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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改善區域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三查”行動的緊急通知》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完善重污染小企業長效監管機制的通知》精神,結合實際,現就加強我縣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縣委、縣政府始終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不斷加大執法力度,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和文件,解決了一批群眾關心關注的環境問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我縣當前正處于環境污染高峰期和環境違法行為多發期,違法排污、違規建設等典型環境違法行為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廢舊塑料加工、小煉油、小制革、小化工、小酸油等“十五小”、“新五小”重污染小企業屢禁不止。對此,社會反映較為強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相關建議、提案增多,環境信訪、投訴增多,領導批示多,媒體關注多。面對復雜的環境形勢,個別鄉鎮和部門對環保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執法不嚴、監管粗放的問題尚未從總體上、根本上解決,這些都影響了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加強環保執法工作,是各級各部門依法行政、履行職責的具體體現,是改變粗放型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的重要手段,是控制污染改善環境、維護公眾環境權益的有效途徑。各級各部門必須統一思想,強化措施,嚴格執法,確保違法排污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二、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執法監管責任機制
(一)環境保護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鄉鎮(街道辦)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負總責,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是轄區內環境保護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負直接責任,依法履行環境管理職責。各鄉鎮(街道辦)主要負責同志必須切實負起責任,從踐行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堅持環境問題親自抓、親自管,要定期排查環境隱患,對小煉油、小制革等“十五小”、“新五小”重污染小企業,要發現一個,取締一個,有效改善環境質量。
(二)強化環境執法聯動協作機制。要建立由縣環保、發改、公安、工商、國土、規劃、住建、安監、供電和金融機構等單位共同參與的環境執法聯動協作機制,依法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h環保部門要認真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全面履行組織協調、執法監察和監督管理等職能??h公安機關要依法受理環保部門移交的涉及環境的刑事案件,并會同環保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活動,依法查處妨礙環保執法的違法犯罪行為。縣供電公司要積極支持配合縣環保部門開展環保執法行動,對未取得環保部門相關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準供電,對已經供電的,接到環保部門告知屬違法排污企業的通知后,要依法停止供電。其他各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強化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共同責任,共同參與環境保護管理,執行環境保護規定,落實環境保護措施。
三、進一步加大環境保護執法力度
(一)突出執法重點。各鄉鎮(街道辦)要圍繞主要污染物減排、打擊重污染小企業、飲用水源保護、重要信訪問題調處、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等重點工作,按照整治違法排污“三查”行動要求,重點查處轄區內長期存放污水的各類滲坑、滲井和溝渠,拆除取締轄區內小煉油、小制革、小酸油等“十五小”、“新五小”重污染小企業、小作坊。對小塑料加工企業進行關停整改,一律入園生產經營??h環保部門重點查處治污設施運轉不正常、處理工藝落后導致污染物超標排放的企業;查處未執行“三同時”措施,致使污染物隨意排放;查處擅自拆除或閑置治污設施,惡意排污行為;查處利用暗管偷排廢水、將廢水稀釋后排放或通過儲水罐等運輸工具轉移傾倒廢水的行為;查處非法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等。
(二)加大查處力度。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打破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現狀,以鐵的手腕,對環境違法問題實行“零容忍”,采取集中執法、聯合執法等多種形式,始終保持對環境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對在“三查”行動中發現的問題,采取果斷措施,凡超標排污的一律停產整改,明確時限要求,確保治污設施穩定運行,實現達標排放;凡是違反國家產業政策非法排污的一律取締關閉,絕不姑息;凡惡意排污的,一律嚴厲打擊,該關的關,該停的停,頂格處罰。對拒不執行政處罰的,縣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強制執行,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要依法打擊,確保查處到位,整改到位。
(三)加大處罰力度。要依據環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則,加大個案的處罰力度,依法嚴肅實施處罰。對于屢次違法、故意偷排、超標排放第一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造成環境污染事故、影響敏感區域環境質量,或者具有其他依法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罰。對連續兩次被發現超標排污的企業,在實施處罰的同時,提請縣政府作出限期治理或者停產整頓決定。限期治理期間實施限產、限排,不得建設增加排污總量的項目。經限期治理或者停產整頓但仍不能達標排放的,提請縣政府作出關停決定。
四、強化責任落實,推進基層一線執法
(一)嚴格落實環境保護責任??h政府與各鄉鎮(街道辦)簽訂環境保護責任狀,各鄉鎮(街道辦)要建立“定責、履責、問責”的網格化責任管理體系,要明確到主管副職和人員,逐級向村級延伸,實現環境執法全覆蓋,環境監管無“盲點”。全面實施重點排污企業環境監管責任制度,做到“一企一人”。對監管不力、履職不到位的,實行“問責”和末位淘汰。
(二)嚴格環境執法工作年度考核工作。縣政府把環境保護執法工作列入對各鄉鎮(街道辦)、各有關部門年度考核目標,實行季度調度、半年小結、年度考核。對減排項目沒有完成或環境違法案件查處不到位、環境違法案件結案率低(特別是媒體曝光和上級批辦的案件)造成嚴重影響的,公開曝光,實施“一票否決”,年終考核時取消單位主要領導評先評優資格。
(三)嚴格責任追究。各鄉鎮(街道辦)轄區內重污染小企業被主流媒體曝光或被上級列為重點案件掛牌督辦的,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在年度考核中降低一個考核等次,因重點減排項目沒有完成或重污染小企業大面積反彈給“雙三十”減排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對黨政領導實行約談警示,直至免職。對縣環保等相關職能部門及單位對違法案件查處不力、玩忽職守、違法亂紀的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