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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國發[]23號)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工作的意見》國質檢食監[]284號)《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轉發全國生產加工食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實施細則的通知》質監食函[]241號)等有關規定加強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區行政區域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的小作坊,必須符合本規定。
第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負責本轄區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批準確認工作。工商、衛生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簡單,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不含現做現賣)沒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單位或個人。
不得有生產小麥粉、大米、醬油、醋、滅菌乳、巴氏殺菌乳、碳酸飲料、礦泉水、純凈水、方便面、餅干、冷凍飲品、白酒、葡萄酒、啤酒、嬰幼兒配方乳粉等16類食品“有條件存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鄉鎮政府所在地和城鄉結合部等區域。
第五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必須達到下列基本質量安全衛生條件:
(一)必須具有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
(二)應具有固定的生產加工場所和簡單的生產加工設施;
(三)生產加工場所周圍應無放射性及擴散性污染源;
(四)距生產加工場所25米范圍內應無動物飼養圈;
(五)生產加工場所的墻面、地面應無泥土裸露。應有防鼠、防蠅、防蚊措施;
(六)生產加工場所應具有生、熟食品隔離的條件;
(七)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人員應有健康證。配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
(八)必須承諾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和不超限量、不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
第六條批準確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程序:
(一)小作坊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
(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組織對本轄區的小作坊申報者進行考核;
(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對符合條件的小作坊申報者予以批準確認。
(四)報上級質監部門備案。
第七條對無工商營業執照、無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或個人由工商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查處;對未被批準確認為小作坊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或個人的生產行為按照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行為。
第八條本規定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查處工作自年月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