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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海鹽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質量強縣的若干意見》精神,進一步加強對全縣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檢驗檢測行為,提升檢驗檢測質量,提高檢驗檢測能力,完善全縣質量技術支撐體系,現就加強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檢驗檢測機構監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檢驗檢測機構是行政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技術保障。全縣現有檢驗檢測機構共有12家,涉及質監、公安、交通、建設、農經、衛生、環保、氣象等8個部門。檢驗檢測機構為履行行政職能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撐,為社會安全與經濟發展提供了技術保障,為產業發展提供了技術服務。
2.檢驗檢測工作是保障群眾利益、服務產業發展、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基礎。作為出具社會公證數據的第三方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的公正性、客觀性,檢驗過程的規范性、有序性,檢驗檢測結果的準確性、有效性,事關群眾切身利益、事關企業生存發展、事關社會公共安全。
3.檢驗檢測機構為地方產業發展提供有效技術服務。檢驗檢測活動貫穿于產品研發(設計)、生產、流通各個環節,是判斷質量好壞的有效方法,也是助推產業質量提升的重要手段。規范、有序的檢測行為是服務產業發展的基本要求。
二、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4.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推進“質量強縣”和建設“大質量、大監管、大平臺”為著力點,按照“政府主導、部門主管、機構主體”的原則,通過政府牽頭組織實施、部門聯合監管,推進檢驗檢測機構不斷提高規范化管理水平和社會服務能力,為海鹽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優質技術支撐、技術保障和技術服務。
5.總體目標:通過進一步加強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實現檢測能力大提升,服務效能大提高,推動公共技術服務大平臺建設,促進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環境質量全面提升。
三、強化內部管理,提升檢驗檢測能力
6.建立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制度。檢驗檢測機構要按照《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完善質量管理體系,保證體系有效運行。要按照工作環節明確各類檢驗和管理人員的職責,實行抽樣人員、檢驗人員、機構負責人分工負責制。建立科學的抽樣和檢驗制度,實行抽檢分離。
7.建立檢驗報告規范制度。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報告所含信息應清晰、準確,避免誤導報告使用方。屬監督檢驗行為的,要嚴格執行規定格式;屬委托檢驗的,要規范報告的格式和內容,報告內容要明確檢驗樣品的獲取方式、樣品的確認情況、免責及限定條件的信息。
8.建立檢驗樣品的保存備查制度。各類產品檢驗檢測機構要加強對檢驗樣品(或備樣)的管理,要建立樣品登記、編號、流轉、保存、退回等流程記錄,保證樣品(或備樣)保存完好或可追溯備查(無法再現結果的樣品除外),確保在檢驗報告簽發后三個月內(保質期不到三個月的產品以保質期為準,特殊產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實現對樣品(或備樣)的復核或復檢,保證檢驗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9.建立科學公正的工作制度。檢驗檢測機構應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信的原則提供檢測報告。不得在承擔監督檢驗任務期間接受被抽查企業同類產品的委托檢驗;不得設計、開發、生產、銷售檢驗范圍內的產品;不得向社會推薦委托方的產品;不得以對產品進行監制、監銷等名義參與委托方經營性活動;不得以檢驗檢測機構名義開展質量評比活動;不得泄露委托方技術秘密及商業秘密、轉移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產品;不得利用政府監督檢驗機會,強行要求被抽查企業接受收費性質的服務或強迫簽訂檢驗服務合同。
10.建立檢驗工作考核制度。檢驗檢測機構要建立檢驗人員互查、檢驗質量獎懲、檢驗過錯責任追究等制度。要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實行“誰檢驗、誰審批、誰負責”。政府監督抽查應嚴格按計劃和規定進行,按程序及時完成檢驗工作并做好異議處理。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偽造檢驗數據、隨意更改檢驗結論;不得超越授權范圍和授權有效期出具檢測結果或報告;不得出具虛假及與檢驗業務無關的證明。
11.建立定期自查與報告制度。檢驗檢測機構應定期開展自查,每年向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及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年度自查總結報告。報告本年度檢驗檢測工作狀況、檢驗能力變化情況(包括:認可授權檢驗產品范圍的變化、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報告授權簽字人等主要人員變化、主要檢驗設備變化、檢驗水平變化等)、檢驗報告的缺陷率和異議率、是否存在出具虛假檢測結果或檢驗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處理情況。
12.實行信息報送制度。各檢驗檢測機構要加強檢驗檢測信息報送,在檢驗工作中發現的質量信息應及時報送主管部門。對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的帶有區域性、普遍性及社會關注的重大質量信息,主管部門應立即向縣政府報告。
四、加強監管力度,構建長效監管機制
13.實行聯合監管制度。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監管與分工監管相結合的監管制度。由縣質監局統一監管全縣檢驗檢測機構,各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業、本系統檢驗檢測機構。質監部門根據合格評定監管職能,依法對檢驗檢測機構運行情況進行綜合監管,各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部門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管,各部門與質監部門應及時互通監管信息。
14.實行監管例會制度。縣質監局會同主管部門定期(至少半年一次)組織召開檢驗檢測機構工作會議,互通工作信息,及時發現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工作與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商討解決措施,總結、交流、推廣已經形成的良好工作經驗,促進我縣檢驗檢測機構健康發展。
15.實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制度。質監部門和各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采用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依法對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頻次原則上每年不低于一次。主要檢查檢驗檢測機構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檢驗工作流程的完整性和檢驗報告、記錄等技術資料的齊全性、真實性;檢驗所用儀器設備的準確性和有效性。通過檢查,確定檢驗檢測機構質量體系運行是否有效。
16.實行比對試驗制度。根據上級要求,質監部門或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檢驗檢測機構參與各類比對試驗,跟蹤試驗結果,掌握檢驗檢測機構的能力和水平。對比對試驗結果嚴重失真的檢驗檢測機構應上報省質監部門,暫停開展相應項目檢驗工作,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跟蹤、驗證整改效果。
17.實行責任追究制度。縣質監部門、各主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檢驗檢測機構存在嚴重違反工作程序、出現檢驗過程或結果失誤的,要給予通報批評。一年內兩次被通報批評及連續兩年被通報批評的,依法給予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紀律處分,報告省質監局暫停機構檢驗資格。對檢驗檢測機構存在出具虛假報告、偽造篡改檢驗結果、檢測報告嚴重失實等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要追究檢驗檢測機構和負責人責任,并按照《產品質量法》、《省檢驗檢測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五、工作要求
18.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海鹽縣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名單附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質監局,縣質監局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各主管部門相應成立工作機構、落實分管領導和聯絡員。領導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領導小組聯席會議,發揮聯席會議制度優勢,加強對本項工作的組織領導。
19.注重機制建設。縣質監部門、各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要開拓創新、積極探索,及時總結監管、檢驗檢測工作中涌現的好經驗、好做法,認真分析存在的不足與教訓。逐步建立健全我縣檢驗檢測工作監管體系,實現檢驗檢測機構日常監督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態化,根據檢驗檢測機構檢驗質量、管理水平、誠信意識,逐步實施分類管理制度。
20.強化信息報送與宣傳報道。各檢驗檢測機構應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25日前向縣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至少一篇工作信息。機構負責人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及縣質監局報告。質監部門應信息提示各檢驗檢測機構及時提出計量認證復評申請。各部門、各機構應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加強對檢驗檢測工作的宣傳和報道,發揮社會媒體監督作用,促進機構誠信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