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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階段:釋疑解難階段這一階段又稱為啟發聯想階段。在這一階段,對于教師而言,就是要創造啟發的條件,解決在第一階段提出的疑問,促使學生將新的知識與舊的知識發生聯系,達到解決疑問的目的。教師在這一階段必須做以下兩方面的工作:第一,對于過去學生已經學過的知識做一個簡要的回顧或者總結,讓學生對新提出的問題產生困惑,這樣就可以激發學生的學習動機。第二,對于已經學過的知識進行復習,喚起學生對原有知識的已經產生的觀念。而對原有知識的復習,要有所選擇,一般是按照新知識的學習需要選擇的,目的就是要將新舊知識加以聯系。例如在學習“憲法關系”這一問題時,我們一般要講授的是憲法關系的概念以及憲法關系三要素等內容。而在講授時,教師就可以先設問:憲法關系是否是一種法律關系?如果是,法律關系是如何定義的?法律關系的三要素是什么?這是學生原本已經熟悉的舊知識,對這一原有知識進行復習后,再將這一知識與新的知識聯系,這就實現了新舊知識的同化。
(二)第三階段:釋疑類化階段這一階段又稱為作用啟發階段。第二階段我們實現了新舊知識的同化,而在第三階段我們要做的是使取得聯系后的新舊知識在聯系點上相互作用。這種相互作用的過程就是具體化的過程。奧蘇伯爾指出:“這是把抽象的上位知識推廣到同類的下位的具體事物上去,使抽象的知識與它所反映的具體事物之間建立聯系”。[7]按照大教育家孔子的觀點,其提到的“舉一反三”中的“一”就是這里的抽象概括,這個“一”就具有“反三”的類化遷移的功能。這一具體化的過程既是檢驗抽象化過程中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的標準,也是培養學生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過程。以上幾個過程就體現了啟發式教學的基本模式。當然,啟發式教學能否發揮最佳的效果,還要視乎教學材料的選擇,學生的學習態度,教育者的啟發誘導的方式是否得當等幾個關鍵因素。
二、啟發式教學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憲法學課程運用啟發式教學的過程中,存在著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具體有:
(一)重結論,輕過程具體表現為教師把重點放在啟發學生得出正確的答案上。如果學生回答錯誤,教師則對回答錯誤的內容視而不見,只注重得出的結果是否正確,卻對學生得出結果的過程忽略了。很多教師在實施啟發式教學時,總是本著一種希望學生能盡快洞悉教師設問的目的的心理,總是期望學生很快得出老師預設的答案,所以就勢必造成“重結論,輕過程”。這實際上是傳統的教學思想在作怪。
(二)變“主導”為“主問”“啟發式教學內在本質是建構和塑造學生的主體性,體現教學雙主體性的規律。”不過作為一種教學方法,應該由教師啟動,所以從這個層面而言,教師具有主動地位。但是,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有些教師誤解其“主導”地位,將簡單的提問視為“主導”。雖然提問作為一種教學手段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提問不是簡單的“對不對”、“是不是”之類的問題。啟發式教學中,問題是教學的出發點,適當適時地提出問題并指導學生答疑解難,是啟發式教學的主要模式。但是提出的問題應該具有啟發性和思考性,這樣才能提高學生的注意力,喚起學生學習的興趣。
(三)啟而不發啟發式教學法的運用體現的是教學互動。教師設問之后,必須由學生回答,這才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在實際的教學中,教師問完某一個問題之后,學生沒有及時回答或回答錯誤,教師就會認為對這樣的學生啟發是白搭。面對這種情況,教師應該理性分析,如在啟發過程中是否考慮到了學生的不同水平,有沒有針對學生的興趣,等等。
三、啟發式教學在憲法學教學中的意義
(一)有利于師生互動,促進教學相長“啟發式教學的過程就是一個教與學雙方互動的過程。”教師在教學時,充分發揮自己的主導作用,運用不同的啟發手段,通過釋疑解難,帶動學生積極的思維,幫助學生認清問題,而學生在這一啟發之下,主動思考,獲取知識。在這一過程中,師生雙方實現了交流和互動。此外,啟發式教學還能促進教學相長。教師在憲法學教學中運用啟發式方法,先對學生進行啟發,把他們的思維帶動起來,再促使他們積極思考,這體現的是教師在促進學生的“學”。
(二)揭示教學的規律,提高憲法學的教學質量啟發式教學揭示了教與學的客觀規律,這一教學方法能夠充分調動教師的“教”和學生的“學”這兩大因素,達到教學相長、教學互動的效果。因此,啟發式教學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教學模式。
作者:周紫陽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武漢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