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地方污水處置監管辦法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為保障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規范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處置行為,避免污泥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污泥是指污水處理設施在污水凈化過程中產生的初沉污泥、剩余污泥、消化污泥及混合污泥等,不包括柵渣和沉砂池砂礫。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產生、貯存、轉移、處置污泥的生產經營和環境管理。
第四條污泥污染防治應遵循源頭削減、全程控制和無害化處置原則。
產生、貯存、轉移、處置污泥的全過程應當嚴格遵守相關的國家和地方污染防治標準、技術規范。
第五條環保部門依法承擔對污泥產生、貯存、轉移、處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環境監察機構應當將污泥的產生、貯存、處置和轉移情況作為對污水處理單位的重要環境監察內容,隨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污泥產生、運輸及處置單位依法承擔污泥污染防治責任,對污泥的產生、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污染負相應責任。
第七條污泥產生單位應將污泥的產生量、貯存、轉移、處置等有關資料向環保部門申報備案,申報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該及時申報更正。
第八條污水處理單位按照規定對所產生的污泥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污泥中重金屬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不能確定的,由污泥產生單位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重金屬含量測定及毒性浸出測定,確定污泥性質,屬于危險廢物的污泥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處置規范進行處置。
第九條污泥產生單位、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污泥利用處置管理臺帳,對污泥的產生、貯存、轉移、處置進行登記,詳細記錄污泥產生、貯存和利用處置的數量和流向等情況。
污泥產生單位應于每年的4月初、7月初、10月初和次年的1月初分別匯總填報季度、半年度及年度《工業企業污泥利用處置臺帳統計表》并上報環境管理機構。
污泥的產生量與污水處理設施實際運行狀況的匹配情況,作為對污水處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轉的判斷依據之一。
第十條污泥轉移、處置實行計劃審核備案和轉移聯單管理。在本行政區域內轉移、處置的由市環境管理機構審核備案,
跨行政區域轉移、處置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污泥轉出單位應當提前向環境管理機構報送轉出計劃。污泥的性質、轉移的數量、去向、運輸路線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前提前向環境管理機構申報。
污泥轉移計劃和轉移聯單操作細則由市環保局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市環境管理機構審查污泥轉移計劃發現存在污染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污泥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修改轉移計劃,確保安全處置。
第十二條自行處置污泥的,處置設施應通過環保驗收;委托處置污泥的,污泥產生單位和運輸單位、處置單位應當簽訂安全收運、處置協議,明確各方責任,隨同污泥轉移計劃一并報市環境管理機構備案。
無協議或者收運、處置協議責任不明確、不能履行的,所產生的環境污染由污泥轉出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污泥的轉移必須使用封閉式貨車進行運輸,在運輸過程中嚴禁散落、灑漏、丟棄。
第十四條污泥產生、運輸及處置單位必須制定污泥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防止因突發事件產生二次污染。
第十五條污泥產生、運輸及處置單位在污泥的產生、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及其它環保、交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環境監察機構、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給予查處。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