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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懲罰犯罪
(一)懲罰犯罪的概念
懲罰犯罪,就是指依法給予犯罪人一定的懲罰制裁,自古以來就是刑事訴訟法的應用之一。主要體現在:一是,一系列的刑事訴訟活動環節準確及時的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對犯罪人正確適用刑罰權來抑制犯罪。二是,通過刑事訴訟程序本身對犯罪進行控制,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適用,起訴、審判等訴訟程序的運用,抑制犯罪人再犯罪的欲望及對其心理上的震懾。
(二)懲罰犯罪成為刑事訴訟法目的的原因
1.基于犯罪的應受懲罰性。
從人類社會的歷史發展看,犯罪時危害個人利益的行為,所以對犯罪的追究和懲罰是被害人的私力救濟。隨著國家的發展,犯罪被視為對社會公共秩序的危害,犯罪行為不僅是危害被害人利益,還損害了社會發展的基礎條件。
2.刑事訴訟法的成因和本質必然使懲罰犯罪成為刑事訴訟法的目的之一。
國家為保障懲罰犯罪的效果,防止社會秩序更動亂,因而設懲罰犯罪為刑事訴訟法的目的,也可避免個人懲罰犯罪的隨意性的弊端和不良后果。刑事訴訟制度和程序很大原因上是因為懲罰犯罪這個目的而產生的。
二、保障人權
(一)保障人權的概念
保障人權,就是指保障任何公民免受政府無根據的、非法的追究;保障依法認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公正、人道的處罰。
(二)保障人權成為刑事訴訟法目的的原因
1.人的社會主體性決定了尊重、保障和發展人權是人類一切活動的目的。
人的社會主體性目的就是人權。
2.刑事訴訟法的特性決定了其必須要關注人權的保障。
刑事訴訟法的特性就是刑事訴訟活動圍繞犯罪人的犯罪活動展開,往往就涉及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的合法保障,刑事訴訟就成為了雙刃劍,在懲罰犯罪過程中可能就會侵害公民合法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伴隨全球的現代化發展,保障人權逐漸成為現代社會的普通共識,現代保障人權的核心是維護人之為人的信念。但對人價值、尊嚴的維護往往受到社會其他價值目標,尤其是以公權力為代表的挑戰,公共權力能否善待人權是保障人權的道德標準,如何協調人權和公共權力成為一個國家文明化、民主化的重要標識。
(三)保障人權的主體范圍
1.人權主體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訴訟參與人雖然也進入了訴訟程序,但是其沒有面臨國家濫用權力的侵害,所以其他訴訟參與人不是保障人權的主體。
2.人權主體分為四類:(1)公共權力打擊犯罪,保護一般公民合法權益,保障集體人權不受侵害。(2)保障無罪之人避免受到非法追訴。(3)保障所有參與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行使。(4)使有罪之人受到公正、合理的懲罰。
三、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二者之間的關系
在刑事訴訟中,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是對立統一的關系。兩者互為條件,又對立統一,不可偏廢。一方面,犯罪者實施犯罪行為,犯罪行為總是直接地或間接地侵犯人權,如果犯罪得不到有力的懲治,人權是得不到保障的。可見,懲罰犯罪就是消除犯罪行為對人權的威脅,以保障人權。這是二者之間的統一關系。另一方面,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二者之間還存在對立關系。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所以不可避免的涉及公民權利的處置問題,如果片面強調懲罰犯罪而忽視人權,就會導致無辜的人受到不公正的懲罰,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所以,國家賦予司法機關具有使用強制力以保障懲罰犯罪順利實施的權力,但強制力的實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可濫用,否則會導致無辜者被錯誤追訴,侵犯公民權利,以致人權無法得到保障。要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關鍵在于訴訟中要堅持準確查明案件事實,準確收集證據,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了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對立統一關系,如何把握各種“準確”,體現于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有效的法律監督機制。沒有法律監督,沒有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是無法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對立統一關系的,中國對刑事訴訟活動的監督主要有五個方面,專門法律監督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相互監督、案件當事人的監督、法律系統的自我監督、社會監督,而在這五個方面中法律系統的自我監督和社會監督又可再細分。法律系統的自我監督包括:立法機構對司法行為的監督、各個執法部門依據法定職能而實施的相互監督和同一法律部門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社會監督再細分為:政府監督、政黨監督、法學家監督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二是,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基本原則。“以事實為根據”,要求司法辦案人員辦理案件時,必須尊重客觀事實,一定按照事物的本來面目來認識案件和處理案件。“以法律為準繩”,要求司法辦案人員在刑事訴訟之中,必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作為追訴犯罪、定罪處刑的標準。三是,科學的證據制度。在刑事訴訟中,司法辦案人員必須依靠事實證據運用正確的證明方法來實現案件的順利審結。中國在刑事訴訟中對證據制度的要求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如果證據不足,在審查起訴時,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審判的階段,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無法成立的無罪判決。總之,建立有效的法律監督機制,貫徹“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訴訟原則,設立科學的證據制度,是我們既能有效控制犯罪,又能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的三大法寶。
四、現今我國實踐中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價值選擇
目前中國存在很多所謂的“媒體審判”、“群眾審判”的現象,媒體和群眾由于一時的片面的認識和對案件斷章取義的理解,便呼吁起樸素的正義觀,要求嚴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這種壓力下,主審案件的法官很難不顧媒體和群眾的反應而依法審判案件,最終往往服從民眾樸素正義觀的要求而選擇懲罰犯罪舍棄保障人權。或者在現實國情中,我國公權力處于絕對主導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力量根本無法與國家公權力相抗衡,于此導致的結果就是公權力多多少少的會侵害到人權。無論以上兩種情況之一,在實踐中都無法做到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價值取舍相統一,這就要求我們在司法實踐中積累經驗,嚴格遵守法律制度,用事實說話,不受客觀因素影響,不讓法律成為一紙空文,在日積月累中使得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這兩個刑事訴訟最基本的訴訟目的得以實現,也使實踐中的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價值選擇相統一、完善。
作者:郭昊旻單位:河北大學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