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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問題是法學中的基本問題,包含著豐富內容,是法治現代化不可不面對的問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傳統與現代、城市與鄉村、公民個體與國家機器之間的矛盾不斷凸顯,在中國轉型期更帶有中國語境,呈現出不同的特點。法律規范作為法治現代化的重要標志,權利與權力在其中各自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但是也面臨著緊張關系,權力的良好運行與權利受到充分保障之間似乎難以維持平衡關系。
關鍵詞:
權利范疇;權力運行;法律權威;中國語境;平衡關系
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問題是法學研究的熱門話題,其熱度從20世紀末持續至今。究其原因在于,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問題乃法律的基礎問題,于一國法治建設中居于核心地位。權利與權力的關系是法律化政治秩序,也即憲政意義上的問題[1]。社會發展的不同歷史階段,權利與權力的內涵有所不同,人們對二者之間關系的認識也有所不同。“無論如何,規則來自社會背景,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規則像潮水一樣隨著這些力量而起落,服從人們看不到的力量的牽引”[2]361。權利與權力之間本質上具有沖突取向,二者唯有在法治中才能實現平衡。立足于中國語境,權利與權力之間的關系具有中國特色,呈現出較為復雜的態勢,這源于中國權利與權力資源及其色彩的特殊性。法律與歷史關系緊密,法律實際上是一種歷史,脫離不開歷史的影響[3]292。在中國特有的法律文化話語中,伴隨著沖突與權衡,權利與權力的關系經歷了不同歷史階段。回顧與省思權利與權力關系在中國的歷史狀況,或許對于現今中國的法治建設有所鏡鑒。
一、權利與權力的內涵
權利與權力的內涵豐富,人們對它們的認識多種多樣,這導致了權利與權力關系的模糊性。相對于抽象闡釋權利與權力內涵的做法,筆者傾向于將其置于法律規范的視角來對其進行界定。這種界定方式的合理性在于:一是符合法律主治的理念要求,也就是說,將權利與權力置于法律主治的場域加以界定,可以凸顯法律規范的關鍵作用;二是增強界定的明確性。法律具有確定性,法律確定的權力使權力具備了實然依據,較應然層面上的界定更有意義與可行性。
(一)法視角下的權利內涵權利是多內涵的語詞,涉及經濟、文化、政治。這里,我們僅單純從法學意義上來分析權利,即權利是被法律加以認可的,本身就被認為并是一種利益、強力、地位、可能性[4]7。雖然權利內涵十分豐富,但是我們能夠從中看出,就嚴格意義而言,權利是對于權利主體有利,是被法律所承認的規范,我們不妨將其視為“權利規范”。權利具有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特征,在形式上它被賦予了法律意義,法律確認、規制并維護著權利,與“人”本身的發展與幸福緊密關聯。權利與正義存在某種暗合,“善良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權利的維度在于維護正義。“真正的自由是法律。換句話說,所謂自由就是法律所規定的自由”[5]257。“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這是因為在一切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的狀態中,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沒有自由”[6]36。從法律的視角來審視權利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通過制定法律來建構權利的正當性、適當性。立足于法律規范下的權利更具有確定性,法律將權利置于更為重要的地位而不是約束限制權利的實現。
(二)法視角下的權力內涵權力有豐富的內涵,這里我們也僅從法律規范意義上來理解它。權力象征著權威,權力背后是國家的強制力。在主體上,權力是不平等的,其主體關系是上位對下位的關系。在現代社會中,權力被法律所授予,同時也被法律所約束,權力是一種施加于他方的強力規范。權力具有形式與實質上的特征。形式上,權力基于法律規范或者授權,沒有法律來源的強力規范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權力;實質上,權力是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它立足于保障社會穩定、促進國家發展與富強的強力規范,偏向于國家集體的角度。權力被置于國家機器之上,某種程度上依附于法律規范是其應有之義。權力有擴張、腐敗的傾向,正如阿克頓所說,“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7]294。權力又往往會突破原有的范圍,“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8]342。權力的自然擴張傾向必須通過有效的制度將其加以限制。在眾多的制度選擇中,法律對權力的約束無疑最具威力和成效。然而,法律在其發展過程中卻不能脫離權力的有效運作,法律背后的強大支撐便是基于國家的強制力。因此,法律制度的約束并不是將權力盡可能地限縮,而是保障權力合適、正當、理想運作。在這種意義上來說,法律規范下的權力才更能接近其目的性追求。也就是說,在法律規范下,權力得以良性運作,更具有積極意義。
二、權利與權力的一般關系:從混合、博弈到平衡
權利與權力的發展狀態凸顯了二者從相互沖突到彼此平衡的發展向度。從法律規范層面界定權利與權力意蘊,為考察二者之間的關系提供了可行性依據。任何一個社會都會存在權利與權力,法律也不可避免地對其加以規制。為明確權利與權力之間的關系,有必要考察兩者關系的歷史發展演變規律。
(一)權利與權力的混合不分在古代社會,權利與權力是難以明確區分的。原始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建立在被稱為自然法狀態下的,人與人之間可以平等共處。但是,人與生俱來擁有追求“財富、自由和財產”的權利[9],每個人都擁有絕對自由與權利的生活狀態,如果人們之間的權利缺乏有效規制,那么權利膨脹必然導致權利主體之間相互侵害。于是,人們將自己的一部分權利讓渡給國家,形成嚴格意義上的權力。在社會契約論下,權力來自于權利,權力不能夠侵犯權利,否則人們有權進行反抗。然而,這只是一種理想的狀態。在古代社會,無論中西方國家,國家基本上都缺乏民主與權利。在專制的國家體制下,權力往往占據著主導地位。在這種情形下,權利基本沒有空間,往往被權力吸納。可見,無論是在理想化的原始社會,還是古代專制主義社會,權利與權力的社會功能基本上沒有被獨立區分開來,權利與權力存在著混同關系。
(二)權利與權力的斗爭博弈在社會發展進入封建社會末期與資本主義社會的自由市場階段,權利與權力開始分離,并且始終處于斗爭博弈狀態,這在西方表現得最為明顯。在封建制度下,經濟發展帶來了文藝復興,作為西方政治文明搖籃的古希臘羅馬政治文化受到了重視。隨著羅馬法的復興,自由權利意識開始覺醒,權利開始對權力進行斗爭,其中以英國的光榮革命、法國的大革命為代表。隨著革命的發展,人們對權利的向往愈發強烈,權利對權力的斗爭占據了主動,促進了西歐國家進入自由主義市場發展階段。之后,權力更加被動,幾乎被權利約束到微小的空間,國家的作用只是“守夜人”,不可以對公民的權利造成危害。在權利與權力的斗爭中,權力的空間被一再收縮。但是,進入福利國家階段以后,國家的權力又開始得以增強。權利與權力之間的斗爭博弈狀態受到兩個因素的影響:一方面,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與人相關的領域被廣泛地開拓,一些新的權利或者權力隨之產生,權利與權力的意蘊在市場經濟作用下不斷擴大。另一方面,權利與權力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影響,彼此塑造與制約著相互的邊界。在這個過程中,權利與權力難免會發展沖突和對抗,必然陷入激烈的斗爭中。于是,自由主義法學流派及新自然主義法學派都主張“為權利而斗爭”,試圖擴大權利的范圍,從而陷入極端的權利主義。
(三)權利與權力的依賴共存在法治社會中,權利與權力的關系趨向和平,二者的博弈雖依然存在,但彼此會兼顧平衡,至少在理論上人們都傾向發揮好二者的作用,共同推進法治文明建設。具體而言,權利的實現不可能脫離潛在的社會背景,國家與社會利益成為個人利益能夠實現的基礎,權利需要法律規范的強力來保障實現;權力在實現社會管理與國家治理中更加注重私利的保護,權力的實現需要人民的理解、支持和擁護,權力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維護整體人民的利益最大化。在一定程度上,權利與權力彼此尊重與制約,共同促進社會的發展。雖然,權利與權力之間偶爾也會發生對抗,但是總體而言,二者的關系是和平、漸進與理性的“。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寓于社會各個方面,權力保障權利,也受到權利的監督”[10]。權利與權力在法律的范圍內更有利于彼此的平衡,這為尋求二者之間的平衡關系提供了路徑。在當代法治國家,法治理念與思維的共同作用下,人們開始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權利與權力,同時也依靠法律來規制和調整二者的關系。“‘法治’一詞所意味著的不只是單純的法律存在。它指的是一種法律的和政治的愿望,即創造‘一種法律的統治而非人的統治’。在這種意義上說,法治誕生于法律機構取得足夠獨立的權威以對政府權力的行使進行規范約束的時候”[11]59。權利與權力在當代社會的平衡取向不僅是基于二者斗爭階段的沉重經驗教訓,也有賴于法律本身的科學化、理性化與系統化發展。
三、權利與權力在法律規范中實現平衡
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在中國有著更加復雜的歷史背景。處在轉型期的中國社會,法制建設歷程著實是一部權利與權力的斗爭史,而且每一次斗爭之后法制建設都會直接或是間接地向前進步,我國的法制便在這樣一種歷程中不斷得到完善。從“”之后,法律在我國逐漸被認可與重視,權利與權力關系開始被重視,為我國法制現代化帶來了契機。我們認為,回顧歷史上的權利與權力關系及其在法律規范下的平衡趨勢,是當前法治建設需要加以重視的問題。
(一)法律虛無,權力膨脹“”時期是新中國歷史上法制倒退的階段。在這一歷史階段,權利與權力都脫離了其應有的位置,二者不斷地混淆與變異,二者的關系似乎回到了原始社會的愚昧和野蠻。權力話語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權利場域,包括人身權與生命權等人作為人的基本權利已被任意侵犯,而“權力”突破了法律范疇,肆意膨脹使得其變種為“暴力”。同時,權利的限縮更加助長了權力擴張,在缺乏良善法律及其有效運作的背景下,權利與權力之間呈現出一家獨大的局面。在中國的法律文化土壤中,權力的話語在總體上占據著優勢,不論是傳統法律文化中重視等級制與家族本位的禮法之治,還是政治體制中政府權力的家長主義,權力在中國的背景下占據著廣泛優勢。在這種背景下,權力膨脹勢必會對權利進行打壓。可以說,“”給中國法制發展留下了深刻教訓,同時也成為中國法制進步的反省素材。
(二)法律架構下的權利覺醒改革開放給中國法制發展帶來了契機,在吸取先前教訓的基礎上,中國開始面向西方法制文明國家,學習其法制建設中的經驗和制度構建。西方法制觀念和文化不斷涌來,促進了中國人權利意識的覺醒和膨脹。這一時期,國家的權力不斷通過法律加以規范。當然,為了國家的穩定與發展,國家權力在這一時期依然發揮著關鍵作用。因此,中國社會中存在權利與權力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就不可避免,最為突出的表現就是各種暴力事件、群體事件的頻繁發生,例如,暴力拆遷事件,因醫患關系、仇富心理等引發的群體事件等。改革開始帶來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同時也伴隨著新的復雜問題的出現,權利與權力作為現實生活的一個層面,二者之間關系的變化也體現了社會矛盾日益突出的社會現實。在市場經濟的刺激下,人們的權利意識開始覺醒,存有擴大實有權利并通過法律加以保障的訴求。與此同時,社會矛盾的激化嚴重影響到了社會的安寧,為了維護國家秩序與穩定,國家權力機關需要掌握更大的權力來治理社會“。法律的實際意義卻應該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進入正義和善德的[永久]制度”[12]138。改革開放為中國法制建設帶來了發展機遇,一方面,我國開始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將法律視為治理國家、保障社會穩定的重要途徑;另一方面,權利意識的覺醒給權力施加了約束,進而使得通過權利來約束權力成為可能。權利與權力二者之間的斗爭博弈基于權利需求的擴張,二者之間的斗爭雖然存在,但是并不激烈。在這種背景下,權利與權力的關系產生微妙的變化都是積極有益的,因其旨在實現平衡的協調狀態。
(三)法治下的“兩權”平衡中國法治建設既不照搬西方法治文化和制度,也不止步于落后的法律文化土壤,而是立足于中國現實背景,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權利與權力的平衡關系需要制度保障,更需要法治思維的指引。法治的關鍵在于制約公共權力而非人民權利“,法治中國以對國家權力的制約與監督為手段,以實現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為依據。”[13]權利受到保障、權力接受制約是法治建設的應有之義,在法治建設過程中,權利與權力的關系是必須加以重視的。權利本位是法治國家的明顯特征,“要以權利為本位,必須考察權利的制約因素。權利的保障來自兩個方面的制約,一是權利受義務制約;二是權利受權力的制約”[14]63,因此,權利本位是權利與權力實現平衡的要求,如阿列克西所言:“作為原則的基本權利的典型適用方式是權衡而不是涵攝,這意味著,基本權利的司法運用是在合比例性原則的框架內進行的。”[15]4我國正處于建設法治國家的時期,法治中國的建成依然需要面臨諸多的窘境,但實現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平衡與協調是必然的取向與選擇。“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4]4。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在中國法治建設中具有更為復雜的背景,我國在處理二者關系問題上有歷史教訓,也有深厚的文化土壤,如何正確地對待權利與權力不僅是國家的頂層設計需要考慮的問題,也是每一個擁有法律人思維與素養的公民應該重視的問題。“法律一般來說是有約束力的規則體系”[16],中國法治建設的時代背景,給予了權利與權力實現平衡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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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子盼 單位:浙江工商大學 法學院