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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暫行規定適用于通過政府掛牌出讓土地、符合法定開發建設程序的開發商及其開發的商品房消費者。
二、科學制定住房建設供地。合理確定供地的時序、數量、結構和價格。適當控制出讓土地規模,不斷優化土地出讓條件,加大土地招商力度,吸引有實力的開發企業參與開發建設。
三、優化房地產市場競爭環境。杜絕私人建房和單位集資建房,控制城區舊房改造規模和數量,徹底查處城區私人違規建房和房地產地下交易行為。
四、加大對房地產業的金融扶持力度。進一步加大對房地產信貸投放力度,鼓勵銀行在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指導下,增加的信貸投放,盡量滿足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企業正常合理的信貸需求,銀行按揭貸款首付比例下調為20%。逐步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適時提高繳存比例,啟動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
五、放寬房地產開發條件。在滿足整體規劃的條件下,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適應市場需要,調整房屋的套型結構。開發項目經批準辦理相關手續后,開工、竣工時間可順延一年。
六、進一步優化房地產建設環境。開發商取得土地交納應繳規費后,在規定的工作日內辦完行政許可報建手續,并在辦理行政許可手續中,除行政規費外,不得搭車收取其他費用。積極幫助開發企業協調解決開發建設中的合法拆遷和水、電、路配套等矛盾問題,及時打擊強買、強賣、強攬工程行為。
七、放寬土地出讓價款支付期限和比例。降低土地招拍掛競買保證金和起始價;降低成交價款首付比例為30%--50%;延長成交價款支付期限,最長可延長18個月。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分期繳納開發涉及的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等行政規費,最長可延期到辦理銷售許可證前結清。在規定有效期內,報建開工并在規定時間內竣工的和取得土地并在規定時間內開工、竣工的開發建設項目(已享受減免優惠的開發項目除外),各項行政規費減半征收,人防工程建設要求在土地掛牌出讓公告中具體明確。開發項目報建、房地產辦證、交易等環節的中介服務費按規定的下限標準減半收取。對個人購買再銷售住房的,只收取一次測量費、評估費。
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完工前的預售收入,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計稅毛利率下限標準預征企業所得稅。
十、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讓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讓的,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讓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讓的,仍按其轉讓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
十一、個人首次購買90㎡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時統一下調到1%;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時免征印花稅;個人銷售住房暫時免征土地增值稅。
十二、對個人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商品房,市政府憑購房人購房契稅稅票予以補貼。補貼標準為:對購買建筑面積在120㎡以下和140㎡—160㎡的商品住宅,按照成交總額的1%給予購房者補貼;對購買建筑面積在120㎡--140㎡的商品住宅,按照成交總額的2%給予購房者補貼。對農村戶口購房者申請轉為非農戶口的,公安部門應及時辦理“農轉非”手續。
十三、加強房地產市場價格秩序管理。開發小區水、電等配套設施安裝,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和“一價法”制度,打擊各類價格違規違法行為,切實保障房地產開發商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四、本暫行規定自年元月1日起執行,若國家對房地產市場有新的政策規定出臺,則按照新的政策執行,本規定自行廢止。
十五、本暫行規定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