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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按照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要求,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曙翔鐵路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備忘錄,特制定本工作條例。
第二條公司總經理在董事會授權聘任下,全面負責主持公司日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及執行公司董事會的決議,對董事會負責。
第二章總經理的任職資格與任免程序
第三條總經理任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較豐富的經濟理論知識、管理知識及實踐經驗,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
(2)具有調動職工積極性、建立合理的組織機構、協調各方面內外關系和統攬全局的能力;
(3)具有一定年限的企業管理或經濟工作經歷,精通業務,熟悉行業的生產經營業務和掌握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
(4)誠信勤勉,廉潔奉公,公道正派;
(5)年富力強,有較強的使命感和積極開拓的進取精神。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總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刑,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畢;
(4)擔任被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公司總經理的解聘,必須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并由董事會向總經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總經理可以在任期滿以前用書面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參照(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協商辦理。
第六條總經理任期三年,續聘需經雙方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章總經理的職權及報告制度
第七條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用書面的形式向董事會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實施情況、重大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生產經營和公司盈虧情況等方面,對以上內容的實施情況要有組織開展每周例會,每月分析,季度小結,半年總結,并提出相應解決方案和落實措施,以利公司發展;
(2)擬定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稅后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3)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外協方案,按照規定組織實施公司的外協計劃、簽署有關協議等;
(4)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和管理制度及制定公司規章制度;
(5)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6)在董事會授權處理工作內容范圍內,可代表公司對外洽談業務。
第四章總經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八條總經理應履行下列職責
(1)維護公司企業法人財產權,確保公司資產的保值和增值,正確處理股東、公司和員工的利益關系;
(2)嚴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決議,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不得變更董事會決議,不得越權行使職責;
(3)組織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實施董事會確定的工作任務和各項生產經營經濟指標,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保證各項工作任務和生產經營經濟指標的完成;
(4)采取切實措施,貫徹以人為本,科學管理的理念,推進本公司的技術進步和科學化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自我改造和自我發展能力;
(5)隨時向董事會提供充足、完整、可靠及適時的資料,以便董事會能夠在掌握有關資料的情況下作出決定;
(6)應加強對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提高員工的勞動素質和政治素質,培育良好的公司文化和團隊精神,逐步改善員工的物質文化、生活條件,注重員工身心健康,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九條公司總經理必須具備誠信務實廉潔原則:
(1)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處處以身作則,表里如一,公司的利益高于一切,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權力,不得越權;
(2)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由董事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另有批簽外,不得與其他公司訂立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3)未經公司股東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4)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財產;
(5)未經公司股東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公司競爭,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
(6)不挪用公司資金;不將公司資產以其
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名義,開立帳戶存儲;未經公司股東同意,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7)未經公司股東同意,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為目的,亦不得利用該信息。
第五章總經理的考核與獎懲
第十條考核總經理的指標和方式:
(1)總經理的考核指標的設定應緊緊圍繞公司的發展戰略和董事會批準的公司年度經營目標,為實現公司發展戰略提供必要保障,確保完成董事會的年度工作任務。考核指標包括利潤總額、凈利潤等關鍵指標;
(2)總經理的考核方案及年薪報董事會批準后,按聘任待遇兌現。
第十一條總經理在任期內,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規定,或未取得董事會的同意超越董事會授權范圍的情況下進行投資外協、資金給付、處置資產等行為,造成公司損失,應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依法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工作條例未盡事宜,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及備忘錄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工作條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在董事會簽字后生效。
執行董事簽名(蓋章):監事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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