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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疆實行雙語法學教育的基礎和狀況
新疆是雙語教學的主要實施地。為了貫徹國家有關雙語的法律、政策和適應新疆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1999年,自治區黨委和人民政府在《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的意見》中明確指出:“要把加強漢語教學作為少數民族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環節。”2003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決定】的意見》中,明確提出了2001年到2010年期間改進和加強雙語教育的基本任務,要求在繼續鞏固少數民族母語教學的同時,切實加強漢語教學在初、中等教育中的突出地位和在中、高等教育階段的主導地位,力爭使漢語教學在各級各類教育中有較大發展。
有了法律政策的保護和中央、地方財力的強力保障,新疆的雙語教育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2004年3月,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關于大力推進雙語教學工作的規定》,指出除少數民族語言等特殊專業的部分課程外,有條件的大中專院校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要從2004年起全部使用漢語授課,尚未實施漢語教學的大中專院校,從2004年必須選擇部分課程進行漢語授課,并逐步推廣漢語授課。自此,新疆各高校積極培訓教師,全面實行專業課程漢語教學或逐步擴大專業課程漢語教學范圍。少數民族學生開始直接用漢語聽專業課。少數民族老師也在通過漢語水平考試八級以后用漢語授課。他們在課堂上用漢語教授,課下用本民族語言與少數民族學生交流。新疆高校的法學教育也不例外。給民族班上課的少數民族教師一般都使用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通用漢文教材用漢語語言給少數民族學生上課。課堂發言、課堂作業和最后的期末考試都是用漢語言來進行,少數民族學生的畢業論文也用漢文撰寫,用漢語答辯。
通過幾年的漢語授課,少數民族的法學教育水平初步得到了與漢族班的法學教育平行發展的機會。雖然少數民族學生因語言文字表達能力等原因課堂發言熱情、最后期末考試成績和畢業論文水平比不上以前用本民族語言上課時的水平,但用漢語教授法律課程在幫助少數民族師生及時了解各種立法動態,掌握新出臺的各種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從而跟上國家法律的發展步伐的同時,在提高少數民族師生的漢語水平、擴大他們知識面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我國,最新的法律法規、法律修訂和司法解釋一般都用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漢語來出臺。一些特殊的案例及其解答也在國內權威媒體上由權威的漢族法學家進行解釋。將這些新法律規范和案例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不僅需要大量的資金成本,而且也要求精通少數民族語言和漢語的專業人才。同時,組成專門的翻譯人才隊伍也需要較長的時間。而目前正在實施的用漢語教授法律課程的做法減少和縮短了成本和時間,幫助少數民族及時接受各種新的法律變化和司法發展趨勢。新疆高校推廣漢語教育以后,少數民族師生的信息接觸量和信息接收范圍有所擴大。少數民族師生積極關注了中文媒體頒布的各種法律解釋,并把媒體上公布的新法律法規和案例在第一時間內引入到課堂討論之中,加深了對國家法律的理解和引導學生對國家法律的信仰。漢語法學教育隨著新疆教育事業的發展,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培養了本地迫切需要的法律工作人員,為新疆的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二、新疆高校雙語法學教育面臨的挑戰
“我國的國情決定了雙語是我國少數民族語言使用的最佳選擇。少數民族能成為既懂母語又能兼用漢語的雙語人,對他們的發展繁榮、不斷適應社會的變化,是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雙語法學教育確實對少數民族教師素質的提高和知識更新起了不可忽視的作用。然而,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新疆雙語法學教育在真正提升少數民族法律工作者的素質和維護新疆穩定方面還遠未能達到預期的目標,并在實踐中用雙語培養出來的少數民族法律工作者也暴露出兩種語言都不精通,從而不能適應少數民族基層司法工作和不能在少數民族地區很好地宣傳和執行好國家法律的弊端。這在“7•5”事件發生以后在新疆的各種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媒體和政府宣傳品中的一些法律概念的不規范翻譯上得到印證。在這方面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雙語法學教育工作者的雙語能力也成為影響新疆雙語法學教育的一個瓶頸。目前,新疆各高校均用漢語水平考試來評價少數民族教師的漢語授課能力。一般,少數民族教師通過漢語水平考試八級以后就具備給少數民族班授課的資格。少數民族教師職稱評審的硬性條件之一也是漢語水平考試達到八級。目前,盡管很多少數民族教師參加漢語水平考試都能夠達到八級的水平,但是,他們在課堂上用漢語授課還是有很大的困難,特別是法學等文科類的課程因需要用現實案例分析來加深學生對該門課程知識的理解,對授課者的語言水平要求較高,少數民族教師完全用漢文來授課更是難上加難。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應付學校的漢語授課要求,他們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只能給學生照本宣科,然后再用維吾爾語進行解釋。這種“雨刷式”②教學不僅沒能提高少數民族學生的專業水平,反而降低了學生對專業課的學習興趣。
第二,雙語法學教育的目的與內容出現相互脫離。雙語教育教學的目的是培養“民漢兼通”的少數民族和漢族人才。這樣的人才越多,就越有利于和諧民族關系的構建,有利于新疆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22條規定,在民族自治地方組織國家司法考試,可以使用民族語言文字試卷進行考試。為了適應司法工作的需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立了維吾爾、哈薩克、蒙古等文字的試卷考點考場。新疆高校的少數民族學生雖然在校就讀期間接受了漢語法律教育,但是由于他們的漢語水平還達不到用漢語來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程度,因而他們只能用本民族語言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為了順利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少數民族法學專業的學生在畢業之前都會選擇參加民語系的司法考試考前輔導班,用本民族語言重新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筆者曾經對烏魯木齊市5所民語系的司法考試輔導機構進行過專門的調查與訪談。調查發現,這5所司法考試機構的學員中有95%是各高校法學專業的學生。當被問到參加輔導班的原因時,被調查對象均表示,他們在校期間的法律課程都是用漢語講授的,但是由于他們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漢語理解能力還不足以參加漢語司法考試,所以只好參加少數民族文字的司法考試。由于他們要參加民族語系的司法考試,又不知道各種法律詞匯在民族語言中相應的稱法,因此不得不通過參加本民族語言的輔導班的方式來重新學習法律。③
第三,少數民族基層法律工作者在宣傳和執行國家法律過程中不斷徘徊在本民族語言和漢語言之間,無論是面對少數民族語言使用者還是漢語使用者都無法提供基本的法律服務,影響了基層法律工作的正常開展。在日常教學過程中,出于實踐性教學的需要新疆各高校的法學專業均為學生設立了各種形式的實習基地。這樣,法學專業的學生不僅可以在新疆各地的公檢法機關得到實習機會,而且也能夠在各個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工作部門鍛煉自己。值得重視的是,最近幾年這些實習基地對少數民族學生語言能力方面的意見較多。他們普遍反映現在的少數民族學生無法熟練地使用本民族語言或者漢語開展法律工作,安排他們進行法律宣傳或者翻譯文件,他們經常是錯誤連篇,甚至誤導了基層群眾。
三、完善雙語法學教育的幾點建議
雙語法學教育的順利進行從根本上來說,是關系到少數民族法律工作者的培養,關系到民族團結、開發建設新疆、鞏固國防的大事。因此,我們應該從各方面入手,正確定位“雙語”法學教育,充分發揮雙語法學教育在新疆經濟發展和長治久安中的作用。對此,筆者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1.正確定位法學教育中的“雙語”。少數民族法學教育的目的和目標是為少數民族地區培養懂法、執法和宣傳法律的合格人才。為此,少數民族不僅要掌握好漢語,而且還必須能夠熟練地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用本民族語言給基層少數民族提供法律服務。雖然,目前新疆高校的漢語授課在提高少數民族師生的漢語語言能力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在提高少數民族學生的專業能力方面收效卻并不明顯,少數民族學生的專業課成績普遍較低。以新疆大學法學院為例,2010年度民族班和漢族班刑法學專業的抽考成績中少數民族學生的通過率雖然達到了82%,與漢族學生差不多,但是少數民族學生的論述題和案例分析題答題情況和漢族學生相比還有相當大的差距。④筆者曾經對烏魯木齊市的幾所高校進行過專題調查,調查結果顯示目前少數民族學生完全用漢語接受法學教育還是有很大困難。法律的信仰來自于對法律的理解。如果少數民族群眾不理解國家法律及其作用,不僅不能正確執行和宣傳國家法律,而且還有可能導致他們走上歧途。我們曾經有過這方面的慘痛教訓。“7•5”事件的一些參與者就是在校的優秀少數民族學生或者畢業生。他們因不懂法而嚴重違反法律,成為犯罪人。這就說明我們必須正確定位“雙語”教學,在新疆少數民族教育教學過程中同時重視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兼用雙語給少數民族講授法律課程,該用漢語時用漢語講授,需要用少數民族語言解釋時也應當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正確解答和傳達法律的含義,從而有效引導學生對國家法律的信仰和尊重。與此同時,進一步完善少數民族學生法學教育教學方法,在教材選擇上使用通用的漢語教材,在講課上適當使用少數民族語言,在法學教育中營造出能使少數民族學生為新疆的穩定服務的法學教學環境。
2.改革和糾正僅用漢語水平考試八級來衡量少數民族教師教學能力的體制,提倡真正的雙語法學教育,實現法律為新疆穩定服務的目標。HSK與雙語教育教學關系密切。教育部相關領導曾經對新疆在這方面所做的工作予以了高度的評價,指出:“從1996年起,新疆在還比較困難的情況下,率先在全國民族地區試行漢語水平考試(HSK),目前這條路已經走過十年。HSK在新疆已經成為家喻戶曉的一個名詞,每年參加漢語水平考試的人員與日俱增,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和作用,對推進新疆雙語教學改革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十年的歷程表明,我們堅持把提高少數民族學生漢語言交際能力來加強少數民族漢語教學的道路(是)正確的。”教育部領導的評價比較中肯,但是,我們千萬不能忘記少數民族教師通過漢語水平考試并不能說明他們已經具備了用雙語講授法律、宣傳法律的水平。況且,漢語水平考試并不能衡量少數民族老師的專業能力,而只是表明他們已經具備了基本的交流能力。教學活動要求教師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學生傳達教學內容。可見,通過漢語水平考試八級的教師自己都不能用雙語表達法律基本概念時,他們所培養出來的學生雙語能力的缺乏就更是不足為奇的了。因語言問題所造成的課堂交流不暢,有時甚至導致了少數民族大學生犯罪案件的發生。因此,我們需要改革目前這種把漢語水平考試成績作為衡量少數民族教師漢語水平能力的做法,構建更加全面科學合理的綜合評價體系,在保持對他們的漢語語言過關的等級要求的同時,還要求他們通過本民族語言法律專業能力的測試,鼓勵他們根據受教育對象的情況在課堂上靈活使用本民族語言和漢語授課,培養愿意為新疆穩定和發展工作的合格的專業人才。
3.樹立正確的法學教學目的理念,把少數民族法學教學的目的與少數民族群眾的實際需要相結合,使法學教育成為維護新疆穩定的重要工具。正如戴慶廈所指出的,由于我國的少數民族在人口分布、語言和民族關系等方面存在不同特點,雙語教育教學不能搞“一刀切”,而應該分類實施。新疆南部地區80%的人口是少數民族。南疆地區公檢法機關每年受理的案件的80%也是少數民族語言的案件。相對于北疆,南疆對少數民族語言的需求還是很高。這就要求,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南疆的少數民族法律工作者必須用本民族語言對少數民族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并且在少數民族地區用當地群眾易懂的語言宣傳國家的法律,號召少數民族尊重國家法律、維護國家的統一和民族團結。目前,在新疆大部分少數民族群體還沒有具備較高的法律素質的情況下,我們更不能脫離新疆的現實需要片面強調漢語法學教育。
新疆的跨越式發展需要新疆的穩定,新疆的穩定需要國家法律能被傳達到每一個角落,進入到千家萬戶。這一重大責任正是需要由新疆法學教育來承擔。因此,我們必須正確認識和充分考慮新疆的現實情況和需要,根據實際需要培養精通少數民族語言和漢語的法律人才,鼓勵他們努力學習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并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用當地通用的語言宣傳國家的法律,使他們成為新疆穩定的堅定擁護者和國家法律宣傳工作的骨干,從而為新疆穩定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在黨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光輝照耀下,新疆各族人民經過六十多年的共同能力,不但保持了文化的多樣性,而且使各民族文化在充分發揚本民族傳統文化特色的同時,各民族間還相互學習,相互借鑒,在吸收中創新,通過不斷創新,又極大地豐富了本民族文化。在新疆教育事業推進社會進步的作用中,雙語法學教育可以說是居功至偉。在及時跟蹤掌握中國法律法規的發展水平、學習、宣傳和貫徹國家法律,從而為我國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方面,雙語法學教育功不可沒。但是,要想使雙語法學教育在新疆這樣多民族地區更好地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們就必須改變傳統的教學概念,改革教學過程中過去那種死板的語言測評方法,著重提高少數民族教師和學生的雙語使用能力,將雙語優勢演變成維護少數古麗阿扎提•吐爾遜:加強新疆雙語法學教育探析民族地區社會穩定的支柱。
作者:古麗阿扎提·吐爾遜單位:新疆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