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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水平不斷提高,居民對食品的需求由要“吃飽”變成了要“吃好”,對食品質量安全的要求也在逐漸提高。然而,近年來連續出現的食品質量安全問題越來越引起人們的擔憂,也呼喚社會各方面都來關注食品質量安全問題,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管機制的建設。
一、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監管機制的缺失
第一,缺乏嚴格、規范的監管法律體系。近年來廣泛實行的主要有《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但僅僅這些是不夠的。然而,就是這幾個法也只是對食品質量安全作了概括性的說明,還存在著如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法律結構界限不清。一個科學、規范的法律體系應當由核心結構和配套結構組成,但食品安全法律的問題恰恰在于未能形成法律的核心,法律沖突表現在《產品質量法》和《食品衛生法》之間。食品與產品的概念是種屬關系,《產品質量法》是調整普通產品的法律規范,當屬一般法;《食品衛生法》是調整食品衛生的專門法律,當屬特別法,但我國卻是《產品質量法》在法律適用上不斷延伸,一步一步地介入食品安全的具體監管?!妒称沸l生法》作為唯一一部調整食品生產經營的專業法,應當理所當然地成為食品法律體系的核心,遺憾的是《食品衛生法》在實施過程中其作用被不斷地弱化,適用空間不斷壓縮,無法對體系內的其他法律規范發揮指導作用。二是在內容上存在著相互重復的現象,不同的法表述的是同樣的問題,但又缺乏統一的標準,比如關于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AA級、A級)規定就名目繁多。三是存在著較多的法律監管盲區,法律、法規內容不細,對一些明顯違背民意的行為法律上又都是空白點,無法準確界定。比如,衛生執法部門在執法中對經營者的非法所得的認定就缺乏明確的手段,對不法黑加工點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而對那些無證經營的黑加工點則無照可吊,對他們的監管只能是以罰代管,對其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只要不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和人命案,就難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四是有些法律法規內容籠統,操作性不強,對食品質量安全事件的處罰規定不明確,對實際問題缺乏約束力,處罰力度不足,不法行為的違法成本較低,造一次假的所得能抵得上多次罰款,這也就助長了違法者的投機心理。實踐證明,我國的食品質量安全法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不能適應不斷提高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需要,也不能適應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第二,監管制度推行不利。一是行政監管體系缺乏健全機制,長期以來我國對食品的質量和安全的管理是只有《食品質量法》沒有《食品安全法》,2009年全國人大通過了《食品安全法》,這是一個歷史性的發展,然而這個法規定的是分段管理模式,由衛生部牽頭負責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農業部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國家質檢總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的監管;國家工商總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筆者認為這種分段管理在操作過程中是難以做到各部門職責無縫銜接的。多頭管理導致職能交叉,職能交叉導致職責不清,職責不清導致責任不到位,責任不到位導致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監管出現薄弱環節或空缺環節,這樣既容易使違法生產經營者有了生存的縫隙,也使出現問題時難以找到真正的責任主體。二是食品質量監管標準滯后,中國農業大學食品科學與營養工程學院院長羅云波說“現有國家標準中等同或等效采用國際通用標準程度不高,盡管在食品出口行業中普遍標準較高,但較弱的生產技術水平和標準不協調統一會制約我國食品行業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力和提升空間”。有些地方標準及農業、商業、輕工、環境、衛生等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指標存在互不配套、相互矛盾、不便執行的情況,采用國際標準比例低,最關鍵的是執行標準差距較大,有大量食品無標生產、無標上市、無標流通,在城鄉結合部和廣大農村市場尤為明顯,更為嚴重的是,我國的食品質量安全標準與國際通行的標準在理念和需求上是脫軌的。另外,我國是世界上唯一的具有兩套食品檢測標準的國家,一個是“食品質量標準”,法律依據是《食品質量法》,制訂的單位是國家質檢總局,另一個是“國家食品衛生標準”,依據的法律是《食品衛生法》,執行的單位是國家衛生部。這兩套標準同樣規定的鉛含量,質量標準和衛生標準不一樣,在同樣的食品里面安全標準含量不一樣,兩個部門按照不同的標準檢驗同一個企業的產品,執行不同的標準。有的按照這個標準可能合適,按照那個標準可能又不合適。
第三,我國的食品質量安全檢測機制落后。一是檢測手段不完善,大量的食品安全檢測工作是在基層進行的,但是由于基層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落后,使檢測的不準確、不及時,有些比較大的檢測項目省級以下的許多地方由于設備和人才的不足是無法完成的,這也影響了食品質量安全信息及時有效的反饋。二是由于一些檢測人員素質不高收受生產經營者的賄賂,使許多問題食品在接受檢測時問題被掩蓋,這種責任不僅無人追究,而且這樣的問題食品還可以長期堂而皇之的進入市場,這種食品中有的問題明顯可以馬上發現并得到糾正,而有的問題則是隱蔽性的,要較長時間才能顯現出來,其累積造成的社會危害將會更大。三是檢測空白依然存在,目前在食品質量安全檢測中主要關注一些顯性因素,而對一些隱性因素則易忽略,比如,一些超市中存放食品的環境嚴重不符合衛生標準,在一些知名大超市的倉庫和貨品銷售區發現過多起老鼠串動事件,經營者認為這是正常的,還有的超市將即將過期和已經過期的食品打折銷售或與其他食品打包銷售,這種行為被認為是促銷,事實上這是在利用消費者的價格盲目心理誤導消費者。
二、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管機制建設
第一,進一步加強食品質量安全法律體系的建設。一是要逐步完善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對現有食品質量安全監管法中不規范的內容進行調整,對于法律監管上的空白點要加以補充,讓執法人員有法可依,對經營者也能起到有效的約束作用。呼喚多年的《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正式出臺,這標志著我國食品安全的法制進程開始提速,并逐步走向良性發展道路。但僅靠一部《食品安全法》不可能囊括并解決所有問題,應該以《食品安全法》為主、建立起一套從農田到餐桌全程監管的、既有中國特色又與國際接軌的食品質量安全法律體系。二是要積極開展對外交流活動,借鑒國外先進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的立法經驗和法律內容,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的法律法規總是落后于社會發展的局面,使我國的食品質量安全法律體系能與時展同步。三是要加大對違法分子的懲治力度,對于違反食品質量安全法的人無論生產和經營數量多少,都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并給予重罰,這樣方可打擊不法分子的制假、售假行為。
第二,進一步明確食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能。一是要建立責權明晰的監管體系,今年初頒布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實行分段管理模式,要做到這一點各職能部門首先要遵循統一的管理目標,要有彼此負責的意識,其次要劃清明確的責權界限,理順責權關系,消除監管盲區,具體來講就是在本部門工作中努力為其他部門的工作創造條件,遇到問題努力在本部門負責的階段解決,絕不推到下一階段,絕不越權管理;還要暢通政務公開渠道,向社會公開承諾,明確辦事規程,讓每項工作都在向社會告知下操作,從而提高行政效能,促進依法行政。二是要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培養一支作風扎實、素質過硬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管隊伍,監管人員不僅要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要做到勤政廉政,還要有較強的監管業務知識,能夠把好食品質量安全關,起到安全衛士的作用,要做到兩個服務,即為社會發展服務、為人民的生活健康服務。三是完善檢測手段,制定嚴格的食品質量安全標準,各級政府要加大檢測設備的投入力度,做到檢測得及時、準確,對于不符合食品質量安全標準、隨意添加有害物質的食品堅決不許流入市場,確保食品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的安全。
第三,要引導企業的自律行為。企業是產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只有把好產品源頭這一關,才能從根本上保證食品質量的真正安全,因此,作為第一責任人的企業必須要把社會責任感看成是企業生存之本。一是要有計劃地組織食品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進行社會主義道德文化的教育,通過喚起人的良知,抨擊丑惡現象,把食品行業的道德納入食品質量安全誠信范圍中。二是要進行《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市場準入制度以及質量管理知識的學習和培訓,使其明確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依法取得生產許可,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要通過市場準入審查,幫助企業完善生產條件和質量檢驗手段,提高質量保證能力和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使全體從業人員掌握基本技能和政策,在努力培育食品行業的名優產品、積極引導消費、打擊仿冒名牌等項工作中。進一步提高為社會服務的有效性。
第四,讓消費者有參與監管的機會。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僅僅靠政府各職能部門是不夠的,還必須有廣大消費者的參與,畢竟廣大的消費者是食品質量安全的直接受用者。一是要提高消費者對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管意識,過去我國的消費者對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管意識淡薄,近年來頻繁出現的食品質量安全事故逐漸激發了消費者的質量意識,但由于缺乏可行的監督機制也只能是無可奈何、等待政府去處理,所以政府有關部門應建立起確保消費者對食品質量安全有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訴訟權等機制,這樣才能增強消費者的監管意識,堅定監管信心。二是加強對消費者食品質量安全常識的宣傳普及,由于我國剛剛脫離溫飽狀態,廣大消費者長期為“吃飽”而努力,對于如何“吃好”還處于認識初級階段,對食品質量安全知識更是缺乏,這也就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為此要通過社區、市場等場所進行食品質量安全的宣傳普及,使消費者能夠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健康。三是建立長效監管渠道,允許消費者參與立法和修訂過程,使消費者的意見直接能夠體現在食品法中,利用媒體、網站、宣傳欄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信箱等向社會做出“有報必查、有假必打”的社會承諾,讓消費者實現有效監管。
食品質量安全監管機制是市場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管機制建設有助于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有助于保障社會的和諧穩定。我們要用科學發展觀的精神指導食品質量安全監管機制的建設,為廣大人民群眾創造一個科學健康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