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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資金支持
為了扶持小微企業的發展,遼寧省設立了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并不斷擴大其規模。2012年,遼寧省本級專項資金從4800萬元增加到1億元,各市設立的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也在現有規模的基礎上隨財力增長適當增加資金額度。小微企業發展過程中,貸款難、擔保難成為主要問題。為此,遼寧省市兩級都建立了中小微型企業貸款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省本級財政每年安排該專項4000萬元。此外,遼寧省還鼓勵各市建立創業種子基金,2012年省本級財政安排5000萬元,按各市建立的創業種子基金額度10%的比例給予補助。2012年,遼寧省財政安排了1000多萬元的中小微型企業“專精特新”專項資金,支持中小微型企業“專精特新”項目,省市兩級政府支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中小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50%。
(二)稅費減免
近幾年,國家將扶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發展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為了切實減輕小微企業的負擔,國家提高了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遼寧省執行月銷售額或營業額2萬元的國家規定上限標準,擴大了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此外,遼寧省還將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政策從2012年底延期執行到2015年底。同時,遼寧省認真落實國家對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優惠政策。根據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按20%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免征印花稅。另外,遼寧省還清理涉小微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小微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政府采購
為了進一步發揮政府采購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作用,遼寧省在政府采購中給予了小微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的優先考慮。針對小微企業在政府采購中比例不高的問題,遼寧省提高了小微企業貨物、工程和服務在政府采購中的比例,要求采購預算總額的30%要面向中小微型企業采購,其中不低于60%的比例留給小微型企業。
二、遼寧省促進小微企業發展財政政策存在的問題
盡管遼寧省出臺的各項財政政策在促進小微企業發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這些政策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財政性資金投入不足且分散
遼寧省雖然不斷擴大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規模,但是與經濟發達的省份相比,遼寧省各級財政對小微企業
的支持力度仍然不夠。特別是各市設立的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總體規模普遍較小,隨財力增長而增加的資金額度各市差距較大,并且隨意性較強,難以適應小微企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另外,各級政府對小微企業資金進行多頭管理,難以將財政性資金集中起來,進行組合安排、配套使用,導致財政性資金支持小微企業的整體效果不明顯,很難形成政策合力,削弱了財政性資金對遼寧省小微企業扶持的力度。
(二)對小微企業融資的扶持力度較小
遼寧省對于小微企業實施的政策關于融資這個問題涉及較少,目前主要是設立貸款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還不能夠很好地幫助企業解決融資難題。現行的優惠政策存在嚴重的單向性,而缺少一種良性的雙向互動性,很少有政策來推動金融機構主動向小微企業提供充分的貸款。雖然遼寧省政府為強化小微企業的融資能力而專門設立了一些信用擔保機構,但是政府對于這些擔保機構往往缺乏系統化的長期資金支持,而只是在開始時注入一筆資金。而由于這些機構所扶持的小微企業規模小,貸款額也較小,所以這些機構通過貸款所得的收入相對來說也很少,因而不能維持其自身的生存,更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另外,這些機構在擴展擔保業務的同時也增加了自身的經營風險,而且這些機構由于沒有銀行實現風險共擔,不能將風險部分的傳遞出去,因而只能夠獨自承擔巨大的經營風險。而且,擔保機構自身也存在很多經營問題,如不規范動作。有些擔保機構分工不明確,內部管理混亂,政府與企業交混在一起,因而在日常運營中易受到政府行為的干擾,難以實現自主經營,更難以從根源上幫助小微企業實現融資的目標。
(三)財政補貼力度不夠,效率不高
遼寧省財政補貼數額不夠高,補貼資金不集中,分散在多個部門。由于這些部門不能形成統一的步調,因而很難達到總體大于部分之和的效果,因而造成政府雖然有所投資,但資金利用效率仍然偏低的現狀。另外,財政部門沒能夠就補貼資金的利用形成一個系統化的管理體系,有時候資金已經補貼下來,但是相關部門對于這筆資金的利用沒有明確的使用途徑并進行很好地規劃,從而造成資金不能夠很好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同時,由于對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鏈條不完善,很容易在監管方面造成漏洞,從而出現部分官員監守自盜,私自挪用公款,導致小微企業真正享受到的優惠很少。此外,由于政府財政補貼不到位,不能夠很好地發揮對小微企業的科技創新的引導和推動作用,這使得小微企業在與大企業的競爭中處于絕對的劣勢。
(四)政府采購制度不健全
盡管政府采購政策中存在對小微企業的政策傾斜,但是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對政府采購進行強制規定,使得政府往往在產品競標中還是走形式,沒能夠真正實現對小微企業的照顧和公平競爭。此外,由于現行的采購政策對于產品生產商的資質要求偏高,而小微企業由于自身規模的限制往往很難達到這一標準。因此,對小微企業的政府采購政策也常常因企業自身的規模約束或產品質量約束而在實際操作中變得難于執行。
三、促進遼寧省小微企業發展的財政政策建議
(一)加大財政資金投入
廣東省財政在2003年至2008年每年安排2億元專項資金用于扶持中小企業發展,2012年將這一數額提高到2.5億元。相比之下,遼寧省雖然已將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增加到1億元,但是規模還是偏小,無法滿足需要。因此,遼寧省應當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增加直接財政性資金的投入。對于各市設立的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省政府應當對其隨財力增長而增加的資金額度或比例做出具體規定。同時,遼寧省級財政還應當進一步增加“專精特新”專項資金的撥款數額,要求各市級財政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資金。對于創業期的小微企業,政府應該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幫扶小微企業順利渡過初創期進入成長期。此外,針對遼寧省小微企業扶持資金存在的多頭管理、責任不清等問題,應統籌和整合各項政策資金,切實提高有限資金的使用效率。
(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持
為了更好地解決小微企業的融資難題,遼寧省應當加大對中小微型企業貸款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撥款力度。除此之外,遼寧省應當建立以市級財政為引導和支撐、省級財政按一定比例出資支持、民間資本參與的多層次小微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政府要動用各部門力量加快建設小微企業的誠信評級系統,促進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門、擔保機構、銀行和企業間順暢交換和使用。同時,要對政策性擔保機構的建立和發展予以嚴格要求,并建立相輔助的法律程序,來監督管理這些專門的擔保機構。在此基礎上,要發揮政府的監督職能,嚴厲監管擔保機構的財務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使這些專門建立的政策性擔保機構可以充分發揮作用。為了解決下屬市級政府出資設立的擔保機構的后續資金問題,省級財政必須建立財政資金的支持和補充機制,來保證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可以有充足、穩定的資金支持,壯大擔保機構的實力,增強擔保機構在抵御風險方面的能力。另外,可以成立專門的小微企業信用擔保協會,作為中間機構,幫助擔保機構與政府進行流暢的信息溝通,并為小微企業提供咨詢服務以及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業務培訓。信用擔保協會應當對所有會員單位進行統一管理,評選優質單位進行鼓勵,對惡意破壞行業規章的單位進行管制處理,提高行業的信息流通度,建立健全小微企業以及相關信貸擔保單位的資信檔案體系,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省市兩級財政還可以通過補貼擔保費或貼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通過私募債券、集合票據、集合債券、區域集優等方式擴大融資。
(三)加大財政補貼力度,加強管理
遼寧省要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財政補貼力度,加快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將資金進行集中處理,統一發放,保證財政補貼能夠做到專款專用,使得政府對小微企業的資金支持可以形成一條完整的鏈條,從而做到持久穩定地為小微企業提供支持和幫助。同時,要積極有效地發揮財政補貼的引導作用,導向性地支持小微企業科技創新、結構升級和環保低能,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為了推動小微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推進品牌建設,培育出創新能力強,具有競爭力的小微企業群體,遼寧省財政應當進一步加強對“專精特新”項目的補貼力度。此外,政府可以通過補貼展位費和公共組織費等方式,支持小微企業參加各類重點展會,拓展產品銷售渠道。需要強調的是,在利用財政補貼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過程中,必須加強對相關資金使用效率的監督和考核,否則不僅會造成資金浪費,而且會打擊其他小微企業的積極性。(四)健全政府采購支持小微企業的相關制度盡管我國在鼓勵政府選購小微企業產品上頒布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這些法律法規相對實踐來說還是比較籠統,對實際操作的指導不夠細致。因此,遼寧省應當在《政府采購法》的基礎上,健全政府采購相關制度,擴大小微企業產品在政府采購計劃中的份額。可以考慮在滿足財政部門自身運轉和不影響公共服務質量的前提下,按照不低于預算總額20%的比例面向小微企業進行政府采購。對于一些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政府可以在采購評審中適當給予小微企業不超過10%的價格扣除。考慮到小微企業本身實力有限,單獨競標往往成功率不高,政府應當鼓勵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與競標。為了保證大中型企業的積極性,政府可以規定,如果小微企業的協議合同金額占到聯合體協議合同總金額的30%以上,可給予聯合體5%以內的價格扣除。此外,還可以采用分割招標的方式,對于單個小微企業無法消化的大額訂單進行有機分解,使得拆分后的多個訂單可以被多個小微企業進行公開競標,從而使這些小微企業都能獲得更多公平的競爭機會。
四、結語
同時,政府應當設立專門的服務機構,安排專門的服務人員為參與政府采購經驗欠缺的小微企業進行培訓和指導,使小微企業避免因不熟悉政府采購的相關制度而流標,保護報價、技術指標都有優勢的小微企業。
作者:張媛單位:遼寧對外經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