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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各項事業開始進行專業化、科學化和世界化的改革。我國的法治事業在近三十年迅速成長的過程中取得了長驅的進步,同時也暴露出了很多問題,法學界學者和專家們在為法學事業不懈努力過程中,找出了一些不可疏忽的問題。本文重點講的我國刑事證據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從刑事證據制度理論研究不足,原則問題嚴重等方面來論述。
關鍵詞:
刑事證據制度;問題;刑事訴訟
黨的十八屆四中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在具體舉措方面指出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確保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一、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簡述
刑事證據制度存在問題,不僅會影響刑事訴訟進程的速度,也會制約我國庭審進化的幅度。我國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許多程序虛而無實,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局面,與證據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有很大的關系。由此,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闡述了上文中關于審判為中心關于訴訟制度改革的話語。刑事證據制度進一步得到重視,設立證據法,在2000年的時候曾一度占位主流地位。2001年到2003年之間,全國人大為了設立證據法還成立了法工委。但是后來專門設立證據法的構想破產,只不過是在《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過程中,將刑事證據制度考慮在內。所以,對我國的刑事證據制度來說也取得了不可否認的進步,其中可以作為標志性的進步是關于,2010年《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刑事證據制度跨上了一個新臺階。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將2010年關于證據制度兩個規定的相關內容考慮在內,使我國的刑事證據制度取得了階段性的進步。但是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立法過程當中,科學性和完備性方面還是存在著一些問題。
二、我國刑事證據制度存在問題
與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不完善相聯系的是證據理論的不足。在《刑事訴訟法》逐漸改革和成熟過程中,基本上沒有把刑事證據考慮在內,刑事訴訟法只把自身程序的設計和完善當作自身成長的重中之重。當前我國學者對證據問題越來越重視,但是在證據制度的研究和討論的學術界中,雖然討論相當熱烈但是一些關鍵性問題研究相當淺顯,或者沒能達成共識,也沒有得到妥善解決。
(一)對證據的定義和表現形式的問題
在對證據傳統的定義上,存在兩種不同學派之爭,第一種學派以什么是證據為研究的追求目標,即“本質派”。另外一種派別是想弄清證據的價值是什么的問題,即“價值派”。雖然,自有證據制度以來,人們在不斷追求事情的本質,想要弄清證據的本質,可是受人類認識范圍和條件的局限,想要弄清證據的本質是什么的問題成為了難題,無法克服。到最后,理論界開始放棄了對“證據本質探索”的哲學追問,取而代之的是“證據的價值”的追問,對證據存在的價值做以探討,即對證據之所以存在,和存在的目的做以討論,也是一個很明智的選擇。所以必須要承認,哲學概念上的證據和法律含義上的證據之間的區別,也要自覺地完成研究視角隨時代、社會和人們的變化而改變。再者關于證據的表現形式問題更是引起了學術界的熱烈討論,各個學說展現開來,有“事實說”、“法理說”、“媒介說”、“反映說”等觀點。“事實說”顯然不和邏輯,不但將哲學與法理相混淆,而且在實踐當中也是矛盾重重。“法理說”中雖然很注重證據實踐方面的重要性,但是過于刻板,把證據的概念限定在了合法化的范圍之內,把證據審查的標準和證據認定的規則與證據屬性聯系起來。“反映說”只是把證據視為主觀的范圍之內,把反映內容與反映對象相混淆起來,這是嚴重不對的。“媒介說”正確認識了證據的證明過程是一個回溯某種事實的過程,是經過一系列過程和手段,把那些隱含在那些所謂證據的人或物上面發掘出來,因為證據是一種信息,這種信息能被我們了解和掌握,是依附于人或物這些媒介之上的,所以證據就是一種介質而已。
(二)刑事證據制度都包含的原則問題
刑事證據制度應該包含的基本原則,各國理論界都沒有同沒有達成共識,我國更是如此,但是仔細看來應當包括裁判原則、合法性原則、關聯性原則、直接言詞原則和質證原則等。這里面,要強調一下“裁判原則”,在我國雖然沒有在立法上對證據裁判原則做一明文規定,但是證據裁判原則已經暗含整個《刑事訴訟法》之中。證據裁判原則已經受到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大法系國家的認可,有些大陸法系國家還對證據裁判原則做以明文規定來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力。而英美法系的國家雖然都沒有對證據裁判原則做立法上的明文規定,但是會有一些相聯系的輔助性規則,例如證據的相關性規則和可能性規則等,這些規則和證據裁判原則所要表達的效果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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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璇 單位:青島科技大學外國語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