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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規范農資經營主體的經營行為,加強農資市場主體誠信建設與自律管理,維護農資市場交易秩序,根據《農業生產資料監督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從事肥料、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農機及配件等農資經營的各類企業及其下屬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等,經營方式包括農資批發、零售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用分類監管,是指工商、農業及其他具有農資市場監管職責的部門,以工商二版軟件中經濟戶口為依托,對動態監管過程中產生的與農資經營主體信用有關的信息進行檢查、評價,確定農資經營主體信用等級(該信用等級屬于監管信用范疇),各職能部門依據職能和農資市場經營主體信用等級情況,有針對性地實施不同頻率的管理措施,從事農資經營主體分層分類監管的系列活動。
第二章信用等級評定及分類
第四條農資經營主體信用等級評定包括信息采集和評定。信息采集的內容包括主體資格情況,落實“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即農資商品進銷貨臺帳、農資商品進銷貨發票、農資商品質量信譽卡、農資經營責任書,下同)情況,種子經營戶實行留樣備查情況,農資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檢查、投訴舉報處理情況、違反農資經營管理規定處罰情況等。信用評定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農業及其他具有農資市場監管職能部門依據《市農資經營主體信用評價檢查記錄表》對經營主體的經營條件、經營規范方面進行現場檢查、評價、打分,結合守信和失信記錄,依據對應分值標準確定信用等級。
第五條農資經營主體信用評定堅持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信用等級評定分為A、B、C、D四級,具體的劃分標準為:
(1)A級為守信經營主體。具體表現為:嚴格依法經營并落實了“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其中種子經營戶實行了留樣備查制度,及時妥善處理消費者申(投)訴,未發生制售假冒偽劣農資商品等違法違規行為,有一定的經營規模,信譽良好。
(2)B級為信用波動經營主體。具體表現為:依法經營并落實了“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及種子留樣備查制度,但有輕微失信行為,給消費者造成輕微損害,未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3)C級為失信經營主體。具體表現為:未落實“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及種子經營戶留存備查制度,或雖然建立了“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及種子留樣備查制度,但有查證屬實的嚴重失信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近二年內有行政處罰記錄,給消費者造成較大損害,有未能及時妥善處理消費者申(投)訴現象,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4)D級為嚴重失信經營主體。具體表現為:未落實“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及種子留樣備查制度,或雖建立了“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及種子經營戶留存備查制度,但有制售假冒偽劣農資商品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給消費者造成嚴重損害,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需依法取消其農資經營資格,或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條農資經營主體信用等級評定后應利用店堂公示、媒體及互聯網公告等形式公開認定結果,信用評定書面材料及結果納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農林及其他具有農資市場監管職能部門市場主體信用管理檔案,作為實施分類監管的依據。
第七條農資經營主體信用等級認定每年進行一次,于每年六月底前對經營主體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級進行檢查、評價、認定、公示;監管職能部門在上一輪認定后產生新的信用信息或處罰信息導致經營主體原信用狀況發生變化的,由產生新信息的部門在產生新信息后一個月內抄告市農資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協調小組,組織對相關主體信用等級的重新評價、認定、公示。
第三章分類監管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農業及其他具有農資市場監管職能部門實行農資信用分類監管的原則是:加大對A級經營主體扶持力度,加強管理提升B級經營主體,強化C級經營主體的監管力度,嚴管D級經營主體。
第九條對A級經營主體建立激勵機制,予以扶持:
(1)在年檢(審驗)、驗照時,符合免審條件的,只要材料齊全,免于實質審查即可過年檢(審驗)、驗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實行聯合年檢的和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業除外);
(2)除專項檢查、專項整頓或被舉報涉嫌違法經營活動外,免于對其日常檢查;
(3)名稱權、注冊商標及其相關權益可受重點保護;
(4)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和變更登記等事項時,可當場做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予以優先辦理;
(5)在參與馳名、著名、知名商標認定和“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評比活動中予以優先推薦申報參評;
(6)在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開展的評先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推薦;
(7)過信用網站公開良好信用記錄;
(8)享受政府和監管職能部門其它的優惠政策和優先服務;
(9)積極協助其爭取當地政府給予企業的優惠政策,如推薦承擔國家商業儲備、救災儲備、淡儲旺供任務等。
第十條對B級經營主體建立預警機制,并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日常監督檢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2)采取案后三個月內回查,檢查主體整改情況以及有無新的違法失信行為,做好回查記錄;
(3)辦理登記注冊時要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
(4)年檢、驗照時予以重點審查,并進行實地檢查;
(5)原則上二年內不予推薦參評各種榮譽稱號;
(6)過信用網站公開違法記錄。
第十一條對C級經營主體建立懲戒機制,并采取以下強制性監管措施:
(1)日常監督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也可隨時檢查;
(2)實施案后跟蹤管理,采取案后兩個月內回查,重點檢查主體整改情況以及有無新的違法失信行為,做好回查記錄;
(3)辦理登記注冊時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重點審查核實;
(4)年檢、驗照時予以重點審查,并進行實地檢查;
(5)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限制其相關登記申請和許可申請;
(6)不得參與各類榮譽評比,已獲得的榮譽稱號建議評(認)定部門予以取消;
(7)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違法失信行為記錄;
(8)過信用網站公開違法記錄。
第十二條對D級經營主體建立淘汰機制,加強對其退出市場的后延監管;屬于責令關閉的,依法督促其辦理注銷登記;屬于吊銷營業執照的,吊銷公告,依法督促其辦理注銷登記,并實施以下后延監管措施:
(1)采取案后一個月內回查,做好回查記錄,重點檢查其是否已停止經營活動并進行清算。回查中發現未停止經營活動的,按照無照經營依法予以查處;回查中發現未進行清算的,應向清算責任人發出有關書面知,限期清算,并在工商登記注冊管理工商軟件中注明未清算和有清算義務的責任人,待清算完結后,再消除未經清算的提示;
(2)對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并依法限期辦理注銷登記,對其投資的相關企業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否則依法予以查處;
(3)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負有清算義務的投資人在未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限制其對外投資;
(4)對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進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有關人員依法進行限制;
(5)及時向有關部門(包括涉及前置審批行政許可項目的相關部門)報;
(6)過信用網站公開違法記錄并在媒體上予以公示。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應用
第十三條農資經營主體登記信息和信用信息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農業及其他具有農資市場監管職能部門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的基礎信息,由監管職能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本辦法向社會公開和接待查詢。
第十四條工商、農業等管理機關對市場主體進行處罰后,按照行政處罰結果公開的原則,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一個月內由執罰機關在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對不予過年檢、審驗、驗照或逾期未年檢、審驗、驗照的各類農資主體,由登記、發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在媒體上依法吊銷公告,并在互聯網上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對違法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反響強烈的典型案件,由各監管職能部門根據具體情況隨時過媒體、信用網站進行曝光。
第十七條披露市場主體違法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屬于個人隱私、涉及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應當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開和披露。
第五章監管責任
第十八條監管職能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要求,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并將農資信用分類監管工作納入崗位目標考核。
第十九條建立農資信用分類監管過錯責任追究制,對因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按要求實施檢查和未按要求做好記錄的;
(二)檢查、評價、認定記錄弄虛作假,錄入信息不真實的;
(三)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制止、查處或采取相關措施的;
(四)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仍在進行經營活動,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五)上級交辦或群眾舉報管轄區內企業從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未及時予以查處的;
(六)以樹立典型、提高信用等級為名,收取或變相收取企業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