]。與此同時,一旦教師不按國家要求參與企業實踐必然會受到學校乃至上級主管部門的懲罰。因此可以作出第三項假設:上級教育部門監督中職教師參與企業實踐耗費的成本為C,一旦發現中職教師未按照規定參與企業實踐受到的懲罰為F(同時 -F可以理解為因發現參與企業實踐教師認真細致的工作而給上級教育部門工作人員帶來的滿足感;另外作為一個合格的上級教育監督部門則F恒大于C,否則其自身的工作不存在價值)。a表示單個典型中職教師參與企業實踐給上級教育部門帶來的效用值,參與企業實踐的中職教師數量越大,則a的效用值越小。
(二)策略集構建
根據以上三個假設繪制中職專業課教師和上級教育部門的策略集矩陣,如表1所示。可以發現,表1中并不存在該博弈的純策略納什均衡。為說明問題,需要對預設條件進行進一步闡釋。
(三)預設條件
設P1為上級教育部門抽查教師參與企業實踐的概率,P2為教師規避企業實踐的概率,可以得出:
第一,如果P1為恒定值,教師規避企業實踐(P2=1)和參與企業實踐(P2=0)的期望收益分別是:
П2(P1,1)=(E0-F)P1+E0(1-P1)=E0-FP1
П2(P1,0)=E1P1+E1(1-P1)=E1
采用效用等值法,得出。
第二,如果P2為恒定值,上級教育部門采取抽查(P1=1)和不采取抽查(P1=0)的期望收益分別是:
П1(1,P2)=(-a-C+F)P2+(a-C)(1-P2)=(-2a+F)P2+(a-C)
П1(0,P2)=-aP2+a(1-P2)=-2aP2+a
采用效用等值法,得出。
(四)監督博弈結論
第一,如果中職教師規避企業實訓的概率小于,那么上級教育部門的最優解是選擇不監督;如果中職教師規避企業實訓的概率大于,那么上級教育部門的最優解是選擇不監督;如果中職教師規避企業實訓的概率等于,那么上級教育部門的最優解是選擇監督或者不監督。
第二,如果上級教育部門監督的概率小于
,中職教師的最優選擇就是規避企業實踐;如果上級教育部門監督的概率大于,中職教師的最優選擇就是參與企業實踐;如果上級教育部門監督的概率等于,中職教師的最優選擇就是參與企業實踐或者規避企業實踐。
綜上所述,以上博弈已形成混合策略納什均衡,即表示上級部門有的概率選擇嚴格查處教師規避企業實訓;同時表示中職教師有的概率選擇規避企業實踐。
三、問題分析
(一)對上級教育部門監督的分析
從上級教育部門監督的概率考察,是最優監督概率。如果上級部門監督的概率大于,中職專業課教師最優選擇無疑是下企業實踐。然而,如果越來越小,中職專業課教師下企業實踐的概率逐漸接近于1,也就是說中職專業課教師下企業實踐的概率越大。不難發現,E0-E1以及F的大小直接影響中職專業課教師下企業實踐的概率。其實,職業教師通過學校的教學或者科研工作獲得的效益基本保持在(一旦校領導有要求,下級教師加班加點亦需完成)不變,但E0是很容易變化的量。這要求上級教育部門能夠尊重職業教育發展規律,建立相應機構對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活動進行統籌、監督和管理,保障教師到企業實踐的時間和質量,并不斷完善學校教師到企業實踐的中長期實踐計劃等[6]。
(二)對中職專業課教師企業實踐的分析
基于以上分析,中職專業課教師規避企業實踐的概率為。因此,未按照規定參與企業實踐的中職教師受到的懲罰F越重,其規避企業實踐的概率越小。在實際操作中,教育部門僅僅規定每兩年必須有兩個月以上時間到企業或生產服務一線實踐,并沒有出臺和完善一系列教師企業實踐的相關法規,更沒有形成一項專門制度。因此,在經濟和社會發展進入產業升級換代的轉型期時,學校、企業和政府更應該自覺建立溝通機制,確保教師企業實踐機制的長期性和有效性。同時,中等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更應該得到法律法規的支持,做到有令則行、有禁則止。確保教師企業實踐工作正常開展,防止實踐流于形式,規范實踐工作過程,以形成性教師評價理論和發展性教師評價理論為依據,構建多主體的教師企業實踐評價體系[7]。一旦有教師消極對待企業實踐,應當使其受到相應懲罰,保證教師參與企業實踐的有效和廣泛開展。
四、應對策略
當前,由于職業教育的跨界性特點,職業學校、企業、政府等各方在這個“共同的事業”中角色認識并不到位。在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問題上,實施成效也受到各方博弈行為的影響。為完善職業院校教師到企業的實踐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快建立政府、職業院校、行業企業和教師等多方相互協調的長效機制[8]。讓“校、企、政”共同努力,實現多贏當然不失為萬全之策[9]。也正如前文分析所示,提高中職專業課教師參與企業實踐概率,降低教師規避企業實踐的可能性便是教師企業實踐問題的核心所在。根據上述混合策略納什均衡,建議強化以下三方面的策略。
(一)優化政府監督行為,降低監督成本
降低上級教育部門監督成本,提高中職專業課教師到企業實踐的可能性,可以采用以下三種策略:
首先,匿名和突擊檢查相結合。在不失公允的前提下,應鼓勵上級教育部門盡量使用匿名抽查或突擊檢查的方式對某區域教師企業實踐情況進行檢查,并按照國家政策嚴格落實相關待遇,或提出批評和落實懲罰措施。
其次,將監督職權分散,形成互相制約的博弈格局。將監督職權分配給同級政府部門、第三方機構甚至大型企業。在當前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形勢下,企業理應承擔起參與職業教育的社會責任。因此,企業領導層可以成為中職教師企業實踐的最好監督者。按照此邏輯,不久的將來國家會要求更多企業承擔起中職專業課教師實踐的監督責任,企業也將處于被監管的情勢下,企業、中職學校和上級教育部門三方博弈的格局將會形成。
最后,直接降低教育部門監督成本。在上級教育監督部門內打造一支高水平的指導團隊,落實“突擊檢查和長效指導”相結合的做法。上級教育部門應把握中職教師企業實踐“時間短、內容多”的特點,根據中職教師的不同需求,充分獲得企業理解、支持與配合,鼓勵企業承擔教師實踐工作[10]。建立一支由企業、學校和教育部門人員共同構成的“智囊團”,教育部門依靠“智囊團”的謀劃,可以巧妙地對教師參與實踐進行監督和監管,防止盲目監督造成成本抬高(此處將中職教師負面情緒抬升造成的教師質量下滑歸類于上級教育部門的成本)。
(二)規范教師企業實踐行為,加大規避行為代價
從問題分析部分可以看出,加大對規避企業實踐教師的懲罰力度能夠促進更多教師因“迫于壓力”參與企業實踐,從而降低規避企業實踐的概率。事實上,提高規避企業實踐教師付出的代價并不是上級教育監督部門的唯一選擇,采用懲罰和“負強化”相結合的辦法也是可取的。融“負強化”和懲罰為一體的策略主要體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提高“雙師型”教師薪酬。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給予中職教師中“懂技術、會操作”的能工巧匠更多特殊待遇和津貼,讓不參與企業實踐的教師切實感受到自身利益蒙受了巨大損失。這樣,依托雙師型教師培養本身便可以提高教師參與企業實踐的意愿。同時,通過完善教師資格標準、實施教師專業標準、健全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辦法以及落實教師企業實踐制度等都將推動中職教師參與企業實踐的有效落實和開展。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應保證教師到企業實踐的經費,經費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在地方教育事業費中專項列支,同時保證教師企業實踐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其次,提升參與企業實踐教師的認識水平。不可否認,當前部分教師對企業實踐存在認識不到位,以應付檢查為目的的情況[11]。因此,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應加強培養企業實踐教師的問題意識、創新意識和參與意識。尤其是在職業學校教師參與項目研發的層次、質量和參與度仍然讓人擔憂,成效也并不理想的形勢下[12],教師要帶著問題或項目參與到企業實踐中去,緊密圍繞解決實際問題參與企業實踐是現實所需。通過認真參與企業實踐,中職教師在技術技能和科研方面均可獲得豐厚收益。相反,不參與企業實踐的中職教師將在多方面蒙受損失,甚至發展前途也會受到影響。同時可將到企業實踐的情況作為教師職務聘任、考核和晉級的重要指標。尤其是在教師職業再也不是“鐵飯碗”的情況下,原本對于下企業實踐持消極態度的中職教師基于自身利益考慮,也會自覺自愿投入到企業實踐中來。總之,為有效防止中職專業課教師企業實踐流于形式,更應規范運作鍛煉工作全過程,應以形成性教師評價理論和發展性教師評價理論為依據[13]。
最后,以“危機意識”促成教師企業實踐。上級教育部門可以擴大“兼職教師”在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中的比例,讓更多能工巧匠直接參與學校一線教學。由于中職學生動手能力強,來自企業的兼職教師受歡迎程度可能大大高于中職專業課教師。迫于這種壓力,中職教師會更加自覺地投入到企業實踐中來,對自己的要求會更加嚴格。
(三)明確中職學校責任,充分發揮紐帶作用
減小上級教育部門監督的成本、加大教師規避企業實踐的代價是促進中職專業課教師參與企業實踐的直接手段。但是,中職教師和上級監督部門間的博弈不能忽略職業教育中另一個舉足輕重的利益相關方――中職學校。中職教師企業實踐必須依托于校企合作開展,因此,中職學校應積極促成校企合作并鼓勵、支持教師的企業實踐。然而,在現實情況下,中職學校有時會成為教師企業實踐的“障礙”。這種“障礙”表現為:大多數公辦中職學校對上級主管部門依賴度高,而與企業合作不密切。這種情況下,以學校自身之力難以與企業建立穩定持久的關系。尤其是當中職學校面對教師們所關心的“課時量”、“工作任務”等問題時,對教師施加壓力反倒影響教師參與企業實踐。因讓教師參與企業實踐而無法爭取到充足的經費,反而打擊了教師工作積極性,職業學校不希望出現這樣的窘境。盡管教育部《關于建立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到企業實踐制度的意見》明確規定:“教師到企業實踐的經費,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在地方教育事業費中專項列支。”但是很少有地區能夠做到這一點[14] 。因經費缺乏學校無法保證教師參與企業實踐的落實,這也是中職學校難以支持教師參與企業實踐的一個深層次原因。
為解決這個現實問題,中職教師參與企業實踐的改革也應該從職業學校層面入手。首先,建立緊密的校企合作制度,為教師實踐提供充足的企業技術崗位。教師對企業的技術和研發支持與企業對教師實踐崗位的提供應當形成“等值抵消”和“付出終有回報”[15]。其次,上級教育部門應當推動建立深層次、緊密型的校企合作關系,通過產學研等系列活動促進教師到企業實踐。讓職業學校與企業建立一種雙向互動的、深層次緊密型的合作關系,成為雙贏共生的合作伙伴,充分鼓勵企業搭建平臺,增強吸引力[16],讓中職教師在企業中學到“真技術、真本領”。第三,鼓勵私人捐助、社會募集等多種形式籌集資金推動中職教師參與企業實踐。在經費方面解決廣大中職教師特別是中西部偏遠落后地區中職教師參與企業實踐的后顧之憂,讓更多的中職教師“安心、放心、舒心”地參與到企業實踐中去。總之,需要學校加強管理和制度建設,增強推動力;需要教師發揮主動性和積極性,增強執行力;需要企業搭建好平臺,增強吸引力[17]。
參 考 文 獻
[1][5][8]李夢卿,楊妍F.“雙師型”視閾下職業院校教師到企業實踐工作的研究[J].教育發展研究, 2013(19):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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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97
[7][13]武俊梅.高職教師下企業鍛煉的評價體系構建[J].教育評論,2013(2):51-53.
[9]張學兵,陳玉蘭.“政、企、校”共同破解高職院校教師下企業鍛煉面臨的問題[J].職業時空,2011(12):9-11.
摘要:學生頂崗實習是職業教育的一種重要方式,然而,由于實習學生身份定位的缺陷、相關法律法規缺失、學生維權意識和能力缺乏等原因,導致實習學生遭受人身傷害及勞動權益損害時權利難以實現,不利于我國職業教育的順利發展。文章分析了實習學生權益保護的突出問題及原因,并提出加強實習學生權益保護的若干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 職業院校;實習學生;權益保護
0引言
由于多種原因,學生頂崗實習期間的權益易受侵害,其權益保護問題日益受到社會的關注,積極探索與構建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保障體系,建立切實有效的法律保護制度,不但有利于保護實習學生的權益,培養合格的優秀人才,而且對于職業教育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頂崗實習學生權益保護存在的突出問題
1.1 勞動權益遭侵害,維權困難實習單位沒有提供適當的實習條件和待遇,勞動時間長、加班現象非常普遍,同時加班工資缺乏保障,頂崗實習企業與學生簽約比例較低。而且,按現行法律規定,實習生與實習單位間不能形成勞動關系,無法通過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請仲裁處理,也難以向單位工會組織尋求幫助,在維權途徑上困難重重。
1.2 人身權益受損害,救濟障礙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如果是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法》和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醫療費由工傷保險或者由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的單位支付。但對權益受損的職校實習生來說,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依據、途徑等方面卻有很多障礙。如江蘇省常州高級技工學校焊接鈑金專業學生陳某,由學校安排到常州某化工設備公司從事焊接工作實習。陳某在焊接化工容器間操作結束后,獨自從容器里出來時受了傷,司法鑒定為六級殘疾。為了協商賠償事宜,陳某及家人多次奔走于學校和企業之間,始終沒能達成一致意見。
2頂崗實習學生維權困難的主要原因
2.1 實習學生身份界定的缺陷法律適用是以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為基礎,解決實習學生的身份問題是有效保護實習學生權益的重要前提。對于實習學生的身份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一是勞動者說。觀點認為,學生到實習單位實習,不管是否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或勞動合同,就與實習單位建立起勞動關系這一點看,實習學生就是實習單位的員工。二是學生說。觀點認為實習學生尚未畢業,與學校之間還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學生的實習活動是學校教育活動的一個環節,所以實習學生的身份應該屬于學生。三是折中說。此種觀點認為對于實習學生身份的界定不能一概而論,應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界定。正是由于對頂崗實習學生的身份界定的不明確,造成其維權困難的不利局面。
2.2 頂崗實習法律制度的缺失有關法律法規定性不明確是頂崗實習學生經常遭遇侵權的關鍵原因。現行法律沒有把學生實習納入勞動者范疇,實踐中,如果學生實習出現勞務糾紛,而這種勞務糾紛,按照我國現行的勞動法規,不適用于《勞動合同法》。1996年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附則中,把實習生也納入工傷保險范圍,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把這一內容取消了。實習學生的人身傷害也無法按照工傷處理。
2.3 校企實習過程管理的缺位一是頂崗實習管理不到位。一些學校對頂崗實習重視不夠,疏于管理與教育,教學目標缺失,教學質量無法得到保證,影響到學校的可持續發展。二是頂崗實習與企業對接不上,大多數企業都沒有針對實習學生的相關崗位培訓計劃,有的企業根本就把學生當成低成本的勞動工具,要求長時間頂崗加班卻無報酬或僅有微薄補貼,學生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影響。
2.4 學生維權意識和能力的缺乏根據有關調查顯示,實習學生一般不了解自己在實習期間的權益到底有哪些,使得一部分實習學生在受到侵害時,不愿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的甚至根本就不知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同時,由于就業壓力,使得實習生處于弱勢地位而不敢爭取自己應得的權益。另外,實習學生缺乏必要的社會經驗和心理素質去應對各種突發事件,自我保護能力較弱,也是其合法權益受損的重要原因。
3有效保護實習學生權益的建議與對策
3.1 法律層面的保障
3.1.1 從現有法律規定尋找救濟的路徑學生實習一定要與單位簽訂實習協議。學生實習期間各種問題的解決,有賴于國家出臺詳細、嚴格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但目前實習生自我保護最有效和可行的辦法,是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該協議雖不是勞動合同,但并不影響其法律效力,不適用于勞動合同法但仍適用于合同法。
實習學生的人身損害應按民事侵權糾紛處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應當由實習單位和學校共同對受害學生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學校應對實習學生承擔一定的管理和保護的義務,如果學校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則學校對學生的人身損害存在一定的過錯,應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對受害學生承擔的是侵權法上的補充責任。造成損害的直接責任人應首先承擔責任,承擔補充責任的責任人在直接責任人不能賠償、賠償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承擔責任,且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可以向直接侵權責任人追償。
3.1.2 從長遠發展建立健全法律體系
①明確實習學生的法律地位。雖然其身份不同于企業內的普通勞動者,但仍可借鑒境外職業法律的規定,將職校實習學生視為特殊勞動者,享有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者應具有的相關權利。德國勞動局有專門的條例來保障實習學生的各種權益,我國在立法時,不妨借鑒德國以及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
②合理確定實習單位應向實習學生支付的勞動報酬。美國《公平勞動標準法案》允許企業對包括實習生在內的五類人員支付低于最低工資的勞動報酬,無錫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企業應給予實習學生適當的生活補貼,標準為按不低于當地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的50%,由企業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實習學生。青島市也出臺《中等職業學校實習生權益保護辦法》,根據規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生實習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廣東省高等學校大學生實習見習條例》規定,學生頂崗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當按照同崗位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向學生支付實習報酬。
③將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的人身傷害事故處理納入工傷保險。為避免加重實習單位的經濟負擔,可參照原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工傷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向有關學校和企業收取保險費用。”或者通過修改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將實習學生納入適用范圍。德國《事故保險法》即規定,所有雇傭勞動者、公職人員或學徒都享有工傷事故保險待遇。法國《勞動法典》也作了類似規定,應予借鑒。
3.2 實習責任分擔的屏障
3.2.1 建立學校、企業、學生三方風險共擔機制學生到實習單位頂崗實習期間,要強制性地為學生購買相關保險,同時學校與頂崗實習企業事先要約定如何分擔責任,使學校、企業、學生形成一個利益共同體。廈門的做法值得借鑒。廈門將為中職學校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每個學生可享受每年最高50萬元的保險。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經費從職業學校學費中列支,免除學費的從免學費補助資金中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費。如學校與企業達成協議由企業支付的,企業支付的實習責任保險費據實從企業成本中列支。這種探索不僅為中職生實習權益構筑一道保障網,也為校企合作鋪平了道路。
3.2.2 完善學校、學生、用人單位三方實習協議機制學校應該有針對地制訂一些實習規范性文件,并盡可能和實習單位達成一致。從實習單位的角度出發,實習單位與實習生簽訂一份實習協議也很重要,如在協議中明確實習報酬的標準、實習紀律的約定、實習生過錯造成單位經濟損失的處理、實習生人身意外保險的約定、學校在實習過程中的職責要求及學校的法律責任等。有了一份完善的實習協議,學生、學校、實習單位三方可以在發生糾紛時有約可依,更好地處理相關爭議。
3.3 學生權益的多層保護
3.3.1 學校加強頂崗實習安全教育與管理在重視學生職業技能提升的同時,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納入課程體系,制定嚴格的實踐教學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3.2 政府應該加大監管力度勞動行政部門除了審核實習生所在學校的資質、實習生年齡、實習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公平外,還應對實習企業的資格條件及使用實習學生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違反實習協議規定,侵害實習學生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應剝奪其使用實習學生資格。
3.3.3 學生增強自我保護的能力在實習前與單位簽訂實習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份完善的實習協議可作為糾紛處理的重要依據。若實習期間出現意外或者權益被侵犯的情況,還應該學會正確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有證據意識,保留證據,以備日后之用;遇到權益被侵犯,自己無法解決,可以向家長、學校和其他同學求助解決,或尋求國家及社會的救濟。
4結語
實習學生權益保護應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學校應加強實習過程的管理,企業應增強誠信與守法意識,社會應給予必要的援助,政府應加大監管力度,最根本的是國家應健全法律制度,從而形成對實習學生權益保護的合力,促進職業教育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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