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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信訪救助金的使用管理,以經濟救助的辦法妥善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特殊信訪事項,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信訪救助金是縣政府批準設立的專門用于信訪救助的專項資金,由縣財政安排30萬元作為啟動資金,以后年度在編制部門預算時按上年度經批準使用金額補充安排。帳戶設縣信訪局,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專款專用、滾存使用,當年未使用完的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三條信訪救助金主要適用的對象和范圍
1、對生活困難群眾反映的“于法無據、于情合理”,通過實施信訪救助,能達到息訴罷訪的信訪事項;
2、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符合政策規定應當及時給予解決,但因責任單位撤銷或無法確定或責任單位經濟條件無法承擔的事項;
3、若信訪救助對象符合民政救助條件的,則由信訪局代向民政部門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由民政部門具體辦理;
4、特殊歷史遺留問題引起的信訪事項或重大活動期間特殊信訪事項;
5、其他需要由信訪救助金解決的問題。
第四條信訪救助基本原則
1、一次性救助原則。對同一案件同一當事人不重復救助。
2、有限救助原則。要嚴守法律底線,防止救助范圍過寬過濫。
3、專款專用原則。信訪救助金只能用于信訪救助,由信訪局根據審批及時支付救助金,并設立專帳核算。
4、信訪救助金原則上一個案不超過壹萬元。
第五條信訪救助金使用管理的基本程序。
1、申請。對于責任主體單位明確的信訪事項,由責任主體單位寫出信訪救助金審批報告,并向縣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被救助人的申請、身份證明、家庭生活困難等證明,有贍養人、撫養人和特殊身份的一并提供相關證明,確屬緊急救助情形需立即救助的,由責任單位提出特殊申請報告。
責任單位無法確定或責任單位經濟條件無法承擔等特殊情況的救助,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提出。
2、審查。信訪部門受理責任單位或被救助人申請材料后對信訪案件事實及生活狀況進行核查,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在《縣信訪救助審批表》上簽署初審意見。
3、批準。信訪救助金根據資金使用額度實行分段分級審批。1000元以內由信訪局提出意見,報分管信訪副縣長批準,1000元以上報常務副縣長、縣長批準。
4、支付。信訪救助金按程序核準后,原則上由縣信訪局直接支付給救助對象。在救助金發放時須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向救助對象告知款項性質,當場辦理領款手續和制作息訴罷訪筆錄等作為財務入帳依據。
第六條縣信訪局每年向縣政府報告一次信訪救助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并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七條實行信訪救助金專項檔案管理。每年將信訪救助金使用的相關材料統一整理,并歸檔備查,同時接受紀檢、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信訪事項責任單位不按規定申請和使用信訪救助金,造成資金流失或在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的,由縣政府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條本辦法由縣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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