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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企業上市融資,引導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做強做大,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企業上市的若干意見》、《市人民政政府關于加快促進企業利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的若干意見》的精神,結合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的適用對象是指企業工商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均在市區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在享受本辦法扶持政策的同時,仍可享受國家、省、市規定的相關優惠扶持政策。
第二章推進機制
第四條組織機構。成立全區促進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全區促進企業上市融資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的相關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上市辦”),辦公室設在區金融辦。
第五條上市辦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和組織實施全區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的政策、規劃和措施;
(二)推進全區企業上市融資,協調解決企業上市融資中遇到的問題;
(三)負責組織、搜集、整理企業上市相關信息,做好上市后備企業篩選和認定等相關服務工作;
(四)建立券商、資產評估、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備選信息庫,協調支持并鼓勵這些中介機構參與區內企業的上市培育工作;
(五)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建立健全上市后備企業信息庫。上市辦將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治理結構良好、科技含量高、資產質量優、發展前景好、上市愿望強的企業,經過篩選程序后,選入上市后備企業信息庫,每年根據企業發展情況,對上市后備企業進行補充、淘汰和更新。
第七條加強指導。上市辦根據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進行分類指導和專項培育。為上市后備企業搭建與金融機構、中介機構的對接平臺,促進企業申報上市。
第八條加強引導。適時為企業改制上市融資組織推介會、研討會,定期組織企業負責人培訓。通過實地考察、現場辦公、專題講座、政策宣傳等形式,引導有條件的企業走上市之路。
第九條建立“綠色通道”。對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根據企業要求不定期召開會議,采取“一企一議”的辦法研究協調解決。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十條對區內企業利用境內外資本市場通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借殼上市、配股、增發新股、公開發行債券等方式成功融資的企業和相關人員,給予一定的補貼和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一)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00?500萬元獎勵;對成功上市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
(二)對實現上市且將募集資金80%以上投資到區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以配股、增發新股、公開發行債券等方式實現再融資且投資到區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按實際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最高限額為20萬元。
(三)借殼上市以及區外上市公司(不含ST特別處理企業)將注冊地、納稅地遷入區的,按遷入區后十二個月上繳區稅收的區級留成部分實行獎勵,但獎勵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一條為吸引和鼓勵券商等輔導企業上市的中介機構落戶并更好地發揮作用,給予以下獎勵:
(一)對在區注冊納稅,并完成備案手續的創業投資公司和擔保公司,實收資本在5000?10000(含)萬元的創業投資公司和3000?5000(含)萬元的擔保公司,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實收資本在10000萬元以上的創業投資公司和5000萬元以上的擔保公司,分別一次性獎勵15萬元。
(二)證券機構將公司全國性總部遷至區注冊納稅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國內年度綜合排名前50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統計排名)的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總部遷至區注冊納稅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三)鼓勵社會投資機構依法在區內注冊并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對通過基金的市場化運作和專業化服務,培育區中小企業,推動企業上市的,一次性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十二條為減輕企業籌備上市的成本,保障上市成功的增量收益,加大支持力度:
(一)后備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因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原因調賬增加的稅收,屬區財政留成部分的,由區財政先給予50%的補貼,企業上市后,財政再給予50%的補貼,專項用于企業生產發展。
(二)后備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涉及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企業上市后由區財政將區留成部分的50%以專項補貼形式獎勵給企業,由原股東享有。
(三)后備企業進入上市輔導和申報階段后,對其當年新增企業所得稅區留成部分的50%,待企業上市后通過財政專項支出用于企業生產發展。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設立支持企業上市融資專項資金。每年由區財政安排300~500萬元,專項用于支持企業改制、企業培育上市融資工作的各項補貼、獎勵、培訓、宣傳等費用。以后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的可能,適當增加預算安排。
第十四條規范審批、撥付程序。企業上市專項獎勵基金申請審批、撥付程序是:納入獎勵范圍的相關單位提出申請;上市辦受理申請并進行調查,簽署審核意見;區促進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并形成決議;區財政局根據審定意見予以拔付。
第十五條加強監督。企業上市專項獎勵的審批、撥付過程,由區監察局、審計局全程監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