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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新聞的真實,還是法律的真實,其都是理論構建的產物,從而我們就可以說其在理論上面能夠達到一定的相容度。那么,站在價值多元化的角度上來看,傳媒在司法報道領域存在是具有價值的。我們知道,不同的歷史背景,不同的現實,會造成不同的價值觀念,而價值觀念的維持是有兩個必不可少的條件,即對于這一價值觀念來講,社會價值所能夠為其提供的合理性的依據,廣大的支持者對這一實踐的觀念給予多少支持。傳媒和司法在傳媒報道的這一問上存在的價值觀念的沖突,所體現出來的是這兩種價值觀是由各自的不同歷史經歷,和各自的不同現實。從這一點上來看,尤其是對于正在經歷社會轉型的司法和傳媒來講,其價值觀的本身就是處在還沒有成熟,也沒有定型的發展階段,所以說,在傳媒司法報道上面,其所表現出來的價值觀的沖突現象是合情合理的。在一定的價值體系中,占據主導作用的始終是核心價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并不是指核心價值的獨斷地位,而是應該對其他的價值存在包容性和寬容性,來促使相關價值都能夠在這一價值體系當中存在。也就是說,要想把傳媒和司法之間的共同積極性發揮出來,要想把傳媒和司法報道的和諧順暢實現,就必須要保證新聞真實的價值觀念和法律真實的價值觀念能夠在法庭審判的這一過程中相互認可,在此基礎上,把傳媒在司法報道中和司法的良性互動實現。
二、多元價值下司法和傳媒的相互關系
1.司法和傳媒的正相關關系(1)司法和傳媒價值追求的一致性這一點,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司法和傳媒的最終價值都是要實現社會的公正,都是要司法的公正進行維護。以表現形式為角度,傳媒的最根本體現就是在手中觀念上面,所一直追求的是事實的真相;司法所追求的是法律層面上的公正,所注重的是證據。具體來講,媒體在價值取向上是對進入到公眾視野當中的新聞事件的一種道德性的評價。主要是要通過把公眾內心的價值標準的激發,來讓公眾對誰是誰非做出評判,讓公眾針對于侵犯者的侵犯行為做出批評,最終追求的是道德層面上的公正。而司法則是不同,它的根本目的還要嚴格按照公眾所認可的法律規范,來采取強制性的法律力量,把案件解決,它主要是通過對公眾所統一的公共準則的充分利用,來把法律糾紛解決,根本目的是要對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進行保證,最終追求的是法律層面上的公正。也正是由于司法和傳媒之間的公正目標的統一,而使得每一個國家在依法治國的過程中都對兩者做出認可。(2)傳媒介入司法的正當性首先,在憲法的文字當中,并沒有傳媒自由涉及在內,但是我們普遍所認可的是這是一種表達上的自由在傳媒這一渠道上的一個必然的延伸,這是對自由內涵進行表達的一項最基本的內容。換句話來講,和公眾的表達自由相對的,傳媒所享有的自由是新聞上的自由。傳媒在進行上述權利自由行使的時候,具有客觀的監督效果。其次,從監督成本角度上來看,和其他的監督模式相比較起來,傳媒監督的成本要明顯來的低,但是,效果卻要明顯來的好。在目前所具有的六種監督方式中,自動運轉的傳媒監督會由于司法活動本身的刺激性,會由于新聞賣點而活躍于司法監督過程中,并在這一過程中促使自身社會價值的實現。第三,從能力的角度上來看,我們知道,傳媒具有其廣布的觸角,正是因為此,才使其具備了足夠的對司法進行監督的能力。
2.司法和傳媒的負相關關系(1)司法和傳媒在運行機理上存在對立性從一個層面來講,司法獨立會對媒體的監督產生一種排斥,司法是用來把社會糾紛解決的一項最基本手段,這一手段是合法的,并且具備終局性。正是因為此,才對其提出了必然要求公正的要求,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使人們對國家、對政府以及對社會產生安全感和信任感。對于公平的審判工作來講,其必然是需要有一個相對比較封閉的環境,所以,要求其和社會保持一定的阻隔,其根本面對就是要促使公共權利、促使社會勢力以及社會情緒對法官的指令和及影響消除。從而使得法官能過真正按照法律,按照事實來辦事。對于媒體來講,其任何的不正當介入,任何具有傾向性的報道都會給法官造成偏見和影響。所以,從另一個層面來講,媒體監督對司法的獨立性其實是具備一種進犯性的。從傳媒的本質來看,它是公共選擇理論層面上的經濟人,正是因為此,其才具備了自己所特定的利益,才會按照利益的基本點,來把自己的社會見解發表出來。所以,傳媒會在受眾中形成傳媒評論事實,這樣的傳媒評論又和法庭審判的結果存在有顯著地差異,這些差異表現在三個方面,即事實認定的差異、實施表述的差異以及評判標準的差異。所以說,如果傳媒所做出的評論和法庭審判的結果不相符合的話,那么,道德和法律之間的內在矛盾就會顯露無疑,從而演變成為公眾和司法機構之間的沖突,最終最法律的權威性造成嚴重損害。(2)傳媒對司法的非專業性以及傾向性的報道和評論會對司法權威造成損害對于司法來講,其具備極強的專業性,但是對于傳媒從業人員來講,往往都是沒有經過比較系統的法律專業的培訓,所以,其在具體的報道過程中,免不了會出現詞不達意的問題,或者有的傳媒從業人員會用情緒的宣泄來取性的思考,用世俗的理論來對法律不認可,最終造成的結果就是,司法活動被輿論所扭曲,甚至還會使司法在民眾中變得面目全非。需要指出的是,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果沒有經過法定的程序是不允許對其既判力產生懷疑的,但是近年來,很多傳媒從業人員都會站在自己的角度,從自己的觀點出發,毫不負責的指責生效的裁決,從而不僅對裁判的既判力產生嚴重損害,而且還對司法的權威性造成損害。
三、多元價值視角下司法報道的實踐
1.在新聞傳播領域逐漸接受法律的真實內涵我們站在司法對傳媒限制的角度上來看,要想把具有規范化的傳媒和司法關系建立起來,最關鍵之處就在于要把這樣的限制的一般性原則把握好,要把操作層面和具體規定有機結合起來。這一點,可以參照發達國家的經驗,從四個方面來進行。第一,始終遵循傳媒報道的事后限制原則;第二,把司法處罰的責任主體放在媒體上;第三,具體的處理方式,一般都是對于由于對司法公正產生影響而導致的損失的經濟賠償,都需要承擔損失;第四,由于盤里制度,司法對傳媒報道而造成的糾紛,可以采用的處理方式是具有很強的穩定性和預期性的。所以從一定程度上來看,判例能夠替代立法的功能。從中我們很容易看出,伴隨著法律真實價值觀念對傳媒造成的一系列影響,傳媒在具體的事件過程當中,把對自身法庭報道活動的約束力度強化了。
2.司法領域要尊重傳媒法庭報道權利我們知道,傳媒的法庭報道是新聞真實在司法領域的自身價值的體現,這一點不僅僅是和人權的保障相滿足的,而且也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促進審判的公開、促使社會民主的進步。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當中也做出了這樣的規定:新聞媒體由于報道案件審理情況,或者是報道法院其他工作,都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而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后,為其提供裁判文書復印件、審判記錄、庭審錄像以及規范性文件等資料。同時如果還有必要,法院開可以為其提供其他的情況說明。在一般情況下,法庭的記者在進行法庭報道的這一過程當中,所需要了解的信息有:法院的名稱、整個訴訟的參與者情況、案件審判的情況、指控的罪名、審判的罪名、做出審判的依據、案件的北京信息以及是否需要上訴等情況。法院向新聞媒體提供這一系列的案件信息的這一過程,也就是新聞真實價值在法庭報道當中得到認可的有效體現。
四、結語
總之,不管是司法還是傳媒,它們在對社會的爭議進行維護的這一目標是相同的,但是在具體的司法訴訟程序中,核心價值就是要使得被告人能夠獲得公平公正的審判機會。所以,在司法真實和傳媒真實這兩者中,前者應該占據主導地位。可以說,傳媒真實和司法真實的價值是社會正義這一價值體系之下的兩個具體體現,也是司法法庭報道中必須要處理好的兩種關系。伴隨著司法界以及媒體對這兩種價值觀的不斷實踐,我們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傳媒的司法報道必然能夠在社會正義的維護中發揮更大、更有效的作用。
作者:沈麗霞單位:浙江財經大學東方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