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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自治州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積極穩妥地推進我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確保完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任務,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不斷創新林業發展的體制機制,依法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范流轉、減輕稅費,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促進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二)基本原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收益權;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林業得發展;堅持尊重農民意愿,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范有序;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
(三)總體目標。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務,規范管理,逐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范圍
本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范圍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對權屬有爭議的森林和林木、林地,要按照“逐級負責、分級調處”的原則,積極調解權屬爭議,在解決好權屬爭議后才能進行改革;對權屬爭議難以調解的、已改變林地用途且難以恢復森林植被的,暫不納入改革范圍。
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明晰產權。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性質、林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等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
1、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承包期滿,可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繼續承包。責任山面積、四至界限不清楚的要明晰確權。農戶不愿意繼續承包的,可在清理原合同約定的權責和義務后,交回集體經濟組織重新發包。
2、我縣“三山變一山”時已分配到農戶的自留山、承包到農戶的責任山原則上維持不變,繼續實行“生不增,死不減”(即增人不增林地、減人不減林地)的政策,個別需要調整的可適當調整。已經劃定的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或隨意調整,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劃定時有約定的外,一律歸農戶所有。承包到戶的責任山,保持承包關系的穩定。自留山、責任山已“兩山并一山”的,按林業“三定”政策予以區分并確權發證;不能區分的,按責任山的形式予以確權發證。農戶經營管理的自留山、責任山被以行政手段收歸集體統一經營的,原則上退還原農戶經營,不能退還的按照有利于管理和保護的原則,可以采取宜統則統、宜分則分的方法確權發證,確保鄉村集體林場的穩定。
3、行政村并村后,原有的村、組、個人合法擁有的林地、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由原村、組集體組織成員所共有,不得因并村而重新劃撥給并村后的其他村民小組。
4、農戶舉家遷移,戶籍未變更的,其自留山和責任山維持不變;戶籍變更未轉為非農戶口,在遷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自留山和責任山可以繼續保留。
5、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風景林、紀念林、水源涵養林、偏遠林等),可以通過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實產權。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可視情況保留林地總面積10%以內的集體林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實行民主經營管理。對經營效益好、群眾滿意的集體林場,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也可采取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實產權,維護原形式不變,完善確權發證,實行統一管護,財務單獨核算,70%以上的收益按山林面積或者股份分配。
6、已經流轉的集體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規范的,予以維護;對手續不完備、合同不規范、群眾意見較大的,要本著尊重歷史、依法辦事的原則予以完善;對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依法予以糾正。
7、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宜林荒山荒地,采取其他承包方式經營。可以由集體統一組織開發后,再以適當方式確定經營主體;或者將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股份合作經營。
8、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國有農場、苗圃等單位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林木,要明晰權屬關系,依法維護經營管理區的穩定和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國有山林要穩定權屬,憑原林權證或《山林承包合同書》換發新證。對林權爭議和承包經營權或林權流轉等爭議引發的矛盾糾紛,各鄉鎮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調處”的原則,積極予以協調解決;對于歷史遺留問題,本著“尊重歷史、依法依規、妥善處理”的原則,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二)勘界發證。產權明晰后,按照國家、省有關林地林權登記發證的規定,依法進行實地勘界、登記、核(換)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做到林權登記內容齊全規范、數據準確無誤,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由林權權利人對林權證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予以核實確認,辦理簽領手續。對權屬不清或者林權糾紛尚未解決的,暫不核(換)發林權證。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流轉管理、林地承包爭議仲裁、林權糾紛調處等工作,由林權管理機構負責。
本次林權制度改革中核發的林權證,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也是今后申請采伐、流轉、抵押、補償等林事活動的唯一法律憑證。林改登記確權面積一律以地形圖實地測繪面積為準。林權證發放后,原林業“三定”的山林權證一律自動失效。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林業、檔案部門要將林權檔案管理納入改革工作內容,建立林權改革檔案管理制度,共同做好林改檔案管理。
(三)放活經營權。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對商品林,農民可以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禁止木竹壟斷經營和地區封鎖,不得出臺限制林權所有者自主經營的政策措施。對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發展林下種養業、森林旅游業等。
(四)落實處置權。在不改變林地所有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
(五)保障收益權。農戶經營的自留山、責任山的合法收益歸農戶所有。征收集體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林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經縣人民政府劃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戶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嚴格按照相關政策發放;未承包到戶的,要落實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規范木竹產品稅費征收管理。取締所有違法違規的木竹收費項目,嚴格禁止亂收費、亂攤派行為。
(六)落實責任。承包集體林地,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明確規定并落實承包方、發包方的造林育林、保護管理、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責任,促進森林資源可持續經營。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地承包合同管理。林地承包合同式樣按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辦理。
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實行木材采伐指標分配公示制度,公開木材生產計劃下達和林木采伐許可證申請核發程序,把木材采伐指標的分配納入政務公開、村務公開的內容。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額管理辦法,實行商品林采伐指標年度結轉滾動使用政策;胸徑10厘米以下中幼林撫育間伐材不列入木材生產計劃管理范圍。制定公益林管理辦法,適度放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采伐強度和采伐方式的限制。簡化林木采伐審批程序,堅持憑林權證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
(二)規范森林資源流轉。嚴格執行《省森林資源流轉辦法》,在依法、自愿、有償和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采取多種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轉后不得改變林地用途。自留山、責任山的森林資源流轉后,農民與集體的初始承包關系不因流轉而改變。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國有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林地經營權要從嚴控制流轉,特殊情況確需流轉的,必須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促進林業生產要素合理配置和森林資源合法、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規范涉林稅費征管。對涉及林農負擔的各種收費項目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向社會公布現行涉及林農的所有收費項目、標準和收取辦法。建立健全林農負擔監測、信訪舉報、檢查監督、案件查處等各項工作制度,嚴肅查處各種亂收費和加重林農負擔的行為。
(四)建立支持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制度。在國家、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全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建立縣公益林補償基金,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多渠道籌集公益林補償基金,逐步提高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建立造林、撫育、保護、管理投入補貼制度,對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種、沼氣建設給予補貼,對森林撫育、木本糧油、生物質能源林、珍貴樹種及大徑材培育給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辦法,規范育林基金用途,將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將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業行政執法體系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政府基本建設規劃,加大林業基礎設施的投入。
(五)推進林業投融資體制改革。金融機構要創新開發林業金融產品,拓寬林業融資渠道,大力發展林業小額貸款,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組建林業服務機構,發展新的林業經營實體。
(六)建立健全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以適當形式組建林業服務機構,為廣大林農和林業生產經營者提供政策和技術咨詢、林產品供銷信息、林業生產要素流轉信息、林業科技和實用技術等方面的服務;扶持發展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引導林農在自主自愿和明確利益分配的基礎上,采取家庭聯合經營、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組建新的林業經營實體,提高抗御災害、抵御風險和市場競爭能力;鼓勵龍頭企業與林農建立起“公司+基地+農戶”等產供銷一條龍、貿工林一體化的林業產業發展格局,實現規模經營、集約經營;發展林業專業協會,加強互助合作、自律管理、依法維權。引導林農建立民間護林防火、防治林業有害生物組織,完善森林災害應急反應機制和防治服務網絡。鼓勵制定村規民約,提高林農的自律意識和自我管理水平。
(七)創新林業管理體系。整合木材檢查、林業案件查處、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等林業行政執法機構,建立以管理、執法、服務三大職能為主的新型林業管理體制。
五、工作步驟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妥善處理各種歷史遺留問題,嚴格按程序規范操作,有步驟、分階段、積極穩妥地推進。
(一)改革準備階段(2009年8月-9月)
1、成立機構。縣人民政府成立由縣長任組長,分管縣領導為副組長,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縣林業局局長兼辦公室主任。各鄉鎮要成立以鄉鎮長任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林業站等相關站所負責人為成員的鄉鎮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村及村民小組要組建有駐村干部、村民代表參加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組。
2、制定方案。各鄉鎮要在對本轄區山林現狀、林地權屬、矛盾糾紛等充分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按照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制定本級林改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村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必須經村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張榜公示,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實施。
3、宣傳培訓。要廣泛宣傳林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政策。各鄉鎮要設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宣傳專欄,確保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同時,縣林業局要開展以基層干部和林業技術人員為主的業務培訓,重點培訓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政策、工作方案、確權發證要求、技術規定、有關表格的填寫等內容。
(二)勘界確權階段(2009年10月-2010年5月)
1、林權登記(2009年10月-11月)。各鄉鎮要以村為單位,及時組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組進村入戶,逐家逐戶、逐山頭地塊調查登記林權權利人、林地座落、面積和四至界線等山林權屬情況,將調查登記結果以組為單位張榜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10天。
2、勘界確權(2009年12月-2010年5月)。林權登記資料經公示無異議后,由鄉鎮人民政府牽頭,林業部門配合,組織林權權利人及四至相鄰宗地權利人進行現場核實、挖溝定界、填寫林權登記核實表冊,并積極配合林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小班勾繪、面積測算、編號、轉圖等相關技術工作。有爭議的林地待爭議調處無異議后再進行勾繪,并以組為單位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0天。
(三)建檔發證階段(2010年6月-11月)
1、信息錄入(2010年6月-9月)。勘界確權完成后,鄉鎮必須在2010年6月前對林權登記基礎材料進行核實、完善,并上報縣林改辦,經縣林改辦審核合格后組織人員錄入信息。
2、證書打印(2010年10月-11月)。信息錄入完成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及時打印、簽章,以鄉鎮為單位發放林權證。因流轉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權變化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或換發林權證。對權屬不清或糾紛尚未解決的,不得登記發放林權證。
(四)總結驗收階段(2010年12月)
各鄉鎮認真開展自查驗收,全面總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并向縣林改辦提交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總結和請求驗收報告材料。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組織對各鄉鎮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認真進行整改,鞏固改革成果。全面總結林改工作,迎接上級驗收。
六、保障措施
(一)明確責任,緊密配合。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按照“政策引導、部門服務、鄉鎮組織、村組操作”的原則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積極參與和主動支持改革。鄉鎮負責本轄區權屬界定,集體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的簽訂,各種臺帳表格的收集填寫、核實校對、整理建檔和匯總上報、山林權屬糾紛調處及配合林業部門做好集體林權制度配套改革相關工作。林業部門要加強對改革的政策、技術指導和檢查督促,負責技術服務,業務指導,小班勾繪,各種圖、表、卡、冊、證書印制、信息錄入及林業系統的配套改革。
(二)落實經費,專款專用。縣財政安排專項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經費并分階段撥付,用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所涉及的文件、圖、表、卡、冊、合同、文本印制,會議、培訓和聘請專業勘界隊伍、微機錄入與打印等工作。縣財政和林業主管部門要管好用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經費,加強對工作經費使用的監督和管理,確保資金撥付到位,確保專款專用。
七、工作要求
(一)堅持依法按政策辦事。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規定,對政策有明確規定的必須按政策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要依據政策的基本精神進行處理。
(二)依法辦事,尊重民意。林改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農民是改革的主體,改革要尊重民意。林改方案的制定、利益的分配、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都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或村民代表討論同意后方可實施。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中,要提高透明度,做好公示公開,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三)全面鋪開與突出重點。各鄉鎮在全面鋪開林改的同時,要集中力量,重點抓好2個以上林改示范村。要認真總結和推介示范村林改中的好經驗、好作法,進而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確保2010年底基本完成林改。
(四)嚴肅紀律。縣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林木、林地管理,嚴厲打擊亂砍濫伐林木、亂征濫占林地等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防止因林改誘發亂砍濫伐。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山林權屬糾紛調處機構,及時調處林木林地權屬糾紛,有效化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出現的不穩定問題,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維護全縣社會大局穩定。縣監察部門負責林改的監督檢查,依法嚴肅查處林改中的違紀違規、不作為或亂作為等行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