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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優化資源配置加快推進產業結構調整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經縣土地儲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討論研究,特制定本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一、收儲主體
縣土地收儲中心、鄉鎮工業土地收儲中心。
二、收儲范圍及條件
(一)全部廠房建成并投產,但效益低、污染重、能耗高的項目(畝均工業增加值30萬元以下、畝均稅收5萬元以下、萬元增加值能耗0.8標準煤以上、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標準)。
(二)部分建成,土地低效利用的項目(一期項目完工,二期項目未開工形成土地閑置1年以上的項目或土地,或項目建設超過約定竣工期限未竣工投產的項目和土地)。
(三)違反合同約定開工時限,超過1年未開工的閑置土地。
(四)對已動工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形成閑置的土地。
(五)經營不善,已停產的工業項目。
(六)一次性收儲工業土地面積原則上不得少于10畝(10畝以下根據開發情況具體商定)。
三、收儲流程
鄉鎮(工業土地收儲分中心)填寫《縣工業土地收儲審查表》并上報縣土地收儲中心,由縣土地收儲中心牽頭,會同發經、國土、規劃、住建、財政等部門現場踏看,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收儲條件的填寫《縣工業土地收儲呈報表》,經鄉鎮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縣政府審批,同時報縣國土局備案(未設立土地收儲分中心的鄉鎮,由鄉鎮委托縣土地收儲中心辦理收回報批)。縣國土局對收儲土地重新進行公開出讓,安排新項目。
四、鄉鎮、部門職責
(一)鄉鎮政府(鄉鎮工業土地收儲中心):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閑置、低效利用土地的調查,建立檔案,并排出(盤活)年度計劃;確定收儲土地項目,填報《縣工業土地收儲呈報表》。經鄉鎮主要領導同意簽章后報縣政府審批,同時報縣國土局備案;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資產(土地、房產)評估,與業主商定收儲價格并簽訂收購協議;對擬安排的新項目要嚴格把關,確定新項目產業類別、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單位能耗、污染物排放、容積率等必須達到規定要求,并簽訂《縣入園企業投資合同》。
(二)縣發經委:會同縣國土局下達工業土地收儲計劃,并負責進行工業土地收儲情況的統計和年度考核。指導鄉鎮開展閑置、低效利用土地的調查、核實、確認,對工業土地收儲項目進行審核,每次收儲行為完成后進行確認。會同有關部門對土地收儲后新安排的項目進行會審。
(三)縣國土局:會同縣發經委制定工業土地收儲計劃,負責對工業土地收儲工作的業務指導,對工業土地收儲項目土地面積、是否抵押等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對已批準收回的土地辦理土地證注銷,對符合條件的土地進行重新公開出讓。
(四)縣規劃局:負責對收儲土地(房產)使用性質及符合規劃審批的建筑物進行確認,對新安排工業項目提出規劃意見。
(五)縣住建局:對擬收儲項目涉及的房產權證、借貸、抵押等情況進行審核,并按規定辦理對有權房屋權證原證注銷等手續;指導項目新業主辦理相關手續;對出讓土地上的在建房屋,依據縣發經委立項變更和縣規劃局用地、規劃工程變更的批文,進行項目的變更登記。
(六)縣財政局:負責工業土地收儲周轉金撥付、補助獎勵兌現。對鄉鎮提出工業土地收儲借款申請,經縣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申請鄉鎮撥付工業土地收儲周轉金,按期收回,同時做好周轉金使用過程中的監督核查,補助獎勵資金的兌現和收回。
五、土地收儲周轉金使用和獎勵兌現
(一)周轉金使用:經審核批準確定土地收儲后,鄉鎮存在資金困難的,可根據收儲地塊所需實際支付金額,向縣政府提出借款申請,取得同意后,由縣財政從工業土地收儲周轉金中支付,借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總收儲金額的50%,待土地出讓后立即返還,期限最長為6個月,利息按實際銀行利率計算,實行專款專用。鄉鎮借款收儲的地塊,不允許再融資。
(二)補助獎勵:每次土地收儲完成,經縣發經委審核并報縣政府批準后,由縣財政部門兌現補助獎勵,獎勵分兩次發放,土地收儲完成后先兌現應發獎勵的50%,待完成新項目重新供地后再兌現應發獎勵的50%。
(三)面積計算:收儲的工業土地面積按土地證面積計算,廠房土地面積按實際占地面積計算(按實際測量為準);
(四)新項目后評估:對收儲土地重新供地的新項目進行后評估,如新項目投產后2年內的平均數達不到入園企業投資合同約定的,則相應扣減對鄉鎮的獎勵補助:其中畝均稅收低于5萬元的,全額扣除獎補資金;畝均稅收5-10萬元的,按50%扣除獎補資金;畝均稅收10-15萬元的,獎補資金不作扣除;畝均稅收15萬元以上的,按雙倍標準獎勵補助鄉鎮。
六、建立聯動工作機制
為了有效地做好該項工作,由縣土地收儲中心牽頭,會同縣發經委、國土局、財政局、規劃局、住建局等部門及鄉鎮組成工業土地收儲工作小組,負責全縣工業土地收儲具體工作。
七、適用范圍
本《實施辦法》只適用于工業土地收儲及安排新的工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