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推進整改困難群眾臨時救助意見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妥善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促進社會公平、和諧,根據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發[]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就全市建立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目標任務
從年起,在全市建立臨時救助制度,對臨時性、突發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實施臨時救助,幫助低保邊緣群體、低收入家庭解決特殊困難。將臨時救助制度的建立實施納入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不斷總結完善,逐步達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規范化的目標。
二、基本原則
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日常生活中因各種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臨時救助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以人為本,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原則。
(二)救急救難、拾遺補缺的原則。
(三)政府救助、社會互助、家庭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四)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五)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的原則。
(六)分級負責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三、救助范圍和對象
凡具有本轄區戶口并居住,因臨時性、突發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城鄉困難家庭。主要包括:
(一)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范圍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低收入家庭,重點是低保邊緣家庭。
(二)雖然已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供養及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范圍,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
(三)家庭成員中有患危重疾病,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各種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后,因個人負擔高額醫療費,直接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城鄉困難家庭。
(四)因突發性、不可抗拒因素發生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人身傷害,嚴重影響基本生活并缺乏自救能力的城鄉困難家庭。
(五)因子女在高中階段上學或被國家國民教育正式錄取的應屆大學生,經各級救助幫扶后,仍然無力支付教育費用的城鄉困難家庭。
(六)在越冬取暖、元旦春節等特殊時期,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
(七)在本轄區居住并有固定住所,就業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的農民工等人戶分離家庭。
(八)當地政府認為應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九)因打架斗毆、吸毒、賭博、、酗酒、自殺、器官移植、康復醫療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暴等自然災害,較大范圍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的,不列入救助范圍。
四、救助方式和標準
臨時救助可采取現金或實物救助與提供服務相結合的方式,通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放或由民政部門以撫慰形式直接救助,每年每個家庭原則上救助一次。救助標準由各縣(區)根據當地財政狀況、救助對象困難程度等實際情況確定,實行分類救助,原則上每戶每次救助不超過元。救助標準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五、救助申請和審批
(一)臨時救助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審批表》,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低保證、家庭成員收入和致困原因等證明材料。
(二)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受理臨時救助申請,負責在本轄區組織入戶調查、評議公示,對符合條件的家庭在《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將有關材料上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入戶核查走訪,對上報材料進行核實,簽署意見后上報縣級民政部門。
(四)縣級民政部門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應當在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突發性、特殊性情況需應急救助的,可采取特事特辦的方式,先救助后補辦審批手續。
六、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臨時救助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助為輔,主要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市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于臨時救助,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臨時救助實際需要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并不斷加大資金投入。
(二)從民政部門發行的社會福利彩票所籌公益金中,每年提取用于臨時救助。
(三)在保證城鄉低保制度平穩運行的前提下,可以從縣級配套的城鄉低保資金中提取5%的臨時救助資金。
(四)從接受的非定向社會捐助資金中,每年列支一部分資金用于臨時救助。
各縣(區)要設立臨時救助資金財政專戶或專帳,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預算或挪作他用。非定向社會捐助的物品實行無償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相收費或轉賣,不得侵占、貪污、挪用。要定期向社會公布臨時救助資金和物資管理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七、救助管理和監督
(一)臨時救助實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民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審批程序,嚴格審核,健全檔案,規范帳目管理制度;財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落實和監管工作;監察、審計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發放的監督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與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臨時救助的相關工作。
(二)市民政、財政部門要定期對臨時救助工作進行督導檢查,防止工作的不規范和隨意性,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糾正,確保臨時救助制度的順利實施。
(三)臨時救助工作人員要依法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違規辦理臨時救助的經辦機構和工作人員,要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的,應由當地政府審批機關給予批評教育,并追回冒領的救助款物,取消再次申請臨時救助的資格。
八、工作要求
臨時救助是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重要方面,作為一種后置型社會救助制度于其他專項社會救助政策不是簡單的疊加關系,是解決困難群眾臨時性、突發性實際困難的客觀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把做好臨時救助工作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職責,抓好政策落實,全力推動工作開展。各縣(區)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出臺臨時救助實施辦法,把臨時救助資金按實際需要列入財政預算,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加大投入。同時,臨時救助要與低保制度、慈善事業及其他專項救助政策相互銜接,互為補充,發揮社會救助的綜合效應,使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