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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維護房地產市場價格秩序,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省定價目錄》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房管理、開發經營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房價格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在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開發經營的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價格,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商品房價格管理工作。各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價格。
第四條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型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商品房銷售價格由成本、利潤、稅金、政府規費及住宅差價組成。
第六條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權取得費、前期工程費、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附屬公共配套設施費、公共基礎設施費、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
實行招投標或拍賣項目應當以中標書中載明的成本為合理成本;未全部完工項目的成本應當以規劃設計書(圖)和正確的預算金額為合理成本。
含有住宅用房的綜合樓,其住宅用房與非住宅用房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考慮相關因素合理分攤。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一般不超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前5項成本之和的2%;普通住宅商品房一般不超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前5項成本之和的4%。
財務費用即利息,其支出的計算基數不超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前5項之和的30%:計息時間為多層住宅不超過14個月,高層住宅不超過36個月,利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利潤以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前5項成本之和為基數,按照規定的成本利潤率計算。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利潤率不超過3%;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成本利潤率不超過8%。
稅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繳納的稅額。
政府規費是指經省及省以上有權部門批準、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代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八條商品房的樓層差價、朝向差價、環境差價等住宅差價,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主確定,但增減差價額代數和必須分別為零。
第九條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商品房價格:
(一)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筑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
(三)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它費用;(四)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五)已經減免及其它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平均銷售價格,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基準銷售價格為基數,按照規定的浮動幅度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浮動幅度由價格主管部門在核定價格時確定,普通住宅商品房上浮幅度不超過5%。
商品房價格計算公式為:
商品房基準銷售價格;成本+利潤+稅金+政府規費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基準銷售價格x(1浮動幅度)
第十一條普通住宅商品房預售價格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主確定,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預售價格調整的應當重新備案。
不按規定備案的,房產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備案價格應當與實際預售價格一致。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應在銷售、交付使用前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商品房銷售價格,當地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有資質的成本認證機構確認的合理成本和本規定的相關規定,核定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基準銷售價格。
第十三條普通住宅商品房價格成本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報核定基準銷售價格。
已銷售的普通住宅商品房,附屬公共配套設施和公共基礎設施實際建設成本低于定價時的測算成本的,由于規劃設計發生變更等客觀原因導致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差額部分解繳該住宅小區的維修基金帳戶,作為住宅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的住宅維修基金;由于弄虛作假等主觀原因導致的,其差額部分視為價格違法所得,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商品房一般按建筑面積計價銷售,住宅商品房也可以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銷售,別墅型高檔住宅可以按套計價銷售。無論采用何種計價方式,同一住宅小區、同類型房屋的計價方式必須一致,預售、銷售和營銷廣告中使用的計價方式也必須一致。
第十五條住宅小區內按規定配套建設的可售車庫、閣樓的價格由開發企業報價格主管部門審核,銷售總金額抵減核定商品房價格的成本。自行車庫價格不得高于住宅商品房建筑安裝工程費和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的80%,閣樓價格不得高于住宅商品房的建安成本。
第十六條建設成本攤入價格成本的物業管理用房,產權屬于住宅小區內的全體業主,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后的3個月內辦理房屋共有產權證。未經業主委員會或全體業主同意,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利用共有產權的物業管理用房獲取利潤。
第十七條住宅小區內的營業性用房和設施的建設費用,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償占用或平調投資者資金。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單位在房屋交付過程中,不得強迫購房人接受具有選擇性的附屬項目。
在商品房價格以外收取費用的,應嚴格執行商品房價費結算清單制的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費用,應由委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不得向購房者收取。
第十九條購房人預付訂金或房價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率計算利息,并抵算購房款;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預售和銷售商品房應按商品房明碼標價規范要求,采用商品房價目簿和圖表形式,實行一套一標。商品房標價內容包括:商品房房址、房號、建筑面積、計價方式、平均銷售價格或平均預售價格、樓層差價系數、房價款、商品房套型平面圖。有朝向差價、環境差價的應當標明。促銷的各種價格優惠、折扣或措施也應當明示。標價內容應真實準確,字跡清楚,用語規范,標示醒目。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年2月1日起執行。年市政府頒發的《市商品房價格管理實施細則》(政發[]203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